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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裁定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DSU的规定,DSB通过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相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能是世界上最富实用性的一种制度,这与各国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相互依存以追求经济利益的事实密切相关。在这一意义上,WTO争端解决机构为平衡权利和义务而作出的裁定应该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定的效力

根据DSU的规定,DSB通过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执行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积极履行建议或裁决。DSU强调,违背义务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组的建议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DSB可以根据相应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第二,给予受损方与其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贸易补偿。若违背义务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建议,援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背义务方给予贸易补偿,违背义务方也可以主动提出给予受损方的贸易补偿。第三,DSB授权采取贸易报复。当违背义务方未能履行建议或裁决,并拒绝提供贸易补偿时,被裁定的受损方可以请求DSB授权采取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进行贸易报复等制裁行为。(12)

根据DSU的相关规定,此类贸易制裁行为应由DSB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进行,这是总的原则。但是,在受损方认为这样做不可行或者是无效的情况下,则可以请求DSB授权进行交叉报复。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采取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即进行跨部门的贸易报复。第二,倘若跨部门的制裁措施不可行或者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相关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采取跨协定的报复措施。比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DSB根据请求,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补偿。(13)无论是提供贸易补偿还是由DSB授权采取报复,从根本上说都是临时性的措施。其最终目的是要求违背义务方执行建议或者裁决,对其侵害到的其他成员在WTO框架内的贸易权利予以相对等量的补偿,平衡各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多边贸易法律规则的遵守,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和顺利运行。

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相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能是世界上最富实用性的一种制度,(14)这与各国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相互依存以追求经济利益的事实密切相关。在这一意义上,WTO争端解决机构为平衡权利和义务而作出的裁定应该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裁定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常有被削弱的现象,其中既有政治原因,也有法律原因;既有受损方的原因,也有违背义务方的原因。

这里,以美国和加拿大与欧共体关于牛肉进口限制的纠纷一案(又称“荷尔蒙牛肉案”)为例,对此予以分析和说明。早在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生产的激素牛肉使婴幼儿受到了危害,这一事件曾经在欧共体内引起轩然大波。为此,欧共体从1981年起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激素饲养生产的牛肉的进口。为了防止激素生产的牛肉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欧共体采取了最高保护程度的措施——禁止进口。1998年“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欧共体修改上诉机构和专家组都确认其违反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议)的措施,使之符合其根据协议所应该承担的义务。但是,在1999年4月,欧共体通知DSB,它有可能无法达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要求,它希望考虑对申诉方的补偿。1999年6月,美国和加拿大根据DSU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DSB授权,对欧共体2.02亿美元和75万美元的商品暂停关税减让,欧共体则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要求通过仲裁确定了暂停关税减让的幅度。(15)

尽管本案涉及的是“荷尔蒙对人类健康是否构成危害”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但事实上,由其引起的是一个更为客观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或裁定的执行问题。欧共体宁愿忍受美国和加拿大提高关税或暂停关税减让的惩罚,而不愿执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修改其违反SPS协议的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为今后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埋下了隐患,也为WTO争端当事方今后对DSB所作裁定的执行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范例。

当贸易争端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时,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实力、贸易数量等的差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效力可能更成问题。这正如“香蕉案”所揭示的,当涉及发达国家的根本性利益时,它(们)将可能不会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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