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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休《春秋公羊碝解诂》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東漢何休的《春秋公羊傳解詁》是闡釋《公羊傳》奧義妙旨,並對《公羊傳》進行文字、詞句訓釋的最重要的著作,是後代一切公羊學研究的基礎。“目”、“凡”對舉,正與《春秋繁露》和《小爾雅》文相印證。這五個用例可與《公羊傳》的“目言”互證。《春秋》莊公八年:“甲午,祠兵。”《左傳》、《穀梁傳》所據經文皆作“甲午,治兵。”與《公羊傳》行文近似,唯“祠”作“治”。

東漢何休的《春秋公羊傳解詁》是闡釋《公羊傳》奧義妙旨,並對《公羊傳》進行文字、詞句訓釋的最重要的著作,是後代一切公羊學研究的基礎。《解詁》中的真知灼見實具嘉惠後學之功,然而其間存在的不恰當之處,也會爲後代的解讀和研究帶來障礙甚至誤導。以下主要針對《解詁》中的字詞訓釋問題,從語言學角度試糾摘其瑕疵15例。

1.【目】

《公羊傳》桓公二年:“內大惡諱,此其目言之何?”

《解詁》:“目,見也。斥見其惡,言成宋亂。”

按:何休釋“目”爲“見”,以“目言”爲“斥見其惡,言成宋亂”。據何休之意,“目”的主語是桓公,而“言”的主語是作傳者,省言爲“目言”似不合語法。

此處的“目”當是“詳細列舉”的意思。“目”有“綱目、條目”義。《論語·顏淵》:“子曰:‘克己復禮爲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爲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何晏《集解》引包咸:“知其必有條目,故請問之。”此“目”即“條目”之義。

綱目之中各項都井然排列,因此可引申出“詳細、按順序”的意義。《春秋繁露·深察名號》:“號凡而略,名詳而目。目者,遍辨其事也;凡者,獨舉其大也。”“凡”與“略”義近,“詳”與“目”義近。《小爾雅·廣詁》:“最、凡、目、質,要也。”宋翔鳳《訓纂》:“數最爲目,目最爲凡,凡最爲要。要者,數之捴。”《公羊傳》僖公八年:“諸侯何以不序?一事而再見者,前目而後凡也。”“目”、“凡”對舉,正與《春秋繁露》和《小爾雅》文相印證。“前目而後凡”指在上一條記錄中按順序列舉了首戴之會的與會人員,而在下一條記錄中,就以“諸侯”統稱,不再一一列舉。“前目而後凡”是一條《春秋》體例,《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十二月“公會諸侯,盟于宋”條孔穎達疏:“一事再見,前目後凡,常例也。”

桓公二年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這是“內大惡”,按照《春秋》體例應當避諱,但此處却沒有避諱,而是逐一羅列了成宋亂的諸侯,是由於桓公時代是年代久遠的“所傳聞世”,可以無顧忌地直陳褒貶。將“目”解釋爲“詳細羅列”於此文從意順。

《穀梁傳》中也多次出現了表示這個意義的“目”。隱公元年:“段,鄭伯弟也。何以知其爲弟也?殺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爲弟也。”范寧注:“目君,謂稱鄭伯。”又僖公五年:“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又定公九年:“其不地,何也?寶玉、大弓,在家則羞,不目,羞也。”范寧注:“國之大寶,在家則羞,況陪臣專之乎?恥甚而不目其地。”以上三例“目”,用作動詞,皆有“詳細指出”之義。《春秋》莊公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卒。”《穀梁傳》:“婦人弗目也。”范寧注:“鄭嗣曰:‘弗目,謂不目言其地也。’……僖公元年傳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蓋互辭爾。”又昭公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輒。”《穀梁傳》:“其曰兄,母兄也,目衛侯,衛侯累也。”范寧注:“經不書衛公子而目言衛侯之兄者,惡其不能保護其兄,乃爲盜所殺。”在此二處范寧也使用了“目言”一詞,表示“詳細說明”,莊公二十一年指夫人去世不詳細說明地點,昭公二十年指詳細說明輒是衛侯的母兄。這五個用例可與《公羊傳》的“目言”互證。

2.【無說】

《公羊傳》莊公四年:“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並立乎天下。”

《解詁》:“無說,無說懌也。”

《公羊傳》襄公二十六年:“剽之立,於是未有說也。”

《解詁》:“凡篡立,皆緣親親也,剽以公孫立於是位尤非其次,故衛人未有說喜,由此得成諼禍,故惡以爲戒也。”

