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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渊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渊源1958年宪法序言以法国人民的名义庄严宣告,将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据此规定和宪法委员会的决定,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构成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渊源。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渊源

1958年宪法序言以法国人民的名义庄严宣告,将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据此规定和宪法委员会的决定,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构成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渊源。

(一)《人权宣言》

1789年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宣言》是法国第一部系统宣告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文件,在法国宪政史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深刻地影响了后来历部宪法关于权利保障的规定。

《人权宣言》中确立了国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等原则,也规定了若干具体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主要有:其一,对人的自然权利的规定,《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了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在内的基本权利,并宣示这些权利是自然的、不可动摇的;其二,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确认了公民的平等权;其三,关于公民在刑事程序方面的权利,《人权宣言》第7条和第9条规定了公民在刑事程序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的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原则等;其四,关于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等政治方面的权利,等等。

(二)1946年宪法序言

1946年宪法序言中列举了若干具体权利,为1958年宪法的序言所重申,并被宪法委员会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中确认为具有宪法效力,因而构成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本依据。

1946年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规定“1946年宪法郑重地重申保障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权利和自由和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第2自然段宣示“法兰西人民特别地宣告我们今天所必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在第5至第8自然段中,又分别规定了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以及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第10自然段规定国家应保护家庭和个人必需的发展条件;第11段规定了国家保障所有人,特别是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健康、生活保障和休息;第13段还规定了儿童和成人平等的受教育权、职业培训和文化权,国家有责任组织免费的世俗教育。可见,1946年宪法序言实际上是一份明确而详细的权利清单。1946年宪法序言关于权利规定的特点在于其在保障传统的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若干社会权利,明确了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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