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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尽管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已经被WTO所代替,但其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和近半个世纪的实践不仅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仍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却严重阻碍了GATT1947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发挥作用。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

尽管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47)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已经被WTO所代替,但其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和近半个世纪的实践不仅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仍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GATT 1947第22条和第23条为核心的争端解决条款,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较为公平地解决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对维护缔约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却严重阻碍了GATT1947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发挥作用。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内部缺乏协调性,即GATT1947争端解决一般规则与东京回合达成的各个“守则”中规定的特殊争端解决规则的冲突问题没有解决。

(2)GATT1947争端解决程序缺乏明确而又严格的时间限制,使得有些争端久拖不决。例如,1992年7月,日本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共体对其车用录音带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2年10月决定成立专家组,1993年10月25日专家组才成立,可是直到1994年底专家组仍在工作,连报告都未拿出来。[1]

(3)GATT1947明显的缺陷在于,它为那些不愿意进入争端解决程序或者不愿意使专家组报告发生法律效力的缔约方提供了否决权。例如,对于是否成立专家组解决争端,GATT1947是否通过专家组报告,如果被诉方或败诉方投否决票,则无法成立专家组或者通过专家组报告。

(4)GATT19478只管辖货物贸易,已经远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GATT1947管辖的内容仅仅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对于某些领域如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某些重要的敏感性商品如农产品、纺织品服装等没有管辖权。

进入20世纪80年代,关贸总协定在争端解决方面出现了令人困惑的现象。一方面,由于缔约方通过了东京回合以及1982年和1984年的几个部长会议决议,争端解决机制无论是在机构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比以前有了明显的改进;然而,另一方面,争端解决的效率却在这一时期明显下降,许多争端得不到解决,人们对于争端解决过程中暴露的各种弊端越来越不满。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争端解决机制才能适应现实和未来的发展需要,成为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GATT1947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宣言确定了关于争端解决谈判的目标,即为建立一个能迅速有效解决争端,对全体缔约方都有利的制度,谈判应朝着改善和加强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方向努力,同时谈判将确认能使总协定的规则更为有效、更具有执行力的提议。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或《谅解协定》),决定建立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尽管人们依然承认在WTO成立之后,政治因素依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DSU的达成表明各成员方致力于建立一种综合救济的法律体系,希望在该体系中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能够相互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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