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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是企业会持续经营是指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的基本假设是对会计核算的时间、空间所作的合理假定。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会计计量等四个假设。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我国会计法规定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即以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以人民币表示的财务报表。

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的基本假设

会计的基本假设是对会计核算的时间、空间所作的合理假定。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会计方法的选择、财务报表的编制都是以这一系列假设为前提的。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会计计量等四个假设。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它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凡独立进行经济活动、需要会计为之服务的任何特定经济实体都是会计主体。

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分会计所要处理交易和事项的范围。只有那些影响会计主体本身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那些不影响会计主体本身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事项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中所涉及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都是针对特定主体而言的。

会计主体要求会计只核算特定主体本身的交易和事项,即将主体本身的交易和事项与包括主体所有者在内的其他主体的交易和事项明确区别,独立计算特定主体的盈亏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便向主体以外的财务报告使用人提供决策需要的有用信息,实现会计目标,而不反映主体所有者本身或其他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独立核算的企业是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信息。又如,合伙企业不是法律主体,但必须把它们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对待;再如,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主体是经济主体而非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以现时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既不会终止清算,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持续经营是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对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的影响。持续经营假定会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将按预定目标在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让,并按原先承诺的条件偿还债务,会计人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例如,持续经营表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将会长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发挥作用,可以根据其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其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费用或相关成本中;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当按照其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终止清算的风险始终是存在的,换言之,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定期对其持续经营前提做出分析和职业判断。如果判断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就应改变会计核算会计原则和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作出相应披露。如果一个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仍然按持续经营选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与方法,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个个间距相等、首尾相接的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计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期间规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它是企业分期反映经济活动和总结经营成果的前提。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一个企业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其经营成果只有等到企业终止清算时才能确定。但是,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还是投资者、债权人的决策都需要及时的信息,不能等到终止清算时。为此,就必须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人为地划分为若干连续的、相同的期间,分期确认、计量和报告该期的收入、费用,报告企业该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产生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通常分为会计年度和中期。我国会计法规定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即以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并假定币值不变(或即使币值发生变化也是微不足道的)。

在会计核算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本身属性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货币是一般商品的等价物,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具有流通手段、储存手段和支付手段等功能。其他计量单位如实物量度(如数量、重量、长度、体积)、劳动量度(如工日、工时等)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汇总和比较,不便于会计计量、核算和管理。为了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情况,会计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核算和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但有些指标对于决策者也很重要、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素(企业经营战略、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度等)并不能用货币计量。为了弥补货币计量的局限性,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采用一些非货币指标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

我国境内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一种主要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以人民币表示的财务报表。

二、财务会计的基础

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交易和事项的发生时间与相关货币资金收支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如预收款销售),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如预付保险费、预付账款等)。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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