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影视媒体无障碍的制度建设

我国影视媒体无障碍的制度建设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影视媒体无障碍的制度建设正如前述,未来的影视媒体的无障碍建设应该是建立在制度约束和保障下的系统建设,这一系统的建立除了各参与者的努力外,还需要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而当下,建立这样的体系还只是未来的一个设想而已。在如今我国整体上的信息无障碍建设都还在起步的阶段,影视媒体的无障碍建设也毫无例外地遭遇到许多约束因素。

第二节 我国影视媒体无障碍的制度建设

正如前述,未来的影视媒体的无障碍建设应该是建立在制度约束和保障下的系统建设,这一系统的建立除了各参与者的努力外,还需要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而当下,建立这样的体系还只是未来的一个设想而已。在如今我国整体上的信息无障碍建设都还在起步的阶段,影视媒体的无障碍建设也毫无例外地遭遇到许多约束因素。

一、制约我国无障碍传播事业发展的约束因素

1.社会文化中仍缺乏公平对待残疾人正当权益的意识

在笔者的访谈过程中,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残疾人节目可有可无,健全人的知情权和传播权还不能保障,更不要说残疾人了”;或是这样的言论:“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即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现在谈精神需求问题还有些超前”;抑或是“没有必要为残疾人提供广播影视节目,正常人看什么他们看什么就行了。”如此的观点在社会上还不是少数,其中不乏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和媒体从业人员。

美国学者Juliet C.Rothman在其《残疾人社会工作》(SocialWork Practice Across Disability)一书中提到:创造一个只能满足正常人需要的社会环境,剥夺了那些所谓“非正常人”应有的权力,从而限制了人们对人的多元性的理解,是丧失人性的。[4]他认为残疾是一种习得的社会角色,残疾本身不会让人变成“弱势”,而“弱势”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被塑造的。[5]在这个社会化的过程中,文化对于残疾人的身份确立和认同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的文化中常常赋予残疾人以消极的含义,并且对残疾人的能力和生活给予否定的评价,比如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文化中对残疾人称为“残废人”,意味着有了残疾之后就变成了“废人”,是对残疾人能力的完全否定。后来随着国外残疾人文化以及平等理念的渗入,从官方开始逐渐改变了“残废人”的称谓。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首次正式使用“残疾人”一词,自此后“残废人”的称谓逐渐成为历史。中国首位残奥会金牌得主平亚丽一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她小的时候,国人对残疾人的认识还无法像现在这样包容和理解,残疾人在人们的心目中几乎等同“废人”。她记得,有年建军节时报纸上用大字向“残废军人”问好。“残废人”三个字,让多少残疾人抬不起头来!平亚丽说:她当时非常不喜欢“残废人”这个词,“从那个时候我想一定要证明自己不是废人”。[6]实际上,当把残疾人看作是多元社会的一份子时,残疾人可以从此文化中获得积极的力量源泉,若文化赋予残疾以消极的含义时,残疾人对此的认同也会起消极的作用。[7]而在我们这个崇尚精英的社会中,人们对残疾人的印象常常是消极的、无助的,甚至是耻辱的、卑微的。这种残疾人文化制约了人们以平等、宽容的眼光来对待残疾人。

社会中的主流文化往往代表的是那些在该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或强势群体的声音,弱势群体的声音则很难被听到。那些居于社会底层、不被重视的社会群体的成员若想融入主流文化,并与社会多数成员交流总是存在困难。多少个世纪以来,残疾人一直是社会中的沉默者,他们的声音很少被听到,从而被剥夺了他们正常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甚至将他们看作是拖累社会发展的冗余。文化的制约作用就来自于主流文化对非主流(弱势)文化的规训,它对生活在文化圈内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这种无形的约束力实际上是不公正的,文化的不公正主要是指“对不同的共享生活价值模式的群体在可以利用的资源基础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以是历史遗留,也可以是文化的歧视,即根据文化特点不给予获得资源的机会。文化不公正的直接表现是文化特权和统治”。[8]当人们用“常人”的文化特权来统治社会时,那些“非常人”的权利就被剥夺了。

