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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特质与机会主义特性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反正义的公平观”的“话语”特质为“反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提供了泛道德的辩护依据,那么其机会主义特性则可能使这种“易循环性”跨越反正义行为的可比较范畴,从而以行动者自认为更有利的其他方式表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带来了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它既使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辩护依据,也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
话语特质与机会主义特性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由知识精英和普罗大众共享的事实,既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现时中国的普遍性,也表明其开始具有福柯意义上的“话语”特质。如果连(主流的)知识精英都不仅无力反思、而且不自觉地维护某种观念,这足以说明它已开始成为表征着“真理”和“权力”的“话语”。因为“话语”的形成意味着:“我们只能按照某些特定的具体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针对某个特定的社会对象或实践(比如,疯癫)写作、言说和思考。”[27]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反正义的公平观”对抗争实践的“话语控制”,造就了转型中国“反正义局面”的循环出现。慈继伟曾指出了“正义局面的脆弱性”,即他所谓的“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28]不过,在我看来,“非正义”(unjust)的表述并不足以揭示这些行为或现象的性质;毋宁说,它们是“反正义的”(antijust),即违反“应得”(法律权利和道德应得)的。因此,我主张把慈继伟所指称的这种行为和现象改称为“反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慈继伟从一般性的视角出发,以“相互性”(特别是作为反应性态度的“愤恨”)来解释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道德心理基础。如果结合转型中国的情境,我们可以说正是这种具有话语特质的“反正义的公平观”,极大地助长了现时中国反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如果说“相互性”(特别是“愤恨”)解释了个体实施同样或类似反正义行为的心理动机,那么“(反正义的)公平”则使这种道德心理有了正当化的“外衣”。转型中国反正义局面的循环出现,大致遵循着这样的逻辑:(1)其他人的行为违背了道德或法律上的“应得”,并从中获得“份外”的收益;(2)行为人因为没有获得同等情况下的“份外”收益而产生愤恨;(3)为平息内心愤恨,行为人以“公平对待”为由要求获得同样或类似的收益。正是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使行动者在把内在的“愤恨”转化为外在的抗争行动时有了泛道德的辩护依据。政府当局或管理部门之所以最终向行动者的抗争妥协,与其说是同情其内心的“愤恨”,不如说是认可了“公平”对待这一正义之形式要素的有效性。因此,正是人们对“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共同认可(换言之,“反正义的公平观”对抗争实践的“话语控制”),造就了实践中反正义局面的循环出现。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因有人插队而纷纷不再排队、因有人“种房子”获得拆迁补偿而纷纷“种房子”、因有人靠“走后门”获利便想方设法“走后门”等等事例,正是这种“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典型例证。

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在实践中还具有显见的机会主义特性,即体现为一种机会主义的平等观。在实践中,诉诸法律理由(法律内的“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并非为知识精英所独有,它也会成为社会成员(特别底层民众)实施抗争行动的策略性、“权变性”(contingent)理由。相关的经验研究表明,在现时中国的抗争实践中,行动者关注的核心并不是采取何种抗争手段,而是抗争手段的最终成效。“在目的主义的指导下,行动策略的价值并不在于自身,而在于其对实现利益诉求的贡献程度。”[29]因此,法律理由(所谓的“依法抗争”)和泛道德的理由(所谓的“依理抗争”)常常根据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交替成为人们的辩护依据。这使得“反正义的公平观”具有显见的机会主义特性:对行动者来说,重要的不是是否真的“公平”,而是以“公平”的名义可以获得何种收益。在这里,“观念”与“利益”之间的互动其实是以“利益”为基础的;或者说,“观念”本身具有最大限度的形式性和开放性,并随着“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被填充进不同的实质内容。“事实有利讲事实,法律有利讲法律,事实和法律都不利就拍桌子”(If you have the facts on your side,pound the facts.If you have the law on your side,pound the law.If you have neither on your side,pound the table),这句教导讼师的西方法谚,似乎已成为转型中国普通民众进行社会抗争的普遍策略。这种机会主义的抗争策略,与“反正义的公平观”所具有的证成力量交叠在一起,既使得“反正义的公平观”本身具有了机会主义的特性,也进一步恶化了前述“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如果说“反正义的公平观”的“话语”特质为“反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提供了泛道德的辩护依据,那么其机会主义特性则可能使这种“易循环性”跨越反正义行为的可比较范畴,从而以行动者自认为更有利的其他方式表现出来。前述“抄袭权”的事例正体现了这种机会主义特性:由于不能以有权有势者的方式获得“份外”收益,抄袭被诉求者认为是获得“公平对待”的最便利方式。

毋庸置疑,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是一种极端的、激进的正义观念。“反正义”(即违反“应得”要求)本身,正是其极端性和激进性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带来了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它既使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辩护依据,也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

把握了“反正义的公平观”对转型中国正义问题的影响,我们就基本触及了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高度复杂性。然而,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是如何生成的?我们应当如何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探求超越这种“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努力方向?囿于篇幅,笔者将不再探讨这两个层面的问题。

【注释】

[1]孙国东,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兼任院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及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

