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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进步中的“是”到“应当”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在道德进步的证据之林以及诸多有助于道德进步的因素中开辟道路时,请记住,如果道德进步是我们的目标,那么确定道德进步的原因就告诉了我们可以怎样达到目标。人们也可以主张科学和理性告诉了我们如何缩小道德领域的范围,并且这么说也没错。同性恋和同性婚姻作为最新一波权利革命,正在我们这个时代兴起。科学研究为我们指出了问题的解决之道。
从道德进步中的“是”到“应当”_道德之弧: 科学和理性如何将人类引向真理、公正与自由

当我们在道德进步的证据之林以及诸多有助于道德进步的因素中开辟道路时,请记住,如果道德进步是我们的目标,那么确定道德进步的原因就告诉了我们可以怎样达到目标。但首先,它没有解释我们为什么想要扩展道德领域的范围问题。人们也可以主张科学和理性告诉了我们如何缩小道德领域的范围,并且这么说也没错。自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明确提出是-应当问题(有时被称为自然主义谬误或休谟断头台)以来,如何(how)与为何(why)之间的区别就变成了一个折磨道德研究的棘手问题。休谟问题又被看作描述性陈述(某物是的方式)与规范性陈述(某物应当是的方式)的区别问题。休谟这样描述这一问题:

在我迄今所遇到的每一道德体系中,我总会注意到,开始一段时间,作者前进在通常意义的推理之路上,建立起上帝的存在或者做出有关人事的观察;然后,突然某个时刻,我惊讶地发现,遇到的命题没有一个不是以应当或不应当联结,而通常的命题系词是和不是消失不见了。这个变化不易察觉,但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因为这里的应当或不应当表达了某种新的关系或断言,所以它应该得到考察和解释是必然的;与此同时,应该给出一个理由;因为看起来完全不可思议的是,这种新的关系如何能够从完全不同的其他关系中演绎出。但是因为作者们通常并未这样警告大家,所以我认为有必要不揣冒昧以此提醒读者诸君;我也相信这个微小考量将会颠覆所有粗陋的道德体系,而且我们会看到,恶习与美德的区别既不能仅仅基于客体间的关系,也不能通过理性来理解。[57]

绝大多数人把休谟的意思理解为有一堵墙把是与应当隔开,并且科学对于判定人类价值和道德没有发言权。但如果道德和价值不应该奠基于事物是的方式——现实——那么它们应该奠基于何处?当我用“是”这个字的时候,我并非仅仅意指自然的东西——如仅限于生物特性层面那样——而是意指有关被研究的“是”的现实。当我们研究战争的原因以便我们能够减少战争并弱化它的后果时,这是一个基于战争真实性的是与应当转换——真实性并不仅仅意指人的好斗的生物倾向(或相反)。我用真实性意指所有形成战争成因的因素:生物学的、人类学的、心理学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经济学的,等等。

自休谟概括了是与应当问题以来,哲学家们一直与之缠斗不休,并且有人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案,如被广泛引用的约翰·塞尔(John Searle)1964年的论文《如何从“是”导出“应当”》。 他在这篇论文中建议,比如,做出一个承诺的行为构成了“是”,而“是”本身则构成了一个人“应当”去履行的责任[58]无论如何,请注意休谟究竟在说什么:不是说人不能从“是”转向“应当” (无论多么难以察觉),而是说人不应该这么做却不提供理由。说得好!科学中的任何主张都必须有理性和证据支持,不然任何主张都只不过是一句断言。当休谟提出“这个[给与理由的]微小考量将会颠覆任何粗陋的道德系体系”时,这句话似乎是对着他的读者讲的。为了确保我没有误读休谟,或者在解读休谟时,没有用我以为应当在那里的东西代替是在那里的东西,我就这个问题咨询了世界上最重要的休谟学家之一——牛津哲学家彼得·米利肯(Peter Millican):

无疑,休谟并未明确说是/应当的裂隙是不能逾越的,但他的道德分析以情感为基础,这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意味着——道德陈述不是事实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观念间的联系)。我想他会采纳和你几乎一样的路径——不会认为道德能通过逻辑思考获得,而是会愿意将道德看作自然的人类现象——需要科学的理解,然后借助科学理解告诉我们做出有关如何培育道德的决定。当然,那些决定是由我们的自然情感做出,因此这里有一点循环论证的成分(我们不是简单地从一些事实推出另一些事实问题——伦理判断在起作用),但只要有足够的基本共识(如战争是坏的,信任是好的),循环论证不会阻碍进步。[59]

不论是和应当混合的程度如何,不阻碍进步是任何事业值得努力的目标,但通过应用道德进步的原因来推动道德进步,我们还能够做得更好。在这个意义上,本书一方面是描述性的,因为它描绘了在我们变得更加道德的时间之流中哪些东西得到了伸张,另一方面它也是规范性的,因为它规定了如果想要延续这一趋势我们应当做什么。

同性恋和同性婚姻作为最新一波权利革命,正在我们这个时代兴起。科学以描述性的语言告诉我们,人类有一种追求生存和繁荣的进化而来的、内在的动力;科学还告诉我们,在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健康和幸福所需要的诸多前提中,最必要和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就是与另一个人之间爱的纽带。以规范性的语言来讲,我们可以说只赋予一个选定的特权人群实现这一进化而来的需求的权利——与此同时剥夺其他人的同样的基本权利——是不道德的,因为这剥夺了他们实现自己本质的机会,这本质就是作为进化而来的有感觉的存在者的本质。这个判断是对的,即使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正如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们已经提出来的那样)也是如此,即这类歧视性对待的实践对整个人群更好(在功利主义微积分中,少数人的牺牲如果带来更多人的更大幸福就是正当的)。然而,这仍然是错的,因为个体而非群体才是道德主体。正是个体,感受到了被歧视的锋芒,被排斥的刺痛和被法律区别对待的侮辱。科学告诉我们为什么会有如此感受,理性则教导我们如果想要继续权利革命带来的道德进步,对此我们该去做些什么。

同样,社会科学显示人类是天生的部落生物,我们倾向于排斥异己,仅仅因为他们不是我们(不论“我们”是怎样定义的)中的一员。因而,我们如何能够超越心灵的自然倾向?这些倾向把人划分为充满偏见的类别,把他们变成他者(others),我们可以排斥、剥削或杀戮的他者。科学研究为我们指出了问题的解决之道。例如,研究显示认识同性恋邻居、朋友或者同事的异性恋较少可能对同性恋持有狭隘和充满偏见的看法,他们更可能认同同性恋应该在法律上被平等对待,并被赋予平等的权利如婚姻权。如一份2009年的盖洛普研究显示,“当保持意识形态条件不变时,相比那些有相同政治信念但个人并不认识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者的人们,那些认识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者的人对于同性婚姻明显地更加支持。”[60]因此,由LGBTQ演员主演的戏剧、电影和电视节目;文学和流行文化中正面描写同性恋和非常规的性别表达;“出柜”运动;政治、商业和体育中的LGBTQ模范——所有这些的存在对于唤醒同情和理解,因而对于一直向外扩展道德领域的范围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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