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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实践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实践本节将具体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实践情况。图4.1 WTO争端解决机构1995—2005年立案数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WTO成员方的增加、国际贸易量的扩大等方面可能都是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原因。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实践

本节将具体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实践情况。在WTO的谈判和贸易争端实践中,有时候发展中成员方团结在一起争取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发展中成员方的合作对象是发达成员方,产生贸易争端的双方都是发展中成员方。本节将WTO的成员分为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只是为了分析方便,不意味着在WTO中存在这样的两大利益团体。

一、DSB正式立案情况

从1995年WTO正式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立案335起,详细情况见表4.1。

表4.1 1995—200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立案情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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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WTO官方网站资料统计,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案件处理数量经历了从大幅增加到平稳的过程

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数量在最初几年大幅度增加,以后逐渐进入平稳。从1948年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共受理争端231件,做出102个工作组报告,年平均分别为近5件和2.2个;而WTO争端解决机构从1995年到2005年已经立案335起,年平均30件以上,详见图4.1。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受理的案件超过了GATT40余年受理案件的总和,充分反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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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WTO争端解决机构1995—2005年立案数量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WTO成员方的增加、国际贸易量的扩大等方面可能都是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原因。WTO协议覆盖的范围大大扩展,导致成员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大量增加(不仅是货物贸易领域,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增加了新的条款),成员可以提交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案源也大大增加了。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系列的创新无疑是一个主要因素,通过一系列的创新,WTO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成员更加信赖该程序,更加频繁地利用这个程序来处理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在“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威慑”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程序发挥了预期的功能。制度上的创新一方面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提高,另一方面也使案件裁决的公正合理性和执行得到了更强的保证,因此成员方才会将越来越多的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

(二)发达成员方作为起诉方的比例高于发展中成员方

从当事方的构成来看,发达成员方(这里,发达成员方指西方工业七国,以及作为整体的欧共体(欧盟)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瑞士、挪威等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比例高于发展中成员方,如图4.2所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主要原因与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在世界贸易总额中的比重相关。根据WTO的统计,2001年WTO成员中17个发达成员方(欧盟各成员国分别计算)的出口占世界总出口额的63.8%,进口占世界总进口额的66.2%。从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比例看,大体与此相当。当然,另一个原因是相对于发达成员方,发展中成员方在人才等方面的劣势。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诉讼需要法律、经济方面的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在发展中成员方一般都比较短缺,这不利于发展中成员方进行起诉和应诉。当然,对于一些发展中大国,这个问题不是特别严重。从印度、巴西等国的情况看,最近几年这些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频率明显上升,说明发展中大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具备一定的这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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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1995—200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的当事方构成情况

从图4.2可以看出,比例最高的是发达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其次是发达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再次是发展中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最少的是发展中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这是自1995年到2005年的情况,但是从各个单独的年份来看,当事方的构成有比较大的变化。对此我们将在下面进行分析。

(三)发达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的案件比例大

从总体上看,发达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的案件数一直比较多,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也比较高,不过,每年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联系一直是最紧密的,其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绝大部分,它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比较多就不足为奇了。从比例上看,比较高的是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和2004年,达到了当年提出申诉案件总数的40%以上。可见,除了发达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继续维持一个重要的比例外,其他类型的贸易争端有上升的趋势(见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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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发达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案件数以及占当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四)发达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的案件起伏较大

从所考查年份的情况来看,发达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的案件起伏较大,如图4.4所示。在1997年,此类型的案件居然占到当年案件总数的40%,不过,最近几年一直维持一个比较低的比例。可以看出,作为发达成员方,其主要的贸易争端对象是发达成员方,而发展中成员方由于其自身的实力所限,本身贸易额较小,不能对发达成员方形成较大的冲击,所以受到发达成员方的起诉也相对较少。发达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的案件在近3年有上升的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各种有优势的产品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将会引起外国对我国商品的进一步限制,我国有必要做好准备,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积极应对外国对我国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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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发达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案件数以及占当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五)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发展中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

发展中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的案件比例并不低,而且在2001年和2005年出现了高峰,如图4.5所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中成员方之间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竞争更加直接,这是造成发展中成员方之间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另外,作为起诉方,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起诉经验的缺乏,有时候发展中成员方会选择相对实力较弱和同样缺乏经验的国家作为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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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发展中成员方诉发展中成员方案件数以及占当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六)发展中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的案件比例相对较低

