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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记载事项和补正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章程的记载事项和补正(一)财团章程的记载事项设有财团法人制度的国家,其民法典一般都规定了财团章程应该记载的事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有一点不同,其区分了财团的章程与登记事项。(二)章程的补正和死因捐助的特殊问题《德国民法典》第81条第二款规定,财团章程中没有记载财团目的并且捐助人已经死亡的,准用关于死因捐助的规定。

二、章程的记载事项和补正

(一)财团章程的记载事项

设有财团法人制度的国家,其民法典一般都规定了财团章程应该记载的事项。《德国民法典》第81条规定财团的章程必须包含:财团的名称、财团的所在地、财团的目的、财团的财产以及财团董事会的组成。《澳门民法典》第175条规定:“创立人应于创立文件上指明财团之宗旨及详细列明拨归财团之财产,创立人亦得在创立文件或章程内就财团之住所、组织及运作作出安排,就财团之组织变更或消灭作出规定,以及定出财团财产之归属。”《意大利民法典》第16条规定,应当在设立文件和章程中载明机构的名称、宗旨、资产、住所、组织和管理规则,针对私益财团规定了应该载明收益分配的标准及方式,特别还规定了家庭财团以外的财团章程应该载明有关财团重组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37条、39条规定了财团章程应该记载财团的目的、名称、事务所、关于资产的规定、关于理事任免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有一点不同,其区分了财团的章程与登记事项。该法典第60条第二款规定:“捐助章程,应定明法人的目的及所捐财产。”而第61条规定财团的登记事项包括“财团的目的、名称、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财产之总额;受许可之年、月、日;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设有监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定有法定代表人之董事者,其姓名;定有存立时期者,其时期。”

从以上的列举可以看出,不同立法例对于财团章程的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财团的目的、名称、财产数额及管理方式、董事或者理事的任免、事务所所在地等。但是,法律往往没有明确哪些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事项属于可以补正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需要再考察财团章程的可补正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二)章程的补正和死因捐助的特殊问题

《德国民法典》第81条第二款规定,财团章程中没有记载财团目的并且捐助人已经死亡的,准用关于死因捐助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第83条规定,死因捐助行为中没有确定财团的目的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在承认之前将章程给予财团或者对不完全的章程加以补充;在此情况下,应该考虑捐助人的意思”(18)。《澳门民法典》第176条专门规定:“非由创立人订立之章程,创立人未为财团制定章程或章程内容不充分,且财团系藉遗嘱创立,则由遗嘱执行人制定章程或作出补充。在下列情况下,须有有权限确认财团创立之当局负责制定章程之全部或部分内容:属非藉遗嘱创立之财团者,创立人未制定章程或虽已在创立行为中订明制定章程之程序,但一年后仍未确定;属藉遗嘱创立之财团者,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之一年内仍未制定章程。制定章程时应尽量顾及创立人之真实或可推知之意思。”《瑞士民法典》第83条规定:“财团的机构和管理方式由财团证书规定,如所定的组织不健全时,监督官厅须作必要的处置。当前款的处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监督官厅可将该财团的财产划归与其宗旨最相一致的另一财团。但捐助人提出异议或与财团证书有明确相反规定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40条规定:“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未订定名称、事务所或理事任免方法而死亡时,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应予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2条规定:“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遗嘱定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必要之处分。”

如果我们把可以补正的事项以外的章程应该记载的事项理解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那么也很难得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答案。除《德国民法典》之外,其它许多相关国家和地区都规定允许由有关机关补正的事项主要是财团的机构及管理方式,日本民法还规定了财团名称也可以补正。即使是德国民法允许主管机关在捐助人已经死亡而捐助行为欠缺目的要件时进行补正,但是同时规定“应该考虑捐助人的意思”。而其它的相关立法例一般都不允许主管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就财团的目的、财产和名称进行补正,那么,财团的目的、财产以及名称都属于财团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由捐助人在捐助章程或遗嘱中确定;而财团的机构及管理方式在捐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主管机关或登记机关确定。

如果说这些规定能够传递一个统一的信号的话,那就是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一种相对鼓励的态度,或者说尽量促成财团成立的基本价值取向。因为不管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于财团法人的成立都是必要的,而法律允许欠缺其中某些事项的捐助行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的意思予以补正,以齐备财团的设立要件,明显是为了尽量促成财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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