按:何休於莊公四年條注“說”爲“說懌”,於襄公二十九年條注“說”爲“說喜”。陸德明《釋文》也認爲:“無說,音悅。”“有說,音悅。”“說”通“悅”是常見的訓詁,孔廣森《通義》等後人的解說大多沿襲此說法。

然而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然則齊紀無說焉”條指出:“‘說’當如字讀,說即號辭也。”訓“說”爲“號辭”於傳文更加通暢。上文說諸侯聚會朝聘,交際辭令中一定要提到先君如何如何,若下文說齊國、紀國有不愉快因而不能並立於天下,則嫌上下文銜接不夠緊密。“說”如字讀,則指齊國、紀國先世有不共戴天之讎,因此不能稱先君以相接,故而“無話可說”,不能並立於天下。這更接近傳文原意。

對於襄公二十六年條,俞樾《群經平議》卷二三:“‘說’當讀如本字,乃‘言說’之‘說’,非‘喜說’之‘說’。”所辨甚確。“未有說”與“無說”意義相近,都是“沒有說辭”的意思,《公羊傳》此二“說”都當讀如本字,而非“悅”的假借。

3.【祠兵】

《公羊傳》莊公八年:“祠兵者何?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

《解詁》:“禮,兵不徒使,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陳兵習戰,殺牲養士卒。”

按:何休將“祠”讀如字,理解爲出征前的一種祭祀活動。陸德明《釋文》亦云:“祠兵,音辭,祭也。”徐彥疏作了進一步的闡釋:“何氏之意,以爲祠兵有二義也。一則祠其兵器,二則殺牲饗士卒,故曰祠兵矣。”孔廣森《通義》甚至說:“祠兵,師說以爲祠五兵——矛、戟、劍、楯、弓矢,及始造兵者……其神蓋蚩尤,或曰黄帝是也。”然而“祠”通常指“祠禴烝嘗”四時之祭中的春祭,或用以泛指祭祀,並未見與軍禮相涉者。而軍隊祭祀禮儀則被稱爲“禡”。《說文》示部:“師行所止,恐有慢其神,下而祀之曰禡。”《禮記·王制》:“天子將出征……禡於所征之地。”鄭玄注:“禡,師祭也,爲兵禱。”總之,何休等此說值得商榷。

《春秋》莊公八年:“甲午,祠兵。”《左傳》、《穀梁傳》所據經文皆作“甲午,治兵。”《穀梁傳》還申說道:“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與《公羊傳》行文近似,唯“祠”作“治”。同樣的內容,還見於多部文獻。如《左傳》隱公五年:“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國語·晉語五》:“乃使旁告於諸侯,治兵振旅,鳴鐘鼓,以至於宋。”《爾雅·釋天》:“振旅闐闐。出爲治兵,尙威武也;入爲振旅,反尊卑也。”《周禮·夏官·大司馬》:“中春,教振旅。……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鄭玄注:“凡師,岀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詩經·小雅·采芑》“振旅闐闐”鄭《箋》:“《春秋傳》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孔穎達《正義》:“此引《春秋傳》者,莊八年《公羊》文也。”

以上所引諸多文例中,“治兵”與“振旅”對舉,皆與“習戰”即操練軍隊有關,而未提及祭祀。《尚書·大禹謨》有“班師振旅”,孔《傳》:“兵入曰振旅,言整眾。”既然“振旅”指整頓部隊,而非一種祭祀活動,則與其相對的“治兵”恐怕亦非祭祀。何休《解詁》在下文也提到:“祠兵壯者在前,難在前;振旅壯者在後,復長幼,且衛後也。”如果“祠兵”是“祠其兵器”的話,“難在前”便無從說起。

因此此處的“祠”不當讀如字,而是通“治”,指操練軍隊。鄭玄在《詩經》箋中徑改《公羊傳》的“祠”爲“治”,表示他已經意識到此爲異文,而非“祠”有別意。“治兵”作“祠兵”可能是公羊家書法,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中亦作“甲午祠兵,以別迫脅之罪,誅意之法也”。

4.【辭】

《公羊傳》莊公九年:“畏齊也。曷爲畏齊也?辭殺子糾也。”

《解詁》:“時魯新見脅,畏齊浚之微弱,恥甚,故諱使若辭不肯殺子糾也。齊自取殺之,畏齊怒,爲備。”

