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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基本特征及比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权力”与“权利”的基本特征及比较权利与权力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在法学领域,权利与权力是公法学研究中最常见的一对基本范畴,亦是私法学法理研究时不可缺少的重要范畴。[7]相对于“权力”而言,“权利”的概念则复杂得多,历史上出现过诸多相关论述。

一、“权力”与“权利”的基本特征及比较

权利与权力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在法学领域,权利与权力是公法学研究中最常见的一对基本范畴,亦是私法学法理研究时不可缺少的重要范畴。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权力是一定的社会实体或个人所行使的有组织、系统的物质力量。这种力量的构成有如下特点:第一,权力是由一定的社会实体或个人所拥有而操纵的,纯粹的物质力量不是权力。第二,权力是一种体现人的意志的能力,是人的意志的外化,因而具有强制性,即强迫人们服从的性质。第三,权力存在的基础是服从。没有服从者,即没有权力行使的效力,而权力服从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6]总之,权力是一种影响力与支配力,它是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强力武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它日益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和运用法律之力”。[7]

相对于“权力”而言,“权利”的概念则复杂得多,历史上出现过诸多相关论述。如洛克、哈耶克、罗尔斯所倡导的“自由说”;康德、哈特所倡导的“意志说”;耶林所倡导的“利益说”,等等。“权利”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具体内涵难以区分,并由此导致作为法律基本构成单位和正义观念实质要素的权利其含义和价值的模糊。美国法官霍菲尔德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他通过清楚地区分通常被统称为权利的各种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八个与其相对或相关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帮助了解“权利”一词的涵义。其中权利是指一种可能被另一个人履行、诉讼或放弃的,具有执行力的主张;义务是指一个人被社会所要求的为其他人的即期或预期利益而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且违背这种要求将受到社会的惩罚;无权利,是指一个人所在的利益社会不要求其他人为特定行为;权力是指当A的自愿行为将引致A与B或者A与第三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时,A对B享有权力。此外,霍氏还分析了特权、豁免、责任和无能力等概念与上述四个概念及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霍菲尔德这种对权利的分析方法可能是迄今为止所有曾尝试过的、最为严谨的做法,澄清了权利一词在不同情况下的隐含意义。[8]

应该说权力与权利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概念,相反,两者高度相关。例如,两者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上,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在某些场合存在交叉。但两者在法的范畴内还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

第一,内容的行使及其依据不同。英语中权力一词意指“能力”,霍布斯将权力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认为“权力和原因是同一回事……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使行动者拥有对其对象产生作用所需要的所有条件,他只要愿意,便有权力产生这种影响……所以,行动者的权力和有效的动因是一回事”。[9]可以说权力的内容及其来源取决于有能力的行动者的意志。与此相对应,权利的内容几乎与以规则形式表现出的法律完全相同。在西方文明中,法即意味着权利。“任何可以实施的权利都是由法律创设的,这一点不容质疑。只有在法律承认某一种权利时,该权利才受到法律上的保护。”[10]从这一意义上看,权利的内容与法规则的内容实际上没有区别。当然,法规则必定是某种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意志都体现为法规则。

第二,行使方式的不同。在行使权力的场合,行动者即可以法规则为依据,自身实施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以保证自身意志的实现,这种强制性行为的实施是独立的,毋需借助于其他社会主体。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受到理性规则(特别是法律)的约束并最终受制于司法审查,但与权利的行使场合相比,独立性及强制性仍是其重要特征。在行使权利的场合,因现代社会普遍排斥私力救济,行动者如欲最终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不得不当地实施强制性行为,而只能通过法律认可的救济途径,借助于享有权力的社会主体帮助实现其权利。否则即使行动者所要保护的利益合法,也将因为寻求保护的手段不合法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力存在的基础是服从,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明显表现出一种“施”和“受”的关系,权力的享有者处于“施”的地位,以自身的意志影响相对人,而且这种影响是单向的。而权力的指向对象处于“受”的地位,被权力的享有者所影响,两者在法律关系上仅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则表现为一种不平等。权利的行使过程则表现为一种平等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的影响是双向的,通常是权利与义务时刻相伴,既无无义务的权利,也无无权利的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即为相对方负担的义务。现代社会中权利的享有者对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必须保持相当的克制,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也是实质上的。

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囿于篇幅及本文写作目的,在此不能进一步作系统深入的探讨。总之,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可以说东西方的法律发展史就是一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演变史,随着法治日益现代化,权力越来越多的受到制度理性的约束,而权利的领地则呈现出日益扩张之势,权力因而开始越来越多地具有权利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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