对残疾人消极认知的社会文化作用于人们创造社会的方式,就会对残疾人造成系统性的排斥,比如:人行道处处充满了障碍,公交车的脚踏台阶过高,飞机的走道过窄,建筑物没有坡道,剧院没地方摆放轮椅,电梯里没有盲文按键和语音提示,餐馆要爬台阶才能进入,门把手被设计为圆形的,电子产品的控制键盘被设计成触摸的,手机操作界面是触屏的等等,这些人文环境中的种种设计安排阻碍了“非常人”的参与和使用。虽然我国当前对残疾人在称谓上已经改变了过去带有歧视的文化偏见,但语汇的改变还远没有真正实现文化上对残障者的公正和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要解决文化中的不公正问题,首先要承认差异,它的目标是友好对待差异,不以被主流文化规范同化而牺牲相互尊重。例如,承认各民族、种族、性别等弱势群体的特征及差异。[9]承认差异首先要改变认识,改变对残疾人的认识。Snow认为:残疾是指社会强加给残疾者的一种障碍,比如,无法使用交通工具、无法进入房屋、无法识别标识等。残疾不是用于描述人类的术语,残疾是指身体的某项功能运行不良。就是这么简单!我们把人放在首位,把残疾放在第二位。残疾者首先是人。[10]如此看来,残疾人也是与“我们”一样的人,只是身体的某些机能出了点问题,就像胃痛一样,而谁会将一个胃痛的人视为与“我们”不同类的人呢?承认了这种差异以后,才会接纳多元。根据文化多元主义的观点,残疾人只是社会中拥有某些共同品质或特质的一群人。他们的这些特质是正常的,就像每一根手指一样,长短不一,但都长在一个手掌上(而我们现在之所以会以另类的眼光对待残疾人,就是因为“我们”的文化认为这种不同是不正常的)。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残疾人被作为边缘群体不被重视,甚至受到歧视和压制是千百年来的文化传统,然而就在20世纪初,各种人权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时,残疾人的人权问题也浮出水面,在经历了不懈的斗争后,残疾人的平等权益终于获得了承认,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起来。自此后,世界范围内的主流文化对残疾人的认识开始发生改变,这种认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逐渐地传入我国,迫使我国社会文化不得不以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眼光审视残疾人,从而推动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费边社会主义认为,贫穷不仅是个人的事,更是社会的事,摆脱穷困过上具有人的尊严的生活是每个人的权利,社会必须保证每位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11]同样地,由身体残障所导致的生活贫困落后、文化程度低也不是个人的事,而是整个社会应解决的问题,社会必须建立一个“安全网”,帮助每一个人抵御生活的风险,这一“安全网”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子制度,隶属于整个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框架内,[12]一个国家建立了什么样的社会福利制度直接决定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样态。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威伦斯基(Wilensky)和莱博克斯(Lebeaux)在其合作的《工业社会与社会福利》一书中,总结了两类社会福利制度模型:残补型(Residual Welfare)(国内也有些学者将之译成“剩余型”、“补缺型”、“补救型”)和制度型(InstitutionalWelfare)。残补型社会福利模型假定,在通常情况下,家庭和市场是满足个人需要的自然渠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发生家庭危机导致家庭解体,较大范围的经济萧条或者因个人年老、疾病,家庭和市场两个自然渠道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社会福利机制才有其发挥作用的余地,国家才补其缺失。一旦当社会的正常机制即自由市场机制与家庭机制进入良性运行的轨道后,社会福利制度就会撤回。国家所提供的协助,不得超过最低生存的标准,福利受助者必须通过官方制定的严格的财政检定,才可获取受助资格。因此,这种福利制度往往被看做有“施舍”、“慈善”的印记。福利的受助者常常被视为“社会弱者”、“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等等,进而被贴上有“污名”(Stigma)的不良社会标签。[13]制度型社会福利模型把福利对象从特殊的弱势群体扩展到所有社会成员,从“被保护者”、“反常人”拓展到“普通人”、“正常人”,从而实现了从选择性社会福利(Selective Welfare)到普遍性社会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转变。这种福利模型认为,贫困者之所以贫困,并非个人原因所致,而是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所造成的。[14]在制度型社会福利模型框架内,福利权被视为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存在“施舍”或“慈善”的问题。当然,有学者认为这两种模型都是以矫正和预防社会问题为宗旨的,而不是为了保障社会发展需要的,基于此,卡恩(Alfred Kahn)和罗曼尼斯科因(John Romanyshyn)于1967年提出了旨在提高满足人类发展需要的福利制度,即发展型社会福利模型。发展型社会福利模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力为焦点将人、社区和国家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发展性社会福利模型认为福利的提供方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相结合,受助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15]发展型社会福利模型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广泛的欢迎,1979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委员会通过了第十八项决议案,即《加强发展型社会福利政策方案》,重申了“发展型社会福利”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策略,使发展型社会福利理念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16]

