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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如何产生的?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由调停制度、仲裁、各种专门性ADR等组成。2004年12月1日,日本颁布了《关于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利用的法律》,并决定于2007年5月开始施行。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对纠纷解决的积极参与成为了日本当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被称之为“纠纷管理型ADR”。
日本制度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日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由调停制度、仲裁、各种专门性ADR等组成。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调停制度,属于法院附设ADR,在日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历史最悠久,发挥的作用也最大,并且有效地缓解了移植法与传统社会之间的鸿沟。除特色性的调停制度以外,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采用ADR的方式解决问题,其ADR方式的多元化也适合日本社会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一、日本ADR的发展状况

日本ADR机制,从运营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司法ADR、行政ADR以及民间ADR,其中司法ADR和行政ADR最具日本特色。

(一)司法ADR

作为日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历史最长、发挥作用最大的调停制度,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德川时期,现代民事调停制度的建立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制定的一系列调停法,这种ADR方式有效地缓解了移植法和传统社会间的不适与冲突,并在战后逐步完成了向现代“ADR的转型”。目前,在日本法院进行的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是各式ADR中利用率最高的。根据2002年度的统计,法院处理的民事调停案件为362925件,调停成功率达33.2%,只有8.4%的案件调停失败。1951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民事调停法》,该法沿用至今,于2003年对《民事调停法》进行了修改,不断使其趋于规范化、制度化。2003年,日本调停案件收案数为751432件,2005年的收案数为452818件,2010年的收案数为228361件,2011年的收案数为212281件,2003年至今,日本调停案件收案总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调停案件总数为197657件,仅为10年前的四分之一强。

2004年12月1日,日本颁布了《关于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利用的法律》,并决定于2007年5月开始施行。该法最重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对调停执行员的认证制度,即只有满足了一定要件的人才能担任调停执行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社会、给利用者增加信赖感和信服感。

(二)行政ADR

除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停制度以外,日本的行政ADR也颇具特色。由于日本的民族性格中有一种对权威和秩序的特殊信赖,并且日本民众历来对于诉讼持回避或消极态度,因此行政方式特有的优势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对纠纷解决的积极参与成为了日本当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被称之为“纠纷管理型ADR”。

日本的行政型ADR包括:国民生活中心、都道府县消费生活中心、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建筑工程纷争审查会、都道府县劳动纷争调整委员会等。随着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这类纠纷解决机构在不断增加,行政机关也往往被赋予了解决纠纷的职责。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调委),该机构自1972年设立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累计处理案件达1000余起,其中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有防滑轮胎、粉尘公害以及丰岛废弃物不法投弃事件等。公调委是依据《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建立的专门性纠纷处理机构,其职能是对环境纠纷进行独立调查、处理的准裁判机构,并拥有准立法权。这一机构的目标并非取代司法救济,但是由于其功能涵盖了事后损害救济、迅速处理环境事件、协调环境政策和通过事先论证防止危害发生等多方面的功能,已经逐渐显示出其优越性了。[5]

(三)民间ADR

除了传统的调停制度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之外,日本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民间ADR机构,但是由于日本人“权力崇拜”意识的根深蒂固,导致这些民间机构的利用率并不是太高。

民间ADR机构,以仲裁为中心而开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仲裁机构当属国际商事仲裁协会,2001年该机构处理案件9起,日本海运集会所受理案件15起,1999年设立的曾风靡一时的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的受案量只有5起。即便是律师协会仲裁中心,参与调停或诉讼的数量也要远远大于仲裁。除仲裁性质的ADR以外,还有一类ADR机制的主持者或创办者基本上属于社团或行业协会的性质,例如生活消费领域、汽车、化工、家用电器等。

但是,民间ADR的利用率远不及司法和行政ADR。为了平衡司法、行政、民间ADR三者的社会功能,为了致力于创建一个自律、自治的市民社会,日本国内的当务之急是增加市民自治的民间纠纷解决处理机构,增加中立、市民化的ADR,目标是扩大国民对纠纷处理的选择的权利。

二、日本ADR的特点

(一)ADR与司法诉讼并行化

西方国家一般是由于社会进入高增长期后,人的“好讼”导致了社会的“诉讼爆炸”,引发民事诉讼制度的危机,从而孕育出ADR文化。而日本在诉讼的利用上,恰恰没有出现所谓的现代意识,反而表现出诉讼缓慢增长。但与此同时,日本并没有放弃ADR机制,除了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以外,其他领域的一些ADR也开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日本法学界普遍地认为“在一定限度内甚至可以说ADR的广泛采用正是公民主权、市场法则以及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某种更加彻底的“非对抗性的当事人主义”[6]

(二)ADR理念的人情化

正如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指出的“日本和美国在思考方式上存在差异,日本的看法是实体法只有经过适当变化后才能予以使用,而美国的观点则是纠纷解决应该在既有法律基础上解决,变化后的实体法已经不是真正的法律了。在日本,人们强烈地倾向于认为,正确的解决最好是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符合现实。然而在美国和欧洲的主流观点都认为ADR可以在程序方面灵活操作,但是基本规则仍应按照案件性质适用实体法”[7]。又如,日本人“和”的理念贯穿始终,这对日本人的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产生重大影响。日本人对ADR的理解直白地说就是圆满地解决纠纷。而美国,乃至欧洲的主流观点则认为不管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都不能丧失法律正当化的基础,对缓解实体法与传统社会冲突的机能不以为然。

(三)ADR的利用方式多元化

小岛武司教授把ADR的功能归结为“对法律利用的扩大;促进对程序阶段的参与;整体协调;程序平等”[8]。而太田胜造教授所做的实证调查表明,法律在ADR中的作用存在三种不同模式:(1)强调法律作为纠纷解决标准的ADR模式,广泛地运用于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心、公共污染协调委员会和产品责任中心。(2)以人情作为弥补与现实之间差距的工具,但法律仍为主要标准的ADR模式,适用于健康生活国家中心和首都东京的受害消费者救援委员会。(3)由调解员针对案件自由裁量,在公正基础上做出解决法院的民事调停和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的仲裁中心采取此模式。另一个调查也表明,法律在ADR中的作用与专家参与的程度直接相关。[9]由此可见,在日本,ADR的发展和司法利用相辅相成,协调互补,很符合日本社会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日本“ADR”制度并非以“诉讼爆炸”为前提,而是遵循本民族传统文化“和”的理念,在司法诉讼的同时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自主、和平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适应力,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工具。

【注释】

[1]参见[日]荒木尚志等:《国外劳动契约法制调查研究报告书》,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2005年版。

[2]参见[日]毛塚胜利等:《国外集体劳资纠纷处理制度及实态——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2004年。

[3]参见[德]沃尔夫冈·多依布勒,何旺翔译:《德国劳动法的基本架构及其在全球化影响下的发展前景》,中德法学论坛,2007(4)。

[4]参见[梁睿:《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及对我国的启示》,《山东审判》,2006(1)。

[5]参见[日]大久保规子:《行政机关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的现状与课题——以公害等调整委员会的活动为中心》,第185页。

[6]季卫冬:《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评述》,《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5日。

[7][日]小岛武司,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8][日]小岛武司,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9]参见[日]小岛武司,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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