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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公民基本权利论证的国家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世纪以后的马基雅维利、布丹等学者将权力作为政治学的核心,主张国家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将国家的目的与伦理道德分开。霍布斯强调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用强制力来制止内乱并维护和平,第一个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明确地将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看作国家权力的基础,奠定了西方近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
近代公民基本权利论证的国家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国家义务问题的实质是有关国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问题,国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纵贯整个人类思想史并与国家的起源学说相始终。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只有在城邦中生活,人的本性才能够实现,人在本质上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政治动物。城邦的目的是公民的优良生活,这是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总结。古罗马的西塞罗则突破古希腊“城邦”概念的狭隘界限,将国家理解为“人民的事业”,国家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基督教的兴起使世俗国家沦为上帝实现自己拯救计划的工具,但在国家的起源问题上,仍将国家的目的解释为“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

近代以来形成的国家观念与此前有关政治共同体观念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们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用理性和经验来看待国家、解释国家,把国家从一个自然物或神造物变为了人造物,否定了神对国家的支配和保护。促成这一转变的最重要原因莫过于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及启蒙运动中人类理性的觉醒,或者说是人类权利意识的觉醒,恩格斯在总结那个时代的特征时说:过去一切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宗教都受到了最为无情的批判;人类的一切都必须重新接受理性的审视,以证明自己存在的意义。理性成为衡量一切的唯一标尺。过去所有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一切与其相关的传统观念等,都被看作是不合理的;过去世界所有的成见都将被抛弃,被永恒的正义和基于自然的人人平等和不可剥夺的天赋自然权利所取代。[1]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人们开始反思自身,也开始反思国家对于人的意义。

16世纪以后的马基雅维利、布丹等学者将权力作为政治学的核心,主张国家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将国家的目的与伦理道德分开。马基雅维利在他的《君主论》中把国家与统治结合起来,将国家的存续提升为绝对的规范,国家有其自身特定的目的与功能,在特定情境中国家可以不受法律与道德的制约,这个论点被他人概括为“国家理性(理由)”(reasonofstate)。而布丹则明确地将国家与主权联系起来,把主权理解为是国家的最本质特征,是“超乎所有公民与臣民之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2],尽管绝对不受限制的主权是不存在的,但国家最基本的目的是保证秩序,而非自由。

在17、18世纪,契约论成为解释国家与法律起源的重要理论,这一理论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思想结合起来,人们基于一定的目的在自然法的引导下订立契约,国家和法律是人们基于契约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和权力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萨、洛克、卢梭等大部分思想家都用这样一种社会契约思想来解释和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阐释国家、政府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格老秀斯在国际法中讨论国家和主权问题,认为“国家是一群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团体”[3]。霍布斯强调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用强制力来制止内乱并维护和平,第一个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明确地将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看作国家权力的基础,奠定了西方近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洛克同样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解释政府的起源、性质和目的,认为政府最重大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以清晰而富有逻辑的推理阐释了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的观点,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18世纪的启蒙学者,进而影响到整个19世纪的欧洲。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强调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强调分权对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重要意义,对美国宪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卢梭则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在民主性方面大大高于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意志力的道德主体,个人服从公意只会使个人获得自由,其思想对法国历史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且影响了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确立,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诞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可以见到卢梭的思想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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