除了在2002年和2003年出现了暂时的高峰以外,发展中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的比例不是太高,如图4.6所示。发展中成员方由于自身人才等的缺乏,作为起诉方的比例低于发达成员方,而在选择起诉对象的时候也需要斟酌,这也许就是发展中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的案件相对较少的原因。而且,发展中成员方的起诉国一般集中在几个相对有经验的国家,比如巴西、印度、墨西哥和韩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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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6 发展中成员方诉发达成员方案件数以及占当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构1997年8月—2002年的案件处理情况如表4.2所示。从表4.2可以看出,案件的结果是比较多样的,除了由磋商程序进入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公布报告形成裁决(以及上诉)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结果。在1997年8月到2002年这一段时间里,提交磋商的所有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在磋商阶段就得到了解决;另外有一些案件在后来的协商中也得到了解决;还有个别案件,由于被诉方主动采取取消被诉措施的行为,使得案件得到撤销。

表4.2 1997年8月—2002年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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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在时间上有重叠,所以总计的数字有一些偏差。资料来源: WTO,WTO annual report,1998—2003,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reser_e/annual_report_ e.htm,2008-01-31.

为什么案件的处理过程与结果呈现这样的多样性?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在提起诉讼之前强行的磋商以及随时可以开始的斡旋、调解和调停,使得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并裁决只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案件处理方法之一。WTO争端解决的谅解对斡旋、调解和调停没有规定任何先决条件,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要求,甚至可以在专家小组程序进行期间继续进行。这为争端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得到解决创造了条件。

第二,各种解决方式成为当事方获得经济利益的工具,它们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具。磋商和随时可以开始的斡旋、调解与调停在客观上为当事方提供了进行谈判的场所,尤其是提出DSU的磋商,它本身除了是一种要通过DSB解决争端的信号外,还为谈判创造了条件。这种谈判为当事各方利益的获得提供了一个渠道。一方面,当磋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争端将进入专家小组的程序,由于“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是一种“威慑”,增强了被诉方谈判解决争端的动力,争端方如果不愿协商解决争端,就要接受专家小组的强制管辖,这就迫使争端方认真对待磋商解决,尽量用磋商解决争端,促使被诉方以合适的价码与起诉方达成协议,使磋商以成功告终;另一方面,磋商的进行为被诉方被诉的措施赢得了继续使用的时间,强制性磋商的规定时间是60天,建立专家小组并任命其成员需要45天,而提供报告的规定时间是6个月,在这段时间之内,有争议的贸易措施可以继续使用,这为被诉方的措施发挥效果提供了可能,当当事方利用磋商、斡旋、调解、调停等方法使得争端以协议方式解决的时候,有争议的贸易措施可能已经没有很大的继续实施的意义了,所以被诉方也乐于达成协议来解决争端。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由表4.2可以看出,真正进入专家组阶段的案件也不少,如果我国对别国提出磋商要求或者被别国起诉,就要有进入专家小组程序的准备。即使是我们决定以磋商或协议解决的争端,在进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有所松懈。另外,作为起诉方,我们要在举证等各个方面把工作做扎实,这既是为了在今后的专家小组程序中赢得主动,也是为了在磋商和以后可能的斡旋、调解和调停中获得主动,在谈判中可以有更多的筹码。作为被诉方,我们要正确判断争端的性质和我们获胜的可能性,以及我们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条件,在为我国贸易措施赢得继续实施的时间的同时,在磋商、专家小组程序以及协议解决等方式中灵活选择,不论结果如何,认真进行应诉的准备都是非常重要的。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处理中另一个现象也值得注意,就是当事方上诉的概率很高,在采用专家组程序解决的争端中,约有70%的争端通过上诉审程序才得以解决。

三、争端常被引用的协议

自争端解决机制正式运行以来,其解决的争端涉及不同的协议,不过,某些产品、某些贸易措施总是容易引起贸易争端,所以有关于这些产品和贸易措施的协议也就常常在争端中被援引。表4.3列出了争端中常被引用的协议及条文,从参与争端解决的角度来讲,这些条文应该是我们更加注意的。

表4.3 在争端中常被引用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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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是根据已经建立专家小组的案例整理而来的,时间截止到2000年7月1日。资料来源:DRACHE D&ARNOTT A&Guan Y,WTO dispute settlement report card,Toronto: Robarts Centre for Canadian Studies,York University,2000: 47-49.本书作者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从表4.3中可以看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反倾销协议》、GATT等是争端中被引用次数较多的协议,另外,关于保障措施等的协议被引用的次数也不少。可见,“贸易救济”问题已经成为WTO成员争端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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