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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过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第三人逾期拒不提交证据的,则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且不影响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明过程

一、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

(一)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证据

1.当事人举证

现代社会,民事诉讼实行辩论主义已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的基本规律。按照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行确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也由当事人决定,即由当事人决定主张什么样的事实。除此之外,辩论主义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提交什么样的证据,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基本原则,法院一般不予干涉。为保持中立,法官一般不应主动帮助任何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本意是要求当事人自行负责收集、提交对其有利的证据,而不能指望、等待法院帮助他们收集证据。另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和第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收集、提交证据的责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同时也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举证。

关于提交证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有所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为了完善证据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交接程序,二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当事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他当事人或者任何第三人发出提交证据的命令,在提交证据的命令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间内,被指令人应当提供在其占有或者控制下的证据。不论是否为诉讼当事人,任何人均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发现事实真相,回答向其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检查,提交被要求提交的物品,以及做被指定的行为,这就是普通民众承担的协助证据调查的义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若第三人逾期拒不提交证据的,则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且不影响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2.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中,虽然原则上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指出,“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二)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前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民事诉讼程序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的宣判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环节,需要相对较为漫长的时间。但有些证据可能不等人,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部分关键性证据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灭失或损坏。为此有必要尽早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或保护。

证据保全需在开庭之前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证据保全要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或灭失可能的;(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马上要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某些证据在起诉前需要保全的,还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解决。

2.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保全证据申请法院不必经过言词辩论就可以作出裁定。对于保全证据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不服声明。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付诸实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3.证据保全的方法

证据保全应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图、拍照、摄像甚至封存原物等方法;对书证、视听资料的保全,可采取复制的方法。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据保全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

二次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严格来讲,该条规定已经包含了对当事人举证时限的要求,即,当事人只能当庭提供“新”证据,非“新”证据应该在庭前提交。但是,哪些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立法并未明确其范围,这种暗含的“举证时限”制度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遵行,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甚至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些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扩大了案件的损失,也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利用证据拖延诉讼也是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次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法院办案的审限有着明确规定,但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

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点、固定证据的目的,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举证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及时”提供证据,包含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要求,但什么时候提交证据算得上“及时”,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制度来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法院对举证期限及后果、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和举证期限的基本要求,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以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具体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以通知书或者举证须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这种法律效果就是人们常说的证据失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证据失权制裁导致严重实体不公的现象,证据失权制度遭到人们的严厉批评,称证据失权制裁是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二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了调整,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超过举证时限当事人只能提交新的证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二次修正前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作了限定:(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作了限定,即再审案件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是,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另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而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为保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举证期限可以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延长举证期限来拖延诉讼,举证期限的延长一般不超过两次。

(二)证据交换

为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40条设置了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就是开庭审理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交流案件事实和证据等信息的制度。在证据固定的前提下,证据交换的主要目的是使当事人双方相互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情况,并据以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诉讼行为,同时,通过证据交换还可以整理、确定当事人的争点,便于法庭审理。

对于案情不太复杂、证据不多、通过指定举证期限就能够固定争点和证据的案件,以及不必经过庭前准备程序的简单案件,一般不必进行证据交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应符合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要求,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之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法院准许当事人延期举证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证据交换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举证反驳,为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交换拖延诉讼,证据交换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但对于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主持证据交换的人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如法官助理。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非法庭组成人员不得主持证据交换。

三、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辩论的过程。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有相同的质证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据此提出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主要证据的质证,成为立法的硬性要求。

当事人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为节约庭审时间,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质证的程序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作证应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由于民事诉讼一般实行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一)审查认定证据的概念

审查认定证据,就是法院在逐个查证和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决定证据的取舍,并确定证据的证明力的诉讼行为。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判断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决定性阶段,只有正确地审查核实和判断证据,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审查认定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条规定事实上是要求法官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审判人员对单个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情况作了规定:(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要求法院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的证明结果。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还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对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作了规定。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另外,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其证言作出判断。

本章小结

证明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证明标准等都是证明理论的基本内容。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将要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实体要件事实、程序事实等。

证明责任是指案件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在诉讼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映射,影响着每一个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内容。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则是证据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也是实体法与诉讼法最现实的任务之一。我国立法实际上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但为保护弱者、平衡当事人的负担,立法也在许多特殊类型案件中采用特殊的分配规则,这些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常被人们称为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事实上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承担收集、提交证据的主要任务,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举证还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复杂的诉讼案件,法院还要组织证据交换。质证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民事案件庭审的基本内容之一。

思考题

1.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3.试述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4.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确定的举证责任主要内容是什么?

