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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言论自由中政治言论的保护是宪法设定此基本权利的主要目的。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1/28) 平等权

(1/7) 平等权

 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疑难点】“法律适用平等说”PK“法律内容平等说” 有关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国宪法学上也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这种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我国目前宪法学中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这种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它在理论构成上却存在很大的逻辑上的不融贯之处。 实际上,“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是非常有力的。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2/28)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它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我国《宪法》与《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从言论的内容上进行分类,可以将言论分成政治言论和非政治言论。而非政治言论中则包含有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等多种内容。对言论自由中政治言论的保护是宪法设定此基本权利的主要目的。所以,我们把言论自由视为是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除了保护公民的政治言论之外,其他类型的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只是视其政治重要性程度而赋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3、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 电视等。我国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都有专门的条文确认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从法律渊源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的许可和审批制度。根据一般宪法理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和规范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如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他人隐私。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最初源于请愿权。我国从1954年制定宪法以来,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89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由此可见,这里所指的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征: (1)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和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调整范围。 (2)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3)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形式。一般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的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 目前,世界各国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三种: (1)登记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2)许可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能举行;(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时间、地点等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许可制。 

 5、结社自由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等,通常由民法、商法等予以调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如组织宗教、学术、文化艺术、慈善行业、娱乐团体等。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在监督管理上,由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疑难点】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言论自由为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普遍承认,但言论自由在行使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发表意见而不受干预之权利。”“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言论自由已发展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基本准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这具体表现在:(1)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2)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3)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预防制,又称为事前限制。在这种制度下,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追惩制,是一种事后制裁。在这种制度下,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3/7) 宗教信仰自由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由公民个人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应当是公开的、有组织的活动。在我国,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共有8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爱国主教团、中国基督教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和地方宗教组织。这些组织代表宗教教徒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带领着宗教教徒办好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正常的宗教活动还应当在宗教场所进行,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但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人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而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此外,应将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的迷信活动,一律严加取缔,同时应将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区别开来,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 在宗教对外友好关系方面,我们应当坚持自传、自教、自治原则。积极发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 抵制外国宗教中敌对势力的渗透,抵制外国宗教的控制,拒绝任何外国社会和宗教界人士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也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政府还设有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公民真正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7) 人身自由

1、概述。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各国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地扩展了人格权的内容与范围。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姓名等侵权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的保护。 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我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话、 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它涉及公民的个人生活、思想活动、社会交流等切身利益。因此,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我国历部宪法都肯定了公民的这一自由权利。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邮政法等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为保障这一权利,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疑难点】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的法律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 (2)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 (4)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5)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5/7)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概述。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有时也称作受益权。它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加以详细规定,是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都将这种权利规定于本国宪法之中。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2、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199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技能权利等。 3、休息权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紧密联系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或休养的权利。在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8小时工作制,在一些特殊部门,如某些化工单位实行6小时工作制。国家还规定了休假制度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暂离生产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它包括每周2天的休息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职工根据规定享有的探亲假期以及职工到休养所、疗养院、避暑胜地和其他休息地点作较长时间的休养等。 4、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狭义的社会保障权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因此,重点在于社会救助、国家对年老体弱者的物质帮助等权利;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一种广义的社会保障权。其认为,社会保障权属于一般性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无条件享有,社会保障权的权能领域范围比较广,涉及医疗、养老、保险、基本住房等基本生活领域。2004年3月全国人大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思想。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各项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于公民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因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后,广义的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我们宪法所承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5、财产权 宪法上的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一样,都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权力不能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力,直接反映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则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私人对抗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此外,民法上有关财产权的规定是对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内容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的实现。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财产权是各国宪法都特别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 2004 年3月全国人大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做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的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要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三个要件,才能满足合宪性的要求。 6、文化教育权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学等。内容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龄前教育等。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它是指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义务等。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工作,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项文艺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文化艺术的风格。

(6/7) 监督权

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都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1、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其克服改正的意见; 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2、检举、控告权 检举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控告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3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诉讼上的申诉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经济纠纷等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对于诉讼上的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都作了详细规定。非诉讼的申诉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010年4月进行了修订。按照《国家赔偿法》,我国公民取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刑事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7/7) 特定人群的特殊保护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平等不等同于均等。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此外,对于“弱势人群”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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