[2]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领袖霍耐特(Axel Honneth)曾提出了“正义论作为社会分析”的著名主张,并试图“以社会理论去发展一种正义思想”。正如他指出的:“在制约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一些局限中,其中有一个局限就是它与社会分析的脱节,这使得哲学只能定位在纯粹规范性的原则上。”[德]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3]在社会—政治理论的学术传统中,“agent”(能动者/施为者)和“actor”(行动者)是略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一般来说,前者多为吉登斯、布迪厄、哈贝马斯等左翼社会理论家所偏爱;后者源于韦伯,并尤为符号互动论、文化解释论等关注行为(behavior)背后之文化蕴含(动机或意义关联等)的论者所偏好。因此,后者有“理解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的背景,但亦常被认为带有“意识哲学”或“主体哲学”痕迹。由于不属于细致的社会理论研究,本文对两者不作区分。

[4]J.Habermas,“Law and Morality,”Kenneth Baynes trans.,in SM McMurrin(ed.),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8,Salt Lake City: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88,p.245.为使行文统一起见,此处引证把原文中的“后传统”(post-traditional)改为了“后习俗”。

[5]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4、18页。

[6]参见[德]韦伯:《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 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7页。此处根据英译本对译文进行了调整,见M.Weber,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H.Gerth and C.W.Mill(s ed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p.280。

[7]J.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1: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T.McCarthy trans.,Boston:Beacon Press,1984,p.193.

[8]J.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W.Rehg trans.,Cambrige,Mass.:MIT Press,1996,p.69.

[9]J.Rawls,“Justice as Fairnes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54,No.22(1957),p.653.

[10]J.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E.Kelly(ed.),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30.

[11]参见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03。

[12]J.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Restatement,p.73.

[13]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311.

[14][美]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15][美]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第169页。

[16][美]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第169页。

[17]同上书,第281页;[美]凯克斯:《为保守主义辩护》,应奇、葛水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导论)。

[18]参见慈继伟:《中国政治哲学需要自己的“议事日程”》,载钱永祥主编:《一九四九:交替与再生》,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10页。

[19]从学理上看,“良序社会”(正义社会)的理念一般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即认为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是理想社会秩序的根本。因此,它多为自由主义论者所接受。“良善社会”(good society)的理念一般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即认为促进善观念的成长以确保社会—政治秩序的可欲性(desirability)是理想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它多为社群主义、共和主义或保守主义论者所偏爱。简单地说,我们可将两者的区别解读为对理想社会的载体理解不同:前者主要落实为国家的制度体系,即体现为国家进行制度建构的责任;后者主要体现为个体的道德义务或社会的团结机制。在西方语境中,良善社会理念主要是作为良序社会理念的补充(而非替代)而存在的,即是对前者的修补性、改良性的主张。在转型中国的语境中,鉴于现代性问题的共时性存在,上述两种理想社会的理念都应进入我们的视野中。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需结合现时中国独特的政治与社会—历史条件去建构转型中国“良序社会”乃至“良善社会”的具体规范性要求,而不可径直把西方论者的主张照搬过来。后文关于转型中国“底线正义”规范性要求的表述及其理由,将充分说明这一点。

[20]See J.Feinberg,“Non-comparative Justic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83,No.3 (1974),p.300.

[21]值得注意的是,将正义理解为形式上“一致性”与实质上“应得”的结合,并不完全等同于将其理解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只有在一个良序社会,即只有在“一致性”符合“应得”要求时,它们才是一一对应的。为了反衬出“形式上的一致性”可能导致的“反正义”,本文保留形式正义(规则之治)本身的正义属性,并把它与实质正义(良法之治)共同作为正义之实质要素——“应得”——的基础。把“一致性”与“形式正义”区分开来,旨在表明:一致性尽管常常是形式正义的典型形式,但也会成为滥用形式正义的表现。后文详论的那种“反正义的公平观”正体现了这一点:那些在公平(一致性)名义下进行的各种抗争行动,常常既违背了违反实质正义的“应得”要求,也违反了形式正义的“应得”要求。

[22]参见J.Feinberg,“Non-comparative Justice,”pp.297—338。关于“比较原则”与“非比较原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实践运用,可参见R.H.Levine and R.Pannier,“Comparative and Noncomparative Justice:Some Guidelines for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William&Mary Bill of Rights Journal,Vol.14,Issue 1(2005),pp.141—192。

[23]不同于罗尔斯式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所谓的“反正义的公平”是在凸显“公平”与“正义”之区别的前提下,专为描绘转型中国的主导正义观念而提出的,其批判意义大于建构意义。它具有某种临时性,为后文将要进一步构建转型中国“底线正义”诸原则提供了基本的问题意识。

[24]参见雷磊等《:“不作弊,不公平”:一个高考“强”县的养成》,载《南方周末》2013年6月20日第A1版;萧辉等《:教育名城钟祥的高考“舞弊战”》,载《新京报》2013年6月20日第A23版。

[25]德沃金区分了“把人视为平等者”(treating people as equals)与“平等地对待每个人”(equal treatment)(参见R.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277)。前者涉及人格平等或机会均等,后者涉及实质平等或结果平等。一般来说,后者更具实质意义,但前者更为基础。

[26]See J.Kean,“Justice,Impartiality and Equality:Why the Concept of Justice Does Not Presume Equality,”Political Theory,Vol.24,No.3(1996),p.380.

[27]A.McHoul and W.Grace,A Foucault Primer:Discourse,Power and the Subject,London:Taylor&Francis e-Library,2002,p.31.

[28]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第1页。

[29]王军洋:《权变抗争: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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