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除习惯、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国法和经验法则外,主要有法律要件事实和诉讼要件事实两类。将法律要件事实确定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以民事诉讼中指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除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事实之外,另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程序法上的民事诉讼要件事实。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除习惯、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国法和经验法则外,主要有法律要件事实和诉讼要件事实两类。

(一)法律要件事实

1.法律要件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要件事实,即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将法律要件事实确定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以民事诉讼中指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着眼于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上的效果,根据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证明责任。该类事实完全应由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负主动查明的义务。

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将法律要件事实分为四种:

(1)权利发生事实,又称权利根据事实,是指法律关系的特别成立或生效要件事实,即以权利发生规范为基础,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如合同的订立。

(2)权利障碍事实,又称权利妨害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一般成立或生效要件欠缺的事实,即以权利妨害规范为基础,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事实,如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

(3)权利消灭事实,又称权利灭失事实,是指以权利消灭规范为基础,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如债的履行、清偿、免除、混同和抵销等。

(4)权利拒绝事实,又称权利排除事实或权利受制事实,是指以权利拒绝规范为基础,限制或排除特定权利实现的事实,如消灭时效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的可撤销条件和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等。

2.不同诉讼类型中的证明对象

(1)合同诉讼。

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复杂的一类,涉及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撤销、解除及违约等多项具体内容。总的来说,可分为六部分:

①与合同订立有关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事实,如要约的发出、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承诺的发出、生效、撤回;缔约过失责任等。

②与合同效力有关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合同产生效力的各项条件有关的事实,如缔约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

③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与合同担保、抗辩权行使、合同的保全等有关的事实。

④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有关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与合同变更要件、变更效力和转让要件有关的事实。

⑤与合同终止有关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与合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和免除等有关的事实。

⑥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与违约责任形态、形式和免责事由等有关的事实。

(2)侵权诉讼。

在一般侵权诉讼中,证明对象包括损害存在的事实、行为违法的事实、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事实和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四项。

在特殊侵权诉讼中,证明对象是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构成要件的事实。如在无过错责任下,证明对象包括损害存在的事实、行为违法的事实和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三项,而不包括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事实。

(3)其他诉讼。

在继承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有继承权存在的事实、遗嘱存在及有效的事实、遗产数额确定的事实等。

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有感情破裂的事实、一方存在过错的事实、子女身份有关事实和财产状况有关事实等。

不当得利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一方获利的事实、他方受损的事实及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等。

在无因管理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管理人存在管理意思的事实和无法定或约定管理义务的事实等。

(二)诉讼要件事实

1.诉讼要件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除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事实之外,另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程序法上的民事诉讼要件事实。诉讼要件事实,又称程序法律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民事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确定,就会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

与法律要件事实相比,诉讼要件事实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法律要件事实完全应由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负主动查明的义务;而诉讼要件事实即使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法院仍应主动查明,法院有依法主动审查的义务。

(2)对于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必须使法官形成完全的确信;而对于诉讼要件事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若未能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仅产生薄弱的心证,即相信其大致如此,便达到目的。即对诉讼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低于对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

2.诉讼要件事实的范围

诉讼要件事实应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民事诉讼要件事实主要有下列几种:

(1)回避的事实;

(2)有关当事人条件的事实;

(3)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4)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

(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

(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

(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

(8)证据保全的事实;

(9)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

(10)不到庭理由的事实;

(11)违反法定程序引起二审或再审的事实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