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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完全一致原则如何规定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契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产物。各方当事人必须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成共识,才能形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分别需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告成立;不要式合同是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

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如承揽合同;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如担保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念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与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里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的规定以及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协商订立合同,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全过程,不论订立合同,还是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2.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自主选择缔约对象,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缔约方式。

3.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判断公平的标准,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体现社会的价值观、是非观,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标准。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心怀善意,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双方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国家一般不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只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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