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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即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明确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具有解决刑事诉讼方向的重要意义。所以确定刑事证明对象,方能确认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查明这“七何”方面的要件事实,对于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一、概念

证明对象即为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即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明确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具有解决刑事诉讼方向的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确定证明的方向和内容,才可以使证明主体围绕具体的证明对象,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活动,避免因证明对象不明确而遗漏了应该证明的事实,或者本不需要证明的问题却花费精力去证明,造成人力和时间的浪费,影响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其次,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所以确定刑事证明对象,方能确认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应该构成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主要方面。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被指控的行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之所以成立并且相互区别,盖因它们要件不同。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关的要件事实的差异也对应着不同的罪名。相应地,被指控的罪名不同,证明对象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范围也就不同。一般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一是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二是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及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各项客观事实,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社会的结果等;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

英美国家证据理论将此概括成七个“W”,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y(为什么);How(如何实施犯罪);Which(侵害何种对象);What(产生何种危害后果)。我国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七何”,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等,为司法实践归纳了一个便于掌握的、有可操作性的公式。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查明这“七何”方面的要件事实,对于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要件事实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要正确定罪量刑,除了查清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还要查明有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具体包括:

1.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如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累犯等。

2.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或者系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等,犯罪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犯罪以后自首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情节。

3.酌定情节事实。主要包括犯罪的手段、环境、对象、结果、动机、态度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出身、文化程度、民族、职业、住址、工作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其他处分、政治面貌、一贯表现等。

全面查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可以准确地确定真正的犯罪人,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避免错案。同时,查清被告人个人情况,还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如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构成贪污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女性罪犯,不适用死刑等。

(四)排除犯罪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某些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客观条件或支配这些行为的目的、动机、主观意志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刑法》明确规定这类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犯罪性质。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查清这类事实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定性,避免那些不具备违法性的“犯罪行为”错误地受刑事追究。

2.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某些行为尽管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刑法规定的排除可罚性的因素,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如犯罪行为已过《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由于排除可罚性的事实关系着是否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

(五)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即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只有在所犯罪行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可判处死刑处罚的责任年龄,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已年满18周岁。

(六)诉讼程序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事实;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等。

诉讼程序事实虽然同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但事关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以及是否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体现诉讼公平、公正等,如果相关诉讼行为的推进存在程序不当甚至程序违法的评价,则行为无效;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实体法要件事实或证据亦不具备证据能力。因此应当将程序事实作为诉讼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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