按:根據何休注,“辭”的意義是推辭、不肯,據此則傳文的意義是,魯國畏懼齊國的原因,是因爲不肯殺齊國公子糾。傳文上一條提到齊國脅迫魯國殺了公子糾,在此過程中魯國是否有拒絕行爲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此時公子糾已被殺,齊國的目的已達到,魯國再因爲拒絕殺公子糾而畏齊,似不合邏輯。

參以宣公四年文:“此平莒也,其言不肯何?辭取向也。”何休注:“爲公取向作辭也。恥行義爲利,故諱使若莒不肯聽。”“辭取向”與“辭殺公子糾”句型一致,“辭”當是同一義。此處“恥行義爲利,故諱使若莒不肯聽”,彼處亦是“恥行義不終,故託爲畏齊之甚,不得已而殺之也”。“蓋魯之納子糾,義也,其卒爲齊殺子糾,不義也。”(見俞樾《群經平議》卷二三)

孔廣森《通義》亦云:“魯自知殺子糾不義,而以畏齊爲辭,故浚洙以飾成畏齊之狀。其實長勺之役我能敗之,則亦何至以千乘之國而不能庇一子糾哉?”故而此處釋“辭”爲“尋找藉口”更符合傳文意義。

5.【蹙】

《公羊傳》莊公三十年:“此齊侯也,其稱人何?貶。曷爲貶?子司馬子曰:‘蓋以操之爲已蹙矣。’”

《解詁》:“操,迫也。已,甚也。蹙,痛也。迫殺之甚痛。”

按:何休釋“蹙”爲“痛”。《詩經·大雅·江漢》孔穎達《正義》引《公羊傳》此文並說:“其意言齊桓公殺傷太多,甚可痛蹙,是齊桓之兵急躁之也。”“痛蹙”連言,其義與何休注同。

然而“蹙”有一更通行的意義“急促”,在此更符合文義。《詩經·小雅·小明》:“曷云其還,政事愈蹙。”毛《傳》:“蹙,促也。”鄭《箋》:“何言其還,乃至於政事更益促急。”《周禮·考工記·總敘》:“凡察車之道,不微至,無以爲戚速也。”鄭玄注:“齊人有名疾爲戚者。《春秋傳》曰:‘蓋以操之爲已戚矣。’”鄭玄引“蹙”作“戚”,並提出這是齊方言。在《公羊傳》此例中,“蹙”是“操”的謂語,若作“痛”義,則語義關係不明,若作“急”義,指齊桓公出兵操之過急,故而被貶,文義更曉暢。

6.【旗獲】

《公羊傳》莊公三十一年:“齊,大國也,曷爲親來獻戎捷?威我也。其威我奈何?旗獲而過我也。”

《解詁》:“旗獲,建旗縣所獲得以過魯也。”

按:“旗獲”的“旗”在此引申作動詞用法是無疑的,然而並不是何休所說的“建旗縣所獲得”。《左傳》閔公二年:“佩,衷之旗也。”杜預注:“旗,表也,所以表明其中心。”旗有標識、表徵作用,故而用作動詞時,義爲“表彰、標明”。與“旗”意義相近的“旌”,用作動詞的情況更常見。如《左傳》莊公二十八年:“若使太子主曲沃,而重耳、夷吾主蒲與屈,則可以威民而懼戎,且旌君伐。”杜預注:“旌,章也。”又如《文選》卷三張衡《東京賦》:“建象魏之兩觀,旌六典之舊章。”薛綜注:“旌,表也。言所以立兩觀者,欲表明六典舊章之法。”

正如“旌”並不表示把事物懸掛在旌旗上,“旗”也不表示“建旗縣所獲得”,衹是指在戰利品上樹立旗幟以彰顯本國的威力。

7.【庸】

《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

《解詁》:“庸,猶傭傭無節目之辭。”

按:何休錯誤地將“庸”理解爲了“平庸”之義。“庸”在古漢語中是一常見疑問詞,意爲“何”。《左傳》莊公十四年:“子儀在位十四年矣,而謀召君者,庸非貳乎?”又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幾乎?”《國語·晉語六》:“吾庸知天之不授晉,且以勸荆乎?”《莊子·齊物論》:“庸詎知吾所謂知之非不知邪?”這些“庸”皆是“何”、“安”、“詎”的同義詞,表示詢問甚至反問語氣。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三二“語詞誤解以實義”條提到:“《公羊傳》‘庸得若是乎’,言‘何得若是’也。解者以‘庸’爲‘傭傭無節目之辭’,愈失之矣。”

