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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已述及,在保险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即保险人及投保人外,尚有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违者不仅合同无效,还要给投保人以法律制裁,甚至处以刑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其同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前已述及,在保险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即保险人及投保人外,尚有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不同的保险合同,其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该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他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其身份只能称投保人,合同成立后才能称被保险人。例如,某甲以1万元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险,在填写投保单,合同未生效前,他是投保人;合同生效不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财产损失5000元,此时,甲是以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称“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行使。但是,若投保人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容易混淆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是被保险人,他们是不同的对象。例如,上海某教学设备厂向北京大学出售一套教学仪器,价值达100万元。在托运的同时,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了保。这实际上是为买方利益保险,所以被保险人为买方,即北京大学。如果这一套教学仪器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是被保险人即买方而不是投保人即卖方。可见,在为他人利益而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不仅可以自己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从而使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合二为一,也可以征得他人的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而签订保险合同,如父母为了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

一般说来,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资格并无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还规定,禁止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违者不仅合同无效,还要给投保人以法律制裁,甚至处以刑罚。但若给上述人员投生存险和生死两全险则例外。

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以下权利:

第一,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被保险人既然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因此,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相反,投保人虽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仅依其法律地位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前述的上海某教学设备厂为其买主北京大学投保就是一例。被保险人对这一请求权的行使,还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当然由其亲自行使;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身亡,保险金请求权多为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合同未有约定者则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人身通常未受到伤害,因而保险请求权多为被保险人亲自行使。法人作为被保险者更不存在人身伤亡问题。如果作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其请求权可以继承。例如,赵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该保险车辆全部毁坏,赵某亦身亡。赵某的赔偿请求权可由其子(赵某再无其他亲属)继承。第二,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其具体内容有三,一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或亲自指定);二是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三是保险合同的出质、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就财产保险而言,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险人自己,故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换言之,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在通常情况下亦为投保人。但仍可在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第三者(一般为债权人)有优先领受保险给付的权利。

就责任保险而定,虽无指定的受益人,但保险金亦不是被保险人自己所能领取。只有人身保险,一般才有受益人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其同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应列为死者(即被保险人)遗产范围,而只应由受益人享有;这笔保险金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交纳遗产税。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则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己或其继承人。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有无行为能力均可,即使是胎儿,也可作为受益人。当然,胎儿作为受益人,须以活着出生为限。对受益人的唯一限制的,就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

(1)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2)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例如,保险单上被保险人指定其配偶为原始继承人,同时又指定其子女为后继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继受益人才取得受益权。

(3)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总之,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声明另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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