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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有偿新闻”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处理“有偿新闻”我国一些法律对新闻记者及新闻单位的“有偿新闻”作出了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犯罪论处。有偿新闻由于借助新闻的形式出现,相对于广告使受众更容易相信。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如何处理“有偿新闻”

我国一些法律对新闻记者及新闻单位的“有偿新闻”作出了规定。

1.《刑法

《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显然,新闻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的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报道权上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有偿新闻的讨论仍然停留在一个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层面,导致对制造有偿新闻的单位和个人仅以违纪违规处理。其实,好多有偿新闻的背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83条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犯罪论处。当新闻单位或记者收了被采访对象的钱财或者托请,写出了有偿新闻,如果有意帮助这些企业欺骗消费者,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

2.《民法》

《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民法》这样规定了“行为违法”:除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也属于违法行为。

有偿新闻的出现,记者主观上肯定有过错,因为这些“新闻”不具有新闻性,按照正常渠道,不能够发表,于是便有了有偿新闻一说。

有偿新闻由于借助新闻的形式出现,相对于广告使受众更容易相信。如果有偿新闻宣传的产品带有夸大的一面,比如说是药品、保健品,受众有理由相信这种产品,并会购买,结果是买来的东西没有起到效果,财产受到损失。这家媒体侵犯了受众的权利,尽管面对的是不确定的人群,但是这种侵权是存在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读者因此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3.行业法规

我国已出台的《广告法》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就有偿新闻进行相关界定和处理。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罚”一章第49条规定:“报社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直接给予报社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停止出售、没收或销售报纸,(四)没收非法所得,(五)停止出版一至五期,(六)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七)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规定: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而典型的有偿新闻就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第40条规定:发布言行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该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违法,这其中有些是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的。有偿新闻实际上是新闻传播法治与自律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应当从行业自律和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同时着手进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偿新闻,净化新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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