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必须遵守《行政复议法》的原则和规定。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公正性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公平,平等正确,不能偏袒。
2.公开性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的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3.及时性原则 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执行都要及时。
4.便民性原则 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减少申请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
5.一级复议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只能进行一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6.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原则 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又审查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度、公正。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等都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卫生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为60日,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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