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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过程的内涵及阶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明过程的内涵及阶段(一)证明过程的概念和特点证明过程,是指诉讼中,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使法官最终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过程。(二)证明过程的阶段一般来讲,证明过程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主要阶段。

一、证明过程的内涵及阶段

(一)证明过程的概念和特点

证明过程,是指诉讼中,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使法官最终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过程。

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对抗活动。在诉讼中,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在证明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运转,同时也逐步揭示案件事实的真相,由此为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可见,证明是一个连续的动态推进的过程,它一环扣一环,为实现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服务。但是,诉讼证明也不是无止尽地进行的,一旦完成了特定的任务,达到了证明目的,便宣告结束。该目的从当事人角度来讲,是说服法官、使法官形成心证;从法官角度来讲,是认为当事人双方均无需再继续进行证明活动,其已获得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判断,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确信;从案件事实本身来说,该特定的原本存有争议的纠纷事实,在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后,已无法或不必要继续进行证明,从而呈现出真、伪及真伪不明三种状态,法官以此作出最终的认定。可见,证明必有其开端,也必有其终端,在开端和终端之间乃是由各种因素或环节持续性地存在而构成的完整而连续的证明过程。证明过程有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前者是指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后由法官宣布终结,包括法官确信该特定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两种情形;后者则是指在证明过程中由于构成证明的某个或某些因素缺失而不得不宣布终结,如证明主体死亡而缺少继承人承继诉讼,或证明对象得到了对方自认或法院的司法认知等。

(二)证明过程的阶段

一般来讲,证明过程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主要阶段。举证,是指当事人为实现其诉讼请求而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事实,并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行为;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庭审过程中展示的证据进行相互质询、诘问或辩论的诉讼活动;认证,则是指在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由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进行鉴别、核实并最终确认其效力的诉讼行为。可见,举证是引起质证和认证的前提,质证是举证的继续和认证的基础,而认证则是举证和质证所追求的结果。举证、质证和认证都是为了最终确定有关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并以此查明诉讼请求是否应被支持,从而为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判创造条件。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是庭审方式顺利、有效进行的核心,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如何,怎样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据以确认证据的效力是充分体现审判价值的标志。只有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与作用,使审判活动的重点转移到庭审上来,才能使法庭真正成为“明事实、辨是非、定裁判”的场所,才能克服过去那种庭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增强庭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但是,三者又有明显的区别:①主体不同。举证和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认证的主体则是法院。②对象不同。举证的对象是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质证的对象既包括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也包括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还包括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的证据;认证的对象则是经过举证和质证筛选过的证据。③效力不同。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未经质证均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方可作为法官认证的证据;经法院认定的证据则是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④结果不同。举证和质证的结果是引起法院的认证;认证所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以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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