8.【酌】

《公羊傳》僖公八年:“乞盟者何?處其所而請與也。其處其所而請與奈何?蓋酌之也。”

《解詁》:“酌,挹也。時鄭伯欲與楚,不肯自來盟,處其國,遣使挹取其血,而請與之約束,無汲汲慕中國之心,故抑之使若叩頭乞盟者也。”

按:何休將“酌”解釋爲“挹取其血”。《穀梁傳》“酌”作“汋”,范寧注:“汋血而與之。”與何休見解相同。傳文僅一“酌”字,何休與范寧認爲所酌爲血,似無根據。況且酌血與盟,正是誠意的表現,與“無汲汲慕中國之心,故抑之使若叩頭乞盟者也”的說法不無矛盾。

《周禮·秋官·士師》:“一曰邦汋。”鄭玄注引鄭眾曰:“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汋者,斟汋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刺探尚書事。”孫詒讓《正義》:“段玉裁云:‘斟汋猶斟酌也。’……蓋斟酌有求取之義,故盜取國家密事者,謂之邦汋云。”據此,“酌”有“刺探”之義。洪頤煊《讀書叢錄》卷一六“酌之也”條曰:“謂鄭探知之而請盟也,‘汋’、‘酌’古今字。”孔廣森《通義》曰:“‘酌之’猶言‘探之’也,鄭屬於楚,不敢親來盟,使世子爲乞盟,以探齊侯之意。蓋齊侯許之,故下葵丘之盟鄭伯遂自至也。”他們認爲“酌”是“斟酌、刺探”之義,鄭伯不親自來參與盟會,而使世子前來乞盟,正是爲了刺探齊桓公的意見。這種說法較何休與范寧的理解爲長。

9.【崇朝】

《公羊傳》僖公三十一年:“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徧雨乎天下者,唯泰山爾。”

《解詁》:“崇,重也,不崇朝,言一朝也。”

按:“崇,重也”是《爾雅·釋詁》中的訓釋,在古代訓詁材料中也十分常見。但以此爲根據釋“崇朝”爲“兩個早晨”,釋“不崇朝”爲“一朝”,未必符合傳文原義。

《公羊傳》此語並非首創。《詩經·鄘風·蝃蝀》中有“朝隮于西,崇朝其雨”,兩者句型和意義皆十分相似,《公羊傳》文可能是承《蝃蝀》文而來。毛《傳》:“崇,終也。從旦至食時爲終朝。”“終”也是“崇”的常訓,且前代學者多以此解釋“崇朝”之“崇”。如《詩經·衛風·河廣》:“誰謂河廣,曾不容刀。誰謂宋遠,曾不崇朝。”鄭《箋》:“崇,終也,行不終朝,亦喻近。”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卷五:“‘崇’即‘終’之同部假借。《尚書·君奭篇》‘其終出于不祥’,《釋文》:‘終,一本作崇。’是‘終’、‘崇’古通用之證。”

古文獻中,“終朝”一詞亦常見。如《詩經·小雅·采綠》:“終朝采緑,不盈一匊。”毛《傳》:“自旦及食時爲終朝。”《周易·訟卦》:“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陸德明《釋文》:“旦至食時爲終朝。”《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而畢,不戮一人。”杜預注:“終朝,自旦及食時也。”而“重朝”一詞,則並不見於文獻。

根據毛《傳》,“崇朝”指的是從天亮至吃早飯的時間,根據何休注,指的則是將近一天時間。傳文爲了說明泰山的雲氣能在短時間內遍雨天下,顯然前者時間更短,更能生動地顯示泰山的雨水豐沛。且《公羊傳》文與《蝃蝀》文的承襲關係難以否認,《公羊傳》的作者可能也熟悉《蝃蝀》中的古訓,因而沒有理由認爲傳文會改變其原義。此處將“崇”視爲“終”的假借,當更符合文義。

10.【殆】

《公羊傳》襄公五年:“蓋舅出也,莒將滅之,故相與往殆乎晉也。”

《解詁》:“殆,疑,疑讞于晉,齊人語。”

按:“殆”與“治”通,爲“訟理”之義,詳說見4.2節第21條。

11.【嫡】

《公羊傳》昭公五年:“秦,夷狄也,匿嫡之名也。其名何?嫡得之也。”

《解詁》:“嫡子生不以名,令于四竟,擇勇猛者而立之。據秦嬰稻名,獨嬰稻以嫡得立之。”

按:何休的注解使傳文更不可解。既然秦國的風俗是隱匿嫡子之名,爲何又說記錄秦伯罃、秦伯稻之名是因爲他們以嫡而立?

