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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决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对性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决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对性权利和义务虽然有区别,但二者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这一论述,揭示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强调新闻出版机构的社会责任。新闻出版自由的行使,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利益至高无上。

三、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决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对性

权利和义务虽然有区别,但二者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4)这一论述,揭示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这就是说,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是不可分的,双方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和基础,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新闻出版自由作为一种政治权利,伴随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前提。这一点连西方新闻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于他的良心的义务,如果他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末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伴随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45)西方新闻学者所强调的“道德义务”从实质上说,就是新闻出版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为资本主义政治统治和经济制度服务的责任。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强调新闻出版机构的社会责任。我国新闻出版机构承担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社会责任。

新闻出版自由的行使,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任何一国政府,绝不会容忍新闻出版机构发表鼓吹分裂本国领土、煽动颠覆本国政权的言论。不仅如此,新闻出版机构还必须主动、及时地配合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和形势,调整自己的编辑方针,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和发展。江泽民同志2000年接受美国一位节目主持人的专访,在谈到“新闻自由”时指出:中国的新闻是有自由的。而这种自由要服从和服务于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这在西方也不例外。不管哪个国家,哪个党派,都有新闻出版物宣传它们的主张。……我们希望从因特网中接收有益于中国发展的各方面信息,但我们希望尽可能限制一些不利于我们发展的消息。(46)2003年3月20日,美国发动对伊拉克战争。美军中央司令部新闻中心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各国记者发布战争爆发的消息。战争开始3天后,这一机构才开始举行新闻发布会,而且为记者们规定了“三不准”政策,即:不能问美军和联军伤亡的情况;不能提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军事行动有关的问题;不能问与今后军事行动计划有关的问题。曾获“普利策新闻奖”的美国著名战地记者阿内特,因为在接受伊拉克国家电视台采访时说了诸如“美国初步作战计划已经失败,他们没有料到伊军抵抗如此顽强”之类的话,就被美国政府扣上了“安慰和帮助敌人”的帽子,次日就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炒了鱿鱼。卡塔尔半岛电视台因为播出萨达姆出现在巴格达街头的画面,揭穿了美军关于萨达姆已经死亡的欺骗宣传,于是,其驻巴格达记者站遭到美军导弹袭击,造成该台记者一死一伤。阿内特和半岛电视台记者的遭遇都充分说明:当新闻出版自由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新闻出版自由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新闻出版自由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利益的内涵和表现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新闻机构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以促进国家阶段利益的实现。以我国为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闻媒介的主要任务就是统一人民思想,增强人民信心,打击敌对宣传,宣扬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阶段,新闻媒介就要宣传党中央“一化三改”的路线政策,促进新中国工业化和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公有制改造的尽快实现。在改革开放初期,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了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使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观念深入人心,极大地解放了人民的思想;同时,向人民群众解释改革的实质、内涵和意义,推动了改革开放的平稳前进。在新的历史时期,新闻媒介同样要配合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在宣传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上下大力气,做足文章,以促进国家发展方针的落实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只有相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可是,恩格斯曾在不同的地方使用过“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字眼。1888年,他在《马克思和〈新莱茵报〉》一文中回忆说:“在莱茵地区,我们却享有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也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47)1890年,他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写道:“我生平曾经有两次荣幸地为报纸撰稿而充分享有一般能开展新闻出版工作所应具备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第二,深信你的听众正是你想要同他们说话的人。第一次是1848年到1849年为《新莱茵报》撰稿。这是革命的时期……第二次是为《社会民主党人报》撰稿。这同样是一个革命的时期。”(48)那么,如何理解恩格斯所说的“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呢?恩格斯所说的“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特指在马克思、恩格斯创办和控制《新莱茵报》期间,在恩格斯领导和控制《社会民主党人报》期间,他们和报纸编辑部突破执政当局的法律和禁令而在报上自主发表文章。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新莱茵报》和《社会民主党人报》编辑部内部的自由,也是一种“非法”的“自由”。恩格斯自己承认:“《社会民主党人报》就是这种不合法性的体现。对它来说什么必须遵守的帝国宪法,什么帝国刑法典,什么普鲁士刑法统统不管。”(49)违反执政当局法律和禁令的结果是什么呢?以《新莱茵报》为例,在这份报纸刊行期间,总编辑马克思本人多次被法庭传唤和讯问,报纸创刊不到1年就被迫停刊。这说明,合法的“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是不存在的。

[丰纯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教授;王媛,北京实美职业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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