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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同时,与行政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也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范围之列,如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和证据保全的事实等。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最重要特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既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既要求其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

同时,与行政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也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范围之列,如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和证据保全的事实等。

【注释】

(1)其第3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一)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审判者;(三)禁止审判公开非依法律之规定者;(四)法院所任管辖之有无系不当者;(五)法院受理诉讼或不受理诉讼系不当者;(六)除有特別规定外,被告未于审判期日到庭而径行审判者;(七)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辩护而径行审判者;(八)除有特別规定外,未经检察官或自诉人到庭陈述而为审判者;(九)依本法应停止或更新审判而未经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应于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者;(十一)未与被告以最后陈述之机会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者;(十三)未经参与审理之法官参与判决者;(十四)判决不载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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