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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完成了卫生监督所的组建。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执法的职责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执法工作。此外,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依法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使其拥有执法资格,成为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义务,卫生行政机关必须主动积极履行这种职权和义务。

四、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卫生法律法规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些组织包括卫生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机关是对我国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是我国最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

在实际的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机关通常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一些机构或组织具体执行卫生监督工作。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完成了卫生监督所的组建。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执法的职责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执法工作。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的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管理。

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监督,依法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并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5.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卫生行政机构进行具体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是我国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点

卫生行政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的种类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还可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此外,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依法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使其拥有执法资格,成为执法主体。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

2.执法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义务,卫生行政机关必须主动积极履行这种职权和义务。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单方面作出决定,不受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机构或个人干涉。

3.执法程序的严格性

与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相比,卫生行政执法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执法程序,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无效。

4.执法后果的强制性和法律救济性

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的一种特殊方式,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但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了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般分为抽象卫生行政行为和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前者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某些卫生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制定具体行为规范、作出解释、提出意见和要求等;后者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单方面决定特定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活动。这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行政行为。

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卫生行政许可

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为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或资格的法律行为。现实中,卫生行政许可的方式主要是颁发卫生许可证。

2.卫生行政处理

这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的卫生行政事务进行处理或裁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和权限内对医疗事故争议所进行的行政处理。

3.卫生行政处罚

这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管理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卫生监督检查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予以察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监督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保证卫生法的施行。此类监督检查具有国家强制性,被检查者必须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检查通常分为预防性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监督检查两大类。

5.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人群健康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物品以及特定的人或者场所,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主要有:责令改正;强制洗消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责令公告收回;封存、查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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