如果按照上述西方的社会福利模型理论来判断的话,我国的福利制度更接近于“残补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虽然在理念上,发展型的社会福利模型一直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目标,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无论是福利接受者,还是福利工作者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恩赐”、“施舍”、“慈善”的福利观念上,就实际操作而言,福利工作者采取的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工作模式,使得我国的社会福利更接近于社会救助,即更多地是为弱者提供的救助型服务,社会福利的水平也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也是在这种社会福利观念中展开的,于是出现以“解决基本生存问题为先,精神文化需求其次”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这种“残补型”的社会福利传统正是我国无障碍传播建设的制度型制约因素。

无障碍传播事业(手语电视、无障碍电影等)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它的主要目的是为残障者,包括视听障碍人群平等地接近、使用大众媒介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体制上的保障。一旦归入社会福利事业的框架内来考量无障碍传播事业,其牵头者就应该是国家和社会,在我国则是以国家(政府)为主。然而,我国传统的福利模式不仅不重视无障碍传播事业,而且对它的发展形成了制约。长期以来,在我国城镇主要形成的是单位制的职业福利模式,即绝大多数的城镇人口依托于企事业单位,单位成为满足其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和福利的主要来源;在农村,家庭始终是他们的福利来源,只有少数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才能享受到“五保”制度。在传统的福利制度下,国家(政府)的角色缺失,在福利供给方面承担的责任过少,而单位处于社会结构的低端,根本无力统摄包括媒体供给、标准制定、工业生产在内的整个无障碍传播事业,致使我国残障者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保障一直是缺失的。后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单位制逐渐解体,国家逐渐确立了社会保障提供方的角色,但由于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尚未建立,又受到传统“施恩型”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作为福利提供方的政府在提供什么福利、提供给谁、提供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具有决定权,那么自然会出现以基本生活保障为优先,精神生活为其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观念。

3.媒介体制的制约

所谓媒介体制是国家对媒体管理的根本制度,也包括媒介实际运行的诸种机制。媒介体制是媒介的游戏规则体系。其中媒体产权是判断媒介体制的重要标志。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媒介体制。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媒介体制:第一种是国有媒介体制。这种体制由国家管理和经营媒体,其所有权在国家,媒体主要领导人由国家机关任命。第二种是公有媒介体制,与国有体制一样,媒介产权归国家所有,但实际运行时不受政府控制。而且其经济来源主要靠收听和收视费而非广告收入,另有部分来自国会支付或政府支持。如英国的BBC。第三种是私有媒介体制。即媒体和其他的产业公司无异,属一类企业,产权为私人或家族所有,可以交易买卖,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广告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

我国的媒介体制长期以来都是国有体制,媒体的产权、人事权、财权以及其他重大决策权都由政府(党委)掌握,媒体是国家的喉舌机关,国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媒体的架构设置和管理媒体。就广播电视而言,我国是“四级广播、四级电视”体制。1978年以后,中国媒介改革启动,开始了向市场化的转型,形成了非常特殊的二元体制: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媒体在产权上仍然是国家所有,但国家不再养着媒体,媒体需要自谋生路,经济来源需要在市场竞争和广告竞争中谋得。而如此改革的后果之一直接导致了媒体逐利行为和公共性的丧失。在这种二元体制主导下,“事业权力利益化”的趋向已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媒体市场化改革后,很多媒体变成了自负赢亏的经济实体,采编人员的收入与媒体的经营收入直接挂钩,广告成为媒体的主要财源。这一方面激励了媒体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无可避免地导致了媒体过份追求经济利益而背离公共利益的倾向。有些媒体和记者只要挣钱,什么都可以干。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记者拿红包,拉广告、写软文、拿封口费、煽情主义、低俗化的盛行,媒体的信息生产越来越受到广告与公共关系的影响。[17]