6.试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列举的侵权行为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7.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哪些类型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8.如何认识质证制度?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58岁的老刘被查出来患上了恶性淋巴癌,老刘私下总是琢磨自己为什么得了癌症,随着琢磨的深入,老刘发现近些年癌症好像成了他居住的这个小楼挥之不去的阴影。老刘居住的这幢小楼总共只有20多户人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到现在,包括老刘在内总共有9人患上了癌症,1998年之后尤为突出。老刘居住的这幢小楼和市农机局的办公楼在同一个院子里,农机局负责当地农用机械的年检审核工作。为了保持农用机械的美观,从上个世纪80年中后期开始,农机局会给前来年检的农用机械重新喷漆。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农用机械迅猛增加,市现有各种农用机械1 000多台,而且每年年检的时间又都集中在6、7、8这3个月。在这段时间里,每天都有十几台,高峰时有三四十台的农用机械前来喷漆。而这个小院面积并不大,只有一二百平方米,四面都是楼房,空气流动很慢,每到喷漆的时候整个小院都乌烟瘴气。有居民说,喷漆时的烟雾特别浓,有时候都看不到人影。

为了证实油漆味的严重,老刘和老伴以一家住户的窗户为证,窗户原来是深绿色,由于长期受到油漆雾气的侵蚀,已经变成了农用机械常用的那种蓝色了。据了解,油漆中一般都含有化学物质“苯”,而“苯”具有强烈致癌作用,现在已经被医学界广泛承认。老刘认为小院居民这些年癌症频发,肯定和喷漆中含有大量有毒物质有关。但农机局认为,他们喷漆对小楼的居民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致癌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不能肯定说居民近些年癌症频发和他们喷漆有关。对于农机局的这个说法,老刘很无奈,因为现在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致癌的原因,要排除其他因素,认定小楼居民致癌唯一原因就是油漆中的“苯”,老刘也没有办法。但老刘可以证明的是,9名癌症病人的分布与小院里两个主要喷漆点关系密切,距第一个喷漆点的单元竟然有6名癌症患者,另外一个喷漆点在小院的东南角,这里有3名癌症患者。9个癌症病人的分布刚好与两个喷漆点吻合。

为了制止小院里越来越严重的油漆味,老刘和小楼的居民曾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过投诉。市环保局曾向农机局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农机局一个星期内将喷漆业务搬离居民区。但事后农机局并没有理睬环保局的这份整改通知书,多年来一直在小院里给农用机械喷漆。对此,作为同级单位的环保局也无可奈何。

最后老刘还是把农机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将喷漆的业务迁走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通过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没有支持老刘要求农机局赔偿的请求。从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农机局的喷漆行为对小区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损害,应当搬迁,但老刘患癌症存在多种可能性,老刘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患病就是由于农机局喷漆所致,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

老刘对这个判决十分不满,为此,老刘找到了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再审,但再审的结果还是维持原判。行政投诉搞了4年多,进入诉讼程序现在又是2年半,这个官司前后打了近7年时间。老刘说,现在自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了,他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挺过去。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5年4月18日节目:《小院疑云》。

问题:

1.请梳理本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各种证据资料。

2.如果该案事实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实施之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认为本案关键事实(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3.如果你是本案的审理法官,你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你会怎样运用法律规定、证据和相关理论论证你的判决结果?

延伸阅读

1.肖建国、包建华著:《证明责任——事实判断的辅助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德)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德)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注释】

[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99-101.

[2]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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