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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案件的受理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实训,学生应掌握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通过实训,学生应理解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受理案件的管辖权要求,并能够应用上述知识,对具体案例的受理问题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这涉及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审判特定案件。

实训项目一:涉外海事案件的受理

一、实训目标

通过实训,学生应掌握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通过实训,学生应了解调整海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范——《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训,学生应理解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受理案件的管辖权要求,并能够应用上述知识,对具体案例的受理问题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通过实训,学生应比较了解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和做法,并能够遵循这些具体程序和做法,尝试对特定的案件给予适当的处理。通过实训,学生应初步掌握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开庭公告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

二、实训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在海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适用于海事诉讼程序,如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就适用民事诉讼法;如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规定的,就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但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同时也具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因为前者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后者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在位阶上存在不同,这就意味着如果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相冲突[3],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件受理,是指海事法院接受起诉并予以立案处理的程序。这是启动案件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

案件的受理与否,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受案范围。作为专门法院,海事法院能够受理的诉讼案件是有限的。这涉及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这里所说的海事侵权案件,是指海上航运、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海上船舶碰撞、沉没以及港口、陆上作业过程中的碰撞及其他侵权等纠纷。(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这里所说的海商合同,包括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以及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即指由上述各类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3)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这里所说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是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从广义上讲,海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与海商纠纷案件往往有一定的重合,同时又比海商案件要广泛一些,只要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都应当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4]

第二,管辖权。海事法院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审判特定案件。管辖权通常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多种类型。[5]理论上,海事法院有可能依据上述任何一种管辖权,来受理特定的海事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的规定,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对于一般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6];对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7];对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8]

海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则包括:(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9],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10],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4)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9)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包括:(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这就意味着,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是得到法院大力支持的。

就管辖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而言,通常存在一个这样的优先顺序:专属管辖权优于其他所有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优于除专属管辖权之外的其他管辖权。而就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之间、不同的属地管辖依据之间、不同的属人管辖依据之间的冲突来讲,则没有一个确定的解决方案。如果管辖权的冲突是在国内海事法院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海事法院之间发生的,那么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海事法院指定管辖。但如果管辖权的冲突是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发生的话,那么就需要各国协商解决,或者运用国际私法上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原则[11]来解决纠纷。

在具备以上两个因素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就可以决定受理有关的具体案件,并按照程序规定予以处理。如果决定审判,则应当制作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开庭公告。

三、实训要求与过程

总的来讲,实训要求学生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掌握海事审判第一个阶段的处理方法;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理解海事诉讼基本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判断起诉是否符合受案的两大要素;要求学生了解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和做法,懂得遵照既定程序,处理起诉请求,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就具体的实训步骤来讲:首先,学生应当掌握海事审判的基本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尤其是应当理解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其次,学生应当充分理解受理案件的受案范围要求,能够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海事法院是否具有受案的权限。再次,学生应当理解受理案件的管辖权要求,能够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复次,学生应当掌握处理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知识和能力,比如对于国内的管辖权冲突应如何解决,对于国际的管辖权冲突应如何解决,以及何种管辖依据具有有限性、如何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未决诉讼原则等。最后,学生应当熟悉受理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能够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开庭公告等法律文书。

四、实训材料

以下是(2008)广海法初字第×××号案件的案情,以及法院在决定受理该案之后制作并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请以此为模板,针对(2006)广海法初字第×××、×××-1号案件的案情,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判断案件是否可以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如果受理的话,请为该案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

【材料一】

(2008)广海法初字第×××号案件案情

原告:AAA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720号。

被告:汕头市BBB塑胶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路28幢5楼。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出口订舱要求,原告接受被告托运货物要求,双方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托运的货物由汕头港运至德国汉堡港,运费到付。原告提供了CBHU3514005号集装箱供被告装货使用。原告按合同将货物运抵汉堡港后,由于被告一直持有原告签发的整套正本提单,未将提单进行正常流转,致使在目的港无人凭正本提单向原告提货,从而导致原告无法依据提单“到付”条款向汉堡港收货人主张收取运费、其他必要费用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无人于汉堡港提货的情况下,原告应被告要求,将货物从汉堡港运回汕头港。货物运回汕头港后,被告向原告交回原告签发的从汕头港至汉堡港的正本提单。但被告以其与收货人达成约定,约定收货人放弃货物并支付货物从汕头港到汉堡港的运费为由,拒绝支付货物从汕头港到汉堡港的运费、其他必要费用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运费到付”而目的港无人提货且无人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支付运费、其他必要费用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而被告与收货人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对其之间买卖合同的变更,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集装箱货物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港口费用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共计2 192.76美元和988.76欧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7.5607和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10.3321计算,折合人民币26 794.77元(以下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元)及其利息(从2008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7.47%计算,至付清上述费用之日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第一,涉案货物的买方SP公司是运输合同的签订方,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SP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所述的“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被告是《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所述的“将货物交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虽然都符合《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定义,但是涉案货物出口是FOB价格条款,订舱是涉案货物买方SP公司的义务,承运人也是由SP公司指定,运费支付时间、金额都是由SP公司与承运人约定,而被告只是根据SP公司的指示将货物交给SP公司所指定的货代,没有义务委托订舱出运货物,SP公司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方。有关提单也记载SP公司是收货人和通知方,而且是“运费到付”。被告不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也不是收货人,不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目的港相应费用的义务。第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收货人主张运费且收取不能,且原告声称因被告一直持有从汕头港至汉堡港的提单而无法向收货人收取运费与事实不符。第三,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已经从收货人处得到清偿或自愿放弃。被告、货物买方SP公司与原告曾经口头达成一致,同意从汕头港至汉堡港的费用由SP公司负责,SP公司虽然放弃货物但仍愿承担运费,因此原告才会在仅收取了从汉堡港到汕头港的运费的情况下将涉案货物运回汕头港,否则原告应要求被告先支付从汕头港到汉堡港的运费后再将涉案货物运回,或是直接在汉堡港对涉案货物行使留置权,但原告直到货物运回汕头港后才向被告索取从汕头港到汉堡港的运费,其行为有悖常理。原告持有正本提单可以向收货人主张运费,而收货人SP公司既未破产也未下落不明,不存在收取不能的情况,如果原告确实未得清偿,只能是原告自愿放弃了向SP公司收取运费的权利,没有理由转而向被告主张。请求:(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判令原告承担(2008)广海法强字第17号案申请费2 000元、偿还被告因原告强行扣货而额外支出的海关滞报金1 016元、原告收取的滞箱费1 512元和码头堆存费285元,共计4 813元。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8)广海法初字第×××-1号

