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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申请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行政机关的上述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在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就此把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样的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0.2.1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1.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做了详细的正面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1)不服行政处罚的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两类。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较为常见的有:强制戒毒、强制带离现场、强制隔离治疗、扣留等。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收购、强制收兑、强行收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退回等。

(3)不服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许可证、执照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经依法审查后,向申请人颁发的,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凭证。资质证、资格证是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经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向申请人颁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所谓变更,是指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明显超越或者不符合许可范围或者条件而予以变更或者强制变更的一种行政行为。所谓中止,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和纠正持证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暂时停止从事被许可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所谓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所颁发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因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依法取消其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4)不服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与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经营自主权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其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利。行政机关有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正常管理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构成对上述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侵犯。市场经营主体对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因承包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和经营而与发包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旨在确定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种依法成立的合同,行政机关应予尊重和保护,不得借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为名采取行政手段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或者强迫当事人变更承包合同,不得随意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但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否则,就构成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上述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依法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这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行政相对人正面临着人身权、财产权或受教育权方面的侵害。②须由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其权益的请求。③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是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7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行政复议法》在第8条用排除法把某些行政行为排除在申请复议的范围之外。

(1)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在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就此把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样的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公务员级别的决定;录用公务员方面的决定;考核、奖励方面的决定;职务升降与职务任免方面的决定;交流方面的决定,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方面的决定;回避方面的决定;工资保险福利方面的决定;辞职、辞退和退休方面的决定等。

(2)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第三方的身体居中调解或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这类行为又被称为居间行为,它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其他处理行为,如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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