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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性: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因此,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方式

1.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1)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2)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

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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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基本人权,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性: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四)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中国政府关于人权的观点是:

(1)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因而,作为现实的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通过斗争而争取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有一定的阶级性。

(2)各国的人权实践总要受到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而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

(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

(4)中国愿意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十分重视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5)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任何国家的人权制度都应该由该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因反革命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置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2)控告、检举权

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3)申诉权

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3.取得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滂。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通过集会可以扩大言论的影响,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影响。集会和结社不同: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利。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立法的目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时间、行为的规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该法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滥用此项自由权利行为的必要限制。

(四)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含义: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3)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宗教信仰作为精神自由,是不受干涉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土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七)特定人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3)保障军烈属的权利。

(4)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5)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6)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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