此處“匿嫡之名”的“嫡”是“嫡庶”之“嫡”,不過上古文獻中這個詞更多寫作“適”。《公羊傳》隱公元年即作“立適以長不以賢”。而“適”又有另一個常見的意義,即“正好、恰巧”。“嫡得之也”之“嫡”,可能即此“適”,表示秦伯罃、秦伯稻的名字是偶然得知的,而非秦國宣布的,這正可與秦國隱匿嫡子名字的習俗相適應。

另《公羊傳》襄公八年:“此侵也,其言獲何?侵而言獲者,適得之也。”何休注:“時適遇值其不備。”“適得之”與“嫡得之”句型一致,可間接證明昭公五年此句後一“嫡”當作“適”。一種可能是,此處兩“嫡”字本來皆作“適”,後傳承者因不明兩字意義不同,而皆改作“嫡”,致使傳義不可解。何休強解之,反不能自圓其說。

12.【維婁】

《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且夫牛馬維婁,委己者也,而柔焉。季氏得民眾久矣,君無多辱焉。”

《解詁》:“繫馬曰維,繫牛曰婁。”

按:“維”和“婁”分別都有牽曳、維繫之義,但沒有文獻顯示它們有分用於牛馬的情況。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即提出質疑:“維婁分屬牛馬,古無明文。且夫牛馬之順於餧己者,不待維繫而始然,然則維婁二字爲贅文矣。”又進而提出自己的意見:“當讀‘且夫牛馬’爲句,‘維婁委己者也而柔焉’爲句。維與惟同,婁,古屢字也。”他的意見有可取之處。牛馬不知擇主,衹要有喂飼的人,就會馴服於他,並不一定要被牽繫,“維婁”若作牽繫解,似嫌無著落。根據王引之的觀點,“維婁”屬下,且“婁”同“屢”,則義爲牛馬唯獨對屢次喂飼自己的人柔順,文義更通暢。但這樣原文中的助詞“也”又無著落。此處的“也”顯然不是陳述句的句末語氣詞,而是句中的停頓標記,若將“維婁委己者”視爲“柔”的賓語,則它們之間並不需要插入停頓標記,“也”反而令文氣中斷。此處可能存在異文,在沒有進一步材料證明的情況下,衹能暫且接受王氏的觀點,而對“也”存疑。

13.【執事】

《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昭公曰:‘喪人不佞,失守魯國之社稷,執事以羞。’”

《解詁》:“謙自比齊下執事,言以羞及君。”

按:如果將“執事”理解爲魯昭公自稱,“羞”是“以羞及君”,則“執事以羞”是“主語+以+謂語”的形式,無論“以”作爲介詞,還是連詞,皆扞格難通,不符合句法規則。孔廣森《通義》認爲:“不敢斥齊侯,謙言爲齊執事之羞。”亦即“執事”是對齊侯的尊稱,此說法更符合語言事實。《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寡君聞君親舉玉趾,將辱於敝邑,使下臣犒執事。”杜預注:“言執事,不敢斥尊。”又襄公二十二年:“我先大夫子駟從寡君以朝于執事,執事不禮於寡君。”杜預注:“言朝執事,謙不敢斥晉侯。”如此理解,則“執事以羞”爲倒裝句,即“以羞執事”,即使齊侯蒙羞,“以”是表示順承的連詞。春秋戰國文獻中,有許多類似於“執事”的對諸侯的敬稱,如“宰旅”、“左右”、“從者”等,皆表示說話人自謙,不敢直斥諸侯,僅與其部下相交接。

14.【迿】

《公羊傳》定公四年:“復讎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解詁》:“迿,出表辭,猶先也。不當先相擊刺,所以申孝子之恩。”

按:“迿”這個字僅在《公羊傳》中出現過。《玉篇》、《廣韻》收錄此字,釋爲“出表辭”,《集韻》釋爲“先也”,也是全然照錄《公羊傳》中何休的注釋。

徐彥疏:“然則表者,謂其戰時旅進旅退之限約。迿者,謂不顧步伍,勉力先往之義,故曰‘出表辭’。”據此,“不相迿”有“不爭先”之義。這個意義與《禮記》中的兩則相類。一是《檀弓上》:“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讎如之何?’曰:‘不爲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二是《王制》:“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踰。”均表示朋友相處不可爭先。然而意義方面的相合不能成爲“迿”能訓“先”的有力證據。

