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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对反诉进行审理和裁判。第二个关于反诉管辖的条件是,受理本诉的法院受理反诉,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请求。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提出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意义,一方面是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一个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的纠纷,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合并审理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作出矛盾的判决。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的特定性

反诉中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被告,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告。凡是本诉当事人范围之外的人,不可能成为反诉的当事人。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它不因为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原告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仍不影响反诉请求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对反诉进行审理和裁判。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是抵销、吞并原告提出的本诉,保证自己在本诉中避免败诉的同时,本诉被告期望在其提出的反诉中使本诉原告败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提起反诉的要件

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除了需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条件

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首先,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被告,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又提出一个新的诉,不属于反诉。其次,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原告,本诉被告对其他人提出一个新的诉,也不属于反诉。

2.时间的条件

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所谓本诉进行中,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段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前,没有本诉,就不能提出反诉;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受理反诉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拖延。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了反诉提出的时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条法律规范将提出反诉的时间限定在案件受理以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对于规定或者约定了举证时限的民事案件,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果原审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管辖条件

第一个关于反诉管辖的条件是: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因为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个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如果本诉是一个法院审理,反诉是另外一个法院审理,就失去了合并审理的价值。第二个关于反诉管辖的条件是,受理本诉的法院受理反诉,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本诉是一个合同纠纷,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反诉是一个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乙区人民法院,则反诉只能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这个反诉。

4.诉讼程序条件

反诉与本诉需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诉,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反诉,就难以发挥诉的合并的积极意义。

5.牵连性条件

所谓本诉与反诉之间要具有牵连性,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的标的、诉的理由方面具有某种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只有具备这样的牵连关系,反诉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本诉与反诉的标的、理由之间需具有法律上的牵连,例如,原告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而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本诉的标的是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请求权,反诉的标的是合同关系,两个标的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审理反诉是审理本诉的前提条件。

本诉与反诉的标的、理由之间需具有事实上的牵连,例如,甲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甲在参加诉讼后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乙赔偿自己的车损。本案中,本诉、反诉的标的都是实体权利请求,这两个请求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关联,而是源于交通事故这一基础事实。这一基础事实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又产生了两个实体法律关系。

三、反诉的审理

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审查反诉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提起反诉的特别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且一并对本诉与反诉进行裁判。在例外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分开审理,并且可以在其中一个诉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就该诉先行判决。

本章小结

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实体权利请求进行审判的权利。

诉权具有双重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法,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依照法定程序对实体权利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诉权是诉的基础。

诉也具有双重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据民法,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诉可以分成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和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思考题

1.什么是诉权?如何理解诉权的双重含义?

2.什么是诉?如何理解诉的双重含义?

3.诉可以分成几种?每一种诉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4.诉的要素有哪些?

5.什么是反诉?提出反诉需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A公司与B报社签订广告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由A公司独家代理B报社的广告业务,代理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2013年3月,A公司发现B报社刊发C公司代理的广告,遂要求B报社解除已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因协商未果,A公司向D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问题:

1.A公司与B报社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A公司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从诉的种类看,是哪种诉?

3.A公司提起的诉,对应A公司的哪些民事权利?

4.A公司提起的诉,其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延伸阅读

1.顾尔维奇:《诉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2.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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