AAA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你司诉被告汕头市BBB塑胶工艺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按如下所列账户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470元,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收款单位: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龙湖支行

账号:44-10050104×××××××

三、本案由审判员詹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某某、代理审判员平某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蔡某某担任记录。

四、有关诉讼事宜请与书记员联系,电话:0754-×××××××;如有不明事项可登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www.ccmt.org.cn)/诉讼指南/广州海事获得帮助。

五、今后如向本院提供任何文件资料,除书面文件外,还应提供电子文档。

2008年×月××日

【材料三】

(2006)广海法初字第×××、×××-1号案件的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AAA航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路1号。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BBB船务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路×大厦。

原告广州市AAA航运公司诉称:2006年3月2日,原告所属“华航223”轮在广州蟯口码头装货后开往香港。3月3日凌晨,“华航223”轮抵达香港屯门移民锚地,并减速航行,准备选择锚地抛锚办理移民手续。05时40分,被告所属的“佛山7号”轮从“华航223”轮左舷追越,并在追越后突然向左转向并全速倒车,“华航223”轮在鸣笛一声并以探照灯照射警告无效后采取右舵避让,但因两船距离过近而避让不及。05时45分,“华航223”轮左舷中前部位与“佛山7号”轮左后船尾部和左舵叶发生碰撞,导致“华航223”轮船体破裂并进水。为避免船舶倾覆,“华航223”轮于06时10分抢滩搁浅至香港屯门泳场海滩。此后“华航223”轮于当日08时机舱入水,船员随后离船。3月8日,“华航223”轮经抢修堵漏后被拖带回广州修理。此次碰撞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15 374元。原告认为本次碰撞是由于被告所属的“佛山7号”轮无视其追越的“华航223”轮而盲目倒车,撞向“华航223”轮所致。被告作为“佛山7号”轮的所有人,应对该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华航223”轮被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15 374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BBB船务公司辩称:1.广州市AAA航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为“华航223”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2.“华航223”轮应承担本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碰撞事故完全是由于“华航223”轮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避碰规则》),严重望疏忽和严重操纵过失才发生的。此外,原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碰撞事故发生时“华航223”轮适航和符合船舶最低配员的规定。3.“华航223”轮抢滩措施不合理,其所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华航223”轮尚有近170吨的富余载重量,而只有一个边水柜进水,货舱和机舱均没有破损和进水,并不存在“沉没的紧迫危险”。“华航223”轮船长在没有进行有效检查和采取必要措施前就抢滩避险是不当的,该不当措施已导致碰撞事故因果关系的中断,其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与碰撞事故无关。原告应对“华航223”轮不合理抢滩措施所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和《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对于因本次碰撞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货物损失、清污费用和其他损失等),被告有权依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5.原告所诉之损失没有依据,且数额明显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因“华航223”轮碰撞“佛山7号”轮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共人民币107 484元及其从2006年3月2日起至付清赔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被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交通、电信、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被告广东BBB船务公司反诉称:2006年3月2日21时,广东BBB船务公司所有的“佛山7号”轮由佛山澜石开往香港。3月3日05时50分,“佛山7号”轮在香港屯门入境船只锚地抛锚完毕,并开启了锚灯、移民灯。大约06时05分,“华航223”轮从“佛山7号”轮左船尾处擦碰而过,造成“佛山7号”轮严重受损。此次碰撞事故是由于“华航223”轮不适航,且严重违反航行规定和严重操纵过失所造成,该轮依法应承担本次事故10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因“华航223”轮碰撞“佛山7号”轮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共人民币107 484元及其从2006年3月2日起至付清赔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被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交通、电信、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对其请求的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本次碰撞事故应由“佛山7号”轮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延伸思考与习题

1.简述涉外海事审判的重要性与意义。

2.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与模拟法庭的区别。

3.简述调整涉外海事审判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及其之间的关系。

4.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5.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的管辖依据。

6.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7.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8.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9.简述涉外海事审判中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种类。

10.请谈一谈制作涉外海事审判中与法院受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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