“二元体制”导致了媒体一方面逐利,一方面卸责。有利可图的领域拼命介入,无利可图的领域则敷衍塞责。这种体制导致不同人群占有的媒介资源,媒介接近权无法平等。以广播为例,我国有超过总人口60%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和约占总人口5%的残疾人。但在全国1800多套广播节目当中,以上述群体为目标听众群的专业频率凤毛麟角。[18]造成目前弱势群体广播资源分配不均状况的原因就在于广播电台的主要经营收入单一地来源于商业广告。而为残疾人服务的广播电视节目更少,其原因也在于当下“唯收视收听率、唯票房”的激励体制。在这种情况下,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公共性媒介的扶持力度,以确保弱势群体的媒介占有和媒介使用的平等权利。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就包括“现有体制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改革具有制约作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与广播电视行业的商业性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围绕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生产、播出、传输等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19]这些矛盾问题都是制约我国影视媒体无法投身于无障碍建设事业的因素。

二、我国影视媒体无障碍建设的制度保障

既然未来影视媒体的无障碍建设应是在一个合理制度框架内的系统工程,那么建立一个合理的制度才是这一系统得以运行的保障,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影视媒体无障碍建设的现状,我国的影视媒体无障碍建设应该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媒体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法制为保障的制度框架。

1.政府为主导

无障碍传播事业属于主要惠及残障者(还包括老年人、儿童等其他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理应由政府承担主导作用。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制度来看,针对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主要表现在物质层面,即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等来保障他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实际上是最低生活保障),对精神层面的支持十分缺乏。然而,精神生活对一个人生活质量的影响非常重要。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中提到,“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自由地生活与活动的城市”,这里说的自由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传播无障碍主要包括公共传媒、文化用品应使听力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政府首先应在制度建设层面为满足残障者的信息需求提供保障。

制度建设及立法完善是推进无障碍传播建设的关键,这一点已取得了广泛的认同。从国外的经验可见,法律保障(除了立法之外,还包括法律的执行力)对无障碍传播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的《康复法案》中的508节,《电信法》中的255条款均对信息的无障碍传播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约束。此外,英国的《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案》(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nd Disability Act)、德国的《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BTIV)、日本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指导原则——信息和通讯设备、软件和服务》、加拿大的《政府互联网指南》等均涉及无障碍传播方面的规约条款。[20]相比来说,我国大陆地区的信息无障碍法制、标准建设起步比较晚,我们直到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才增加了信息无障碍等方面的条款。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政府先后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一些综合性政策文件。2008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政府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总体思想、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这是中国残疾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就残疾人权益保障提出了阶段性目标。2010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做到“两个体系”更加完备,实现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此外,从1988年起,国家还实施了六个“国家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确定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目标。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正如学者赵媛提到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在信息无障碍建设中所扮演的多重角色定位是非常模糊不清的”,也就是说“立法者对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性质及政府在信息无障碍建设中的地位及角色认识不到位”,造成了政府在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中主体范围的认定出现笼统、指向不明,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出现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应该在我国信息无障碍的法律法规建设中首先对政府的角色和进行明确定位。[21]

除了颁布法律并监督执行外,在制定统一的无障碍技术标准方面政府也应该起到主导作用。我国当前对许多无障碍传播技术还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规定,比如电视媒体字幕的提供(包括字幕的量、出现位置、色彩、停留的时长等);对各种电子产品的按键设计、辅助操作工具的接入等。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院长许家成教授认为,我国应加快信息无障碍方面各项标准的制定,“只有有了标准,才能够避免因为各种技术和各国标准的不同造成的另一种信息交流障碍,使整个社会真正实现信息交流无障碍”。[22]中国盲文出版社信息无障碍中心的唐李真在《国外信息无障碍标准建设及其趋势》一文中也提到如今民间组织机构、企业等各自为政,在开发无障碍产品时标准不统一,是阻碍信息无障碍深入开展的屏障之一。[23]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根据视听障碍者的使用需求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无障碍行业标准,不要等到既有的行业标准已经成熟后,再针对视听障碍者的需求进行修改,如此的难度会更大。

