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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事实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及其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先后在1981年12月31日、1985年3月21日、1987年6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符合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竞争性和市场的可控性的条件,《合同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合同法律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及其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先后在1981年12月31日、1985年3月21日、1987年6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三大合同法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著作权法》、《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以及其它调整合同关系的行政法规、规章一起,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它们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发挥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它们也逐渐地表现出新的不足和缺陷。如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这些重要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一些共性问题(如违约责任)规定的不尽一致;对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欺诈缺乏应有的防范和制止性规定;对实践中出现的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行为多样化以及新型的合同难以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鉴于以上原因,总结我国十多年的合同立法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合同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是在前三部合同法基础上的完善,它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国内外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成为合同当事人;规定他们依法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可以行使履约抗辨权;有要求违约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权利等。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符合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竞争性和市场的可控性的条件,《合同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合同法律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他还规定了国家介入合同纠纷和干预合同的权利。如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4条2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根据国家指定性任务和国家订货合同订立合同的义务(第38条);还规定了法院、仲裁机构对特定合同的变更、撤销权(第54条);合同法分则中供用电合同(第179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第273条)等,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规定了强制性的约束。这些规定为国家机关处理合同欺诈及其他合同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根据。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制定和实施合同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目的。合同条款设置、规范确定、修改、审议始终围绕的目标。

这次合同立法以“统一”为原则,统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坚持统一的合同概念,不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不区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区分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合同法》分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23章428条。

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可称为契约,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等。其中民事合同又可分为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身份合同、人格权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作为平等的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法》所调整之合同,应为狭义上的合同。它一般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以及知识产权等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关系、强制关系。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有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对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当然,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所具有的例外现象,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从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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