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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到哪个行政机关提出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卫生行政机关内普遍设立卫生行政复议委员会,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具体的复议工作。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

二、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对卫生部的行政复议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直接作出或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下列行为: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当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但对下列事项不服则不能申请复议: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三)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卫生行政机关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卫生复议机构。目前,卫生行政机关内普遍设立卫生行政复议委员会,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具体的复议工作。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卫生行政复议的发生,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申请期限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申请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复议。主要有下列情况: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卫生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

(3)对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向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药品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地方行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方行署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卫生部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申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称作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卫生行政机关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

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限制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复议机构可以作出如下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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