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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录取口头证言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诉讼追偿实务中,赴美录取口头证言,对中国出口商而言还比较陌生,因此笔者借本案对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录取口头证言进行简要介绍。提出要求录取口头证言的一方需要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但若未能按法院要求赴美录取口头证言,法院将会做出相应的惩罚或是不利判决,拒绝提供证人证言更意味着败诉或必须撤诉。因此,一旦决定在美诉讼追讨,中国出口商需要做好赴美录取口头证言的准备。

63.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录取口头证言

李彦英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国内出口商A公司以OA90天支付方式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运总价值为80万美元的服装服饰。至付款日,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延期30天付款。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A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延期付款请求。但30天后,B公司仍以财务状况不佳为由未能付款。随后,A公司便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海外律师介入。经律师多次沟通,债务人承认债务,但因财务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款,遂提出每月还款5万美元的还款计划,但B公司始终拒绝提供书面承诺。鉴于采取诉讼成本较高,且耗时费力,A公司同意接受该还款计划。

B公司支付第一笔还款后,即再未执行还款计划,并拒绝与律师谈判。中国信保立即对B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B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但仍具备一定还款能力。反复分析案情后,中国信保认为B公司停止还款的理由是资金问题,除采取诉讼手段外,难以促成B公司还款。

经A公司授权,中国信保的律师在美国对B公司提起了诉讼。B公司随即提出反诉,反诉A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下游买家退货导致其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提出近100万美元的反索赔。

针对反诉,中国信保与A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推断B公司提出反诉的真正目的是拖延诉讼进程和使案件复杂化。而且,B公司律师在调查取证程序中,多次要求A公司书面回答问题,并向法院申请要求A公司派人前往美国录取口头证言。

经过中国信保悉心指导和A公司的充分准备,B公司律师虽在录取口头证言时采用各种手段施加压力,扰乱证人情绪,但A公司最终顺利完成了口头证言录取。因案情十分清晰,为加快诉讼进程,中国信保向法院申请进入简易判决程序(Summary Judgment)。

在法院主持的开庭前调解听证会上,B公司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考虑到B公司经营状况,为尽快挽回损失,A公司最终与B公司达成分六期还款60万美元的和解方案。

三、录取口头证言解析

在本案中,B公司虽采取各种措施拖延诉讼进程,但A公司通过顺利完成录取口头证言获得良好结果。在诉讼追偿实务中,赴美录取口头证言,对中国出口商而言还比较陌生,因此笔者借本案对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录取口头证言进行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录取口头证言

作为调查取证程序(Discovery)的一种方式,录取口头证言(Deposition)在美国诉讼庭审程序开始前经常被采用,是最有效的调查取证方式之一。

录取口头证言,是指证人在其律师陪同下,接受对方律师询问并回答问题,且整个过程由法院指派的速记员记录的调查取证程序之一。录取口头证言的地点一般在当事人律师办公室进行。这一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并非必然发生,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律师根据实际需要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才可进行,一般进行一至三次。

(二)录取口头证言的费用

提出要求录取口头证言的一方需要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录取口头证言多由债务人律师提出。法院同意其请求后,出口商律师为更好了解案情、或为日后开庭交叉询问的需要,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对债务人录取口头证言。对中国出口商而言,赴美录取口头证言,除承担自身赴美差旅费用外,还有律师差旅费(Attorney Travel Fee)、法庭速记费(Court Reporter)和翻译(Interpreter)等费用。

(三)录取口头证言的准备

录取口头证言的日期一般由双方律师协商确定,经法院同意并正式发文通知(Noticing of Deposition)。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确定赴美录取口头证言日期后,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1.了解贸易事实

债务人律师会根据其当事人的优势及劣势,在录取口头证言过程中从不同的角度询问、并利用各种技巧向证人设置陷阱、施加压力。证人必须充分了解贸易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同时向财务部门了解债务人公司的付款记录,以避免因准备不足而乱了方寸。

2.遵从律师指导

证人在赴美前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邮件等方式,与律师对录取口头证言的目的、重点以及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准备。而且,证人应该提前赴美一至两天,与律师面对面沟通,了解相关程序。如条件允许,证人还可进行模拟训练,以便律师及时发现问题,为正式录取口头证言做好准备。

3.做好心理准备

录取口头证言的气氛较严肃。在录取口头证言的全过程,律师是唯一在证人身边、维护其正当利益的人。证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对于环境压力要尽快适应,同时应该树立信心、自如应对。

(四)录取口头证言三大原则

在回答对方律师问题的过程中,证人应该注意以下三大原则:

1.尊重事实,如实回答

对国内出口商而言,录取口头证言最重要的规则就是告知事实。根据自己现有材料以及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即使是看起来很琐碎的问题,也要如实回答。因为擅于出庭抗辩的律师很可能在日后庭审时,将证人在小问题上的错误放大。因此,录取口头证言前将事实告知律师非常重要,即使是不利的事实,律师也会有充分的时间去指导证人如何回答。

2.注意倾听,避免遗漏

即使证人知道对方律师要问什么问题,也一定要细心倾听。最好确保完全明白问题的每一个词汇。如果不明白或是有所遗漏,可以请对方律师加以解释或重述。证人绝不能因为面子问题,在没有完全明白问题的情况下回答问题。

3.针对问题,慎重做答

证人应该只回答律师提问的问题,而不提供额外的信息。有时候证人想把自己的看法或是其他信息表达出来,但是这可能帮助对方律师提出更多对你不利的问题。如对方律师问及“贵公司是否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你只应回答是或不是,而不必涉及如何交货、何时交货等信息。

另外,一些律师会反复提问同一个问题,以扰乱证人的情绪使证人思维混乱或不自信。因此,证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应始终如一。

四、案件启示

在美国诉讼追偿实务中,债务人律师经常向法院申请要求中国出口商赴美录取口头证言,而法院一般也会满足其要求。虽然录取口头证言是基于了解案情的需要,但客观上该程序起到了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以及使对方产生畏难情绪等作用。债务人律师正是利用这一点,试图令中国出口商知难而退。

提供证人证言在发现程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诉讼的难点之一。因为文化差异,很多人都不愿意赴美提供证人证言。但若未能按法院要求赴美录取口头证言,法院将会做出相应的惩罚或是不利判决,拒绝提供证人证言更意味着败诉或必须撤诉。因此,一旦决定在美诉讼追讨,中国出口商需要做好赴美录取口头证言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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