陳立《義疏》提出:“《說文》無‘迿’字,古從辵字多與從彳字混,疑‘迿’即‘徇’也。”《說文》“徇”作“”:“行示也,從彳,勻聲。”即“宣示於眾”之義。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殺顛頡以徇于師。”

“徇”還有引申義“謀求”,如《史記·項羽本紀》:“今不恤士卒而徇其私,非社稷之臣。”司馬貞《索隱》引崔浩:“徇,營也。”還可引申爲“爲……而死”,如《史記·伯夷列傳》:“貪夫徇財,烈士徇名。”張守節《正義》:“以身從物曰徇。”此引申義多寫作“殉”。《韓非子·難一》:“則勸之以徇。”王先慎《集解》:“乾道本‘徇’作‘殉’。”《文選》卷四六陸機《豪士賦序》:“而遊子殉高位於生前,志士思垂名於身後。”

陳壽祺《左海經辨·說文經字考》提出:“《說文》‘侚’、‘徇’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之‘迿’。”而“徇”又通“殉”,朋友不相迿,即《禮記·曲禮》“不許友以死”之義。《公羊傳》此例中伍子胥談論古復讎之道,一是“復讎不除害”,即衹能殺讎人,而不能兼及其後人,二是“朋友不相迿”,皆是從復讎要適可而止,不可遷怒的角度而言。何休所認爲的“不當先相擊刺,所以申孝子之恩”,表示幫助朋友報讎不能自己先動手,而是要讓孝子自己手刃讎人,明顯不是從仁義、適可而止角度出發的言論,恐非傳義。釋“迿”爲“殉”,表示爲朋友報讎衹宜相衛,不宜相殉難,於義爲長。

15.【蒲社】

《公羊傳》哀公四年:“蒲社者何?亡國之社也。”

《解詁》:“蒲社者,先世之亡國,在魯竟。”

按:傳文僅提及“蒲”是亡國,何休闡發爲一個在魯國境內的已經滅亡了的國家。徐彥疏更進一步發揮爲“蒲者,古國之名,天子滅之,以封伯禽,取其社以戒諸侯,使事上”。

而“蒲社”在《左傳》和《穀梁傳》的經文中皆作“亳社”。左氏無傳,杜預注:“亳社,殷社,諸侯有之,所以戒亡國。”《穀梁傳》:“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亡國之社以爲廟屏,戒也。”范寧注:“殷都於亳,武王克紂而班列其社於諸侯,以爲亡國之戒。劉向曰:‘災亳社,戒人君縱恣不能警戒之象。’”是《左傳》和《穀梁傳》皆認爲亳非他國,而是指殷商,與《公羊》異。

“亳社”不僅出現在此二傳中,《漢書》亦引作“亳社”。《五行志上》:“董仲舒、劉向以爲亡國之社,所以爲戒也。天戒若曰:國將危亡,不用戒矣。《春秋》火災,屢於定哀之間,不用聖人而縱驕臣,將以亡國,不明甚也。一曰,天生孔子,非爲定哀也,蓋失禮不明,火災應之,自然象也。”《王莽傳上》劉崇謀反,劉嘉上奏:“及崇社宜如亳社,以賜諸侯,以用監戒。”《魏書·房法壽傳》:“武王滅紂,以亳社爲亡國之戒。”《周禮·秋官·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爲之尸。”鄭玄注:“周謂亡殷之社爲亳社。”《禮記·郊特牲》中則作“薄社”:“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薄社北牖,使陰明也。”鄭玄注:“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陸德明《釋文》:“薄,本又作亳,步各反。”

“蒲”與“亳”、“薄”可通,《尚書·蔡仲之命》:“成王既踐奄,將遷其君於蒲姑。”《史記·周本紀》引作“薄姑”。阮元在《公羊傳》哀公四年此條的《校勘記》中引用臧琳《經義雜記》:“是薄、蒲、亳三字古通。”根據上引多處文獻對“亳社”、“薄社”的記載,有理由相信,“蒲社”即“亳社”,是殷社,而非被滅亡的某小國之社。

宋翔鳳《過庭錄》卷九“蒲社”條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爲:“成王滅奄以封魯,而遷奄君於蒲姑,而奄之社即名蒲社。”古奄國存在於魯國境內是可以確認的,然而奄既已亡國,纔遷至蒲姑,在蒲姑時奄社已無從提起,宋氏的證據似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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