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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在卫生行政法律纠纷中,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做出的诉讼裁决,是司法救济。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在卫生行政法律纠纷中,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在卫生行政诉讼审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经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不能停止执行。

2.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行政主体。诉讼中,被告必须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4.不适用调节原则 卫生行政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调节的方式审理和结案,应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以适用调节。

5.相对人选择原则 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采取哪种救济途径维权由相对人选择。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分工

1.受案范围 对卫生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管理、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复议决定不服的,认为卫生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均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2.管辖分工 管辖分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主要内容如下。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重点提示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做出的诉讼裁决,是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的效力优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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