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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性概念,是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形式来界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这类概念忽视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载体,而重要性或对“基本”的理解是一个不易把握的概念。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都是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因此,有学者将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性称为“母体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了公民权与国家权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有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分。

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性概念,是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形式来界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40]根据这个定义,判断是否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唯一标准就是宪法是否规定,由宪法作出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就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类概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否定了“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的存在,而“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在一些国家如美国、韩国、土库曼斯坦共和国等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存在的。[41]二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不一定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性概念存在着把宪法中规定的一般性权利误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危险。如我国现行宪法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第134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公民有获得翻译的权利,虽然都是由宪法作出的规定,但却不能说它们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中还规定有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投资、受庇护等权利,就更不能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了。

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性概念,是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或实质内容的角度来界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如有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基本”的含义包括这些权利的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在现代文明国家具有共性、母体性,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42]。也有学者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43]。这类概念忽视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载体,而重要性或对“基本”的理解是一个不易把握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某一具体权利到底是否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界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要突出两个标准:其一,该权利在公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要看该权利对公民而言是可有可无的还是必不可少的;其二,该权利的法律表现形式,要看该权利是由宪法规定还是由普通法律作出的规定。为将两项标准结合起来,一般就能比较准确地判断出一项具体权利是否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书尝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如下定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通过宪法确认、一国公民所普遍享有的、决定公民基本法律地位的权利。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法律地位

公民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的,公民在一国中的基本法律地位则是通过宪法来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来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法律地位,既体现为公民在其与国家的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体现为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法律地位,也称公民的宪法地位,它表明了这类权利的重要性,这是公民作为国家成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享有某些基本权利甚至完全不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意味着他不是一个处于“常态”的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国法律中权利体系的基础

通过一国的法律,形成了一个不同层次的、有机的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是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其他权利来源于基本权利,它们或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或是对基本权利的补充。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都是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因此,有学者将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性称为“母体性”。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来进行确认的权利

是“宪法确认”,而不是“宪法规定”,这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既可以是宪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也可以是通过分析理解得出的宪法所“暗含”的权利,或称“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推定的权利”。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国公民所普遍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它是一国所有正常公民都享有的权利,那些个别人或某些群体享有的权利如被告人、少数民族公民等享有的权利都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抵抗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了公民权与国家权之间的关系。[44]公民基本权利的确定,实际上是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依麦克弗森的观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反对国家的权利”[45],因此,公民可以据此与国家权力进行对抗,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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