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不服行政复议归哪个法院管辖

不服行政复议归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2.3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对相对人而言,管辖意味着相对人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2~15条对行政复议的管辖做出了集中规定,据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实行申请人选择原则。但这一原则也有一些例外:第一,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例外。《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规定了例外,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原国务院各部门提起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了对特殊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规则,这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同条同款的第2项规定,对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对被撤销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此外,为了便于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相对人对以上的这些特殊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一方面,可以按以上规则所确定的管辖机关申请复议;另一方面,当相对人不清楚管辖机关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时,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