政府的主导工作除了立法、监督和牵头组织外,还包括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众所周知,无障碍传播建设之所以难以推进主要问题还在于资金的缺乏。让媒体、企业自掏腰包支持具有较少收益回报的公益事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以行政命令要求,也不具备可持续性。在此状况下,政府就应该负起福利提供者的责任,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无障碍传播建设以足够的支持。据了解,“十一五”期间,中国各级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从2006年的68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528亿元,年均增长22. 2%。国家发改委累计安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超过200亿元,其中用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资金是“十五”时期的8倍。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大力推进重大文化工程项目,支持文化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央投入39. 48亿元用于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中央和地方共投入82亿元用于广播电视村村工程建设;投入近23亿元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投入46. 9亿元用于农家书屋工程;投入63亿元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是“十五”时期的近4倍;此外,2008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5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文化实施免费开放。[24]但这些资金中用于无障碍传播建设的经费却不多,今后在针对残疾人的文化服务上还需要加强。另外,政府也要创新公共文化的服务方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对重要公共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要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助资、贷款贴息等,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益。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图书馆采用通借通还等现代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赞助活动、免费提供设施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境内各类文化基金会和文化投资公司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化。”这无疑是一种正确的方向。

2.媒体为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公益性文化单位要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着力提高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媒体是无障碍传播最为重要的途径,也是无障碍传播的主体。而在所有的媒体中,电视媒体的影响力最大,聋盲者受众依存度最高,因此,电视媒体承担的无障碍传播的责任也最重。但在现实中,电视媒体更多地追求市场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在“以收视率论英雄”的环境下,电视媒体并不愿意在无障碍传播上投入太多。如果所有的电视节目都增加手语,这将大大增加电视台的成本,也会延长制作时间,如果是现场直播的节目,如何保证手语翻译没有延时,完全与现场节目进展对接,仍然是一个技术上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进行技术研发外,更需要对媒体进行改革,增强其公益性。《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等新闻媒体,要优化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和体现民族特色、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要面向群众、开拓市场,提供更多位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如何优化呢?笔者认为需要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在市场化媒体之外,建立真正的“公共频道”,要将公共媒体与商业化媒体分而视之(虽然在我国当前所有的传统媒体都还是事业性质)。我们应该有专门的公共媒体(目前电视的公共频道并没有多少公共性),比如公共电视台、公共影院等。这些媒体可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及社会捐助专门从事无障碍传播工作,专门播放带有手语和字幕的电视节目、专门传播残疾人(也可包括老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专题的影视节目等。这样既可以免去要求其他所有电视台及所有的影视节目都实现无障碍化的庞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压力,又可以有针对性地挑选或制作精品的内容专供视听障碍者使用。而在没有实现这个目标之前,影视媒体应该意识到这个问题,转变观念,弱化利益诉求,在节目制作与播出上强化公共性,拿出一定的时段给弱势群体,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美德,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指出:“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中央、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对困难地区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给予扶持。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组织好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在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媒体应承担起主体责任。

3.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社会力量薄弱也是我国无障碍传播建设进展缓慢的原因。从国外残疾人事业开展的轨迹看,残疾人的权利运动是在整个社会人权运动的大潮下展开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残疾人运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与其他社会运动(比如妇女权利运动、少数族裔权利运动、同性恋权利运动等)一样得益于60年代的黑人权利运动的成功,并从中获取策略方式用以争取他们的平等权利。从我国当前的状况看,市民社会的成熟度还比较低,对于推动制度改革方面的力量还比较弱。虽然雷颐说“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最重要的成果不是经济,而是现在开始有‘社会’了”,[25]但总体上社会力量仍很薄弱。当前我国残疾人事业最主要的承担者和推动者是中央和各地方的残疾人联合会,但残疾人联合会仍属于政府组织,虽然在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各类残疾人协会(比如盲人协会、聋人协会等),基本属于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但这些协会仍需要挂靠残疾人联合会,受到残联的管理。笔者认为媒体可以与残联及各类残疾人协会合作,请残疾人参与制作节目或手语翻译,一来可以节约商业制作的成本,二来可以深入了解残疾人的信息需求,制作有针对性的信息内容。除了残疾人组织之外,可以合作的组织还包括各类基金会,可以通过这些组织寻求社会捐助,扩大资金来源,以便无障碍传播事业的持续进行。

