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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点原告(人)或公诉机关起诉时应提出一定的证据,被告(人)进行答辩、辩护或者反诉时也会提出一定的证据。其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便被称为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或待证事实,其决定着案件调查的范围,即决定着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搜集和调取哪些证据。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点

原告(人)或公诉机关起诉时应提出一定的证据,被告(人)进行答辩、辩护或者反诉时也会提出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提出乃是为了通过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使得其相应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实现诉讼的目的。其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便被称为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或待证事实,其决定着案件调查的范围,即决定着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搜集和调取哪些证据。一般来说,证明对象有三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证明对象的确定一般有赖于当事人或公诉机关提出的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依其诉讼地位会提出各自的请求,也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而这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必须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为依据,因此,作为证明主体的当事人或公诉机关必须以一定的方法证明该案件事实的存在,其请求才能获得认可。需要证明的事实在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主张下,便构成证明对象,任何与请求无直接关系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只有当事人或公诉机关通过诉讼的形式提出的,并能由特定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作为普遍属性的抽象事实才能成为本案的证明对象。当然,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在采取职权探知主义的刑事诉讼领域,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主动提示具体的证明对象并要求当事人或公诉机关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二)证明对象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对象是有待证明主体加以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争议的待证事实。对于那些无需证明的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等,不构成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三)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具体诉讼中,证明对象一旦确立,证明责任便相应产生。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有证明对象必有证明责任,谈到证明责任必定指涉特定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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