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记载的事项涂改无效

票据记载的事项涂改无效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才能生效,如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合法性。该类事项又称为有害记载事项,为票据法规定不得记载的事项,一经记载,将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行为有效成立,除了须具备以上要件之外,还必须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才能生效,如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合法性。除此之外,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要式性和无因性的特点,决定了它还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别要件。

1.书面

票据既是文义证券又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书面记载为限,因此,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应在票据上以书面形式作成才有效。而且法律对票据用纸和格式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2.签章

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不一,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必须签章。票据上的签章,包括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0]签章之所以构成各种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行为人负担票据责任的依据是他的签章,没有签章不仅不能确认票据行为人,更不能要求他人承担票据债务,这也是票据责任负担的基本原理。

3.票据记载

票据文义性的特点决定了票据上的各种记载事项必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该记载无效的后果。根据记载事项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三种:

(1)应记载事项,是指依据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①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导致该票据行为无效,如果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将使票据无效。②相对应记载事项虽然同为法定记载事项,但如果欠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而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

(2)任意记载事项,又称得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对其是否应记载不做强制性要求,而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但记载以后,则发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3)不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该类事项的记载不是票据法的强制性要求,因而不具有票据效力,但如果予以记载并不影响其产生其他法上的效力,如民法上的效力。比如,支票上的保证行为,保证人虽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但符合民法规定的,仍要负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4)不得记载事项,是指不应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依据产生的效果又可分为两种:①无效记载事项。该类事项虽然记载于票据之上,但该记载不发生任何效力,既不发生票据效力,也不发生其他法的效力。该事项被认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比如,见票即付的汇票上的承兑行为,该承兑行为本身无效。②使票据无效或使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该类事项又称为有害记载事项,为票据法规定不得记载的事项,一经记载,将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如汇票承兑中的附条件承兑,该承兑行为无效;背书中的一部背书或分割转让背书,该背书行为无效。

4.交付

票据行为有效成立,除了须具备以上要件之外,还必须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但交付是否构成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在学说上争议较大,这主要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关,契约行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均认为交付是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而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创造说认为交付不构成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1]还有学者认为,“交付”作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似有不妥,但又不能将其纳入实质要件,因此认为交付构成是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相并列的第三类要件。[12]我国采纳发行说,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所谓“签发”,应当理解为“签章”和“发出”,而发出即为交付。[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