企业和志愿者也应该成为无障碍传播的重要主体。企业投身公益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策。在无障碍传播事业的开展中,必不可少的是企业的参与,私人企业通过捐赠或提供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主导的不足,对媒体也会形成有利的帮助。志愿者在制作无障碍节目、参与无障碍传播方面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网络“字幕小组”、“无声影院”、“心目影院”以及其他无障碍影视制作播映团队中,我们都能够看见志愿者的身影,他们和政府及媒体的合作,可以使无障碍传播更加顺畅。

4.法制为保障

在我国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福利模型中,无障碍传播事业无疑要依赖政府的强制性推动,推动的方式既要有相应的法律出台,又要有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使得法律法规发挥相应的效力;政府还应牵头制定各类无障碍传播的行业标准。政府的责任还在于资金的投入,补贴企业或投资公共媒体,使得媒体无障碍传播的内容生产不再是应付检查的应景之作。媒体应该在无障碍传播事业中承担主体责任,公共媒体应该完全承担起无障碍传播的任务,而其他媒体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投身于无障碍传播事业。企业和志愿者是无障碍传播事业的支持者和参与者,但不能仅靠企业或志愿者的良心来从事公益事业,政府要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支持企业投资无障碍传播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从而保证无障碍传播建设的可持续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这就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相适应,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只有政府、媒体和社会力量的有机合作,才能有力地推动无障碍传播事业的开展。

【注释】

[1]TV for A ll.(2003. 6).Standardisation Requirements for Access to D igital TV and Interactive Services by Disabled People.CENELEC.

[2]EBU Report Access Services Includes Recommendations(2004).EBU Technical In formation I44-2004.EBU Project G roup P/AS.

[3]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42. 1%手机上网人数4. 2亿,2013年05月14日,http://tech.hexun.com/2013‐05‐14/154096128.htm l

[4][美]Juliet C.Rothman著:《残疾人社会工作》,曾守锤、张坤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5]Stone,K.G.Awakening to Disability: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Volcano,CA:Volcano Press.1997.pp.14.

[6]李少华:《从“残废人”到“残疾人”——一字之差天壤之别》,http://new s.qq.com/a/20080912/003017.htm

[7][美]Juliet C.Rothman著:《残疾人社会工作》,曾守锤、张坤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2000)》,关世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2000)》,关世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10]Snow,K.“People First Language.”2012.[available download from:www.modnh.state.mo.us/sikeston/people.htm]

[11]杨立雄:《社会保障:权利还是恩赐——从历史角度的分析》,《财经科学》2003年第3期。

[12]田凯:《关于社会福利的定义及其与社会保障关系的再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1期,第157-165页。

[13]Winifred.Bell(1987).Contemporary Social Welfare.New York:Macmillan.pp 16.转引自:蔡禾等:《关注弱势——城市残疾人群体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4]Winifred.Bell(1987).Contemporary Social Welfare.New York:Macmillan.pp 16.转引自:蔡禾等:《关注弱势——城市残疾人群体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5]蔡禾等:《关注弱势——城市残疾人群体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6]田凯:《关于社会福利的定义及其与社会保障关系的再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1期,第157-165页。

[17]潘祥辉:《同病同源:医改、教改与传媒改革的比较制度分析》,《社会科学论坛》2011年第11期。

[18]万梅:《和谐社会呼唤公平配置广播媒介资源——社会弱势群体在广播分众传播中的现状观察与思考》,《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年第7期。

[19]张政法:《北京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0]杨金转:《基于视障者的网络课程页面无障碍设计研究》,首都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页。

[21]赵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的政府角色研究——从法律法规建设视角》,《图书馆论坛》2009年第6期,第241-246页。

[22]孙德龙:《专家呼吁应加快制定信息无障碍政策法规》,《中国青年报》2005年6月10日,下载于《中国青年报》网站: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6/10/content_1128665.htm

[23]唐李真,崔平:《国外信息无障碍标准建设及其趋势》,《互联网天地》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24]新华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述》,http://news.163.com/11/0924/17/7EO0EHJ200014JB5.html,2011年9月24日。

[25]朱云汉等:《台湾民主转型的经验和启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3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