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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论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因外国直接投资而产生的各种争端,广义上应包括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合作者之间以及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等三类投资争端;狭义上,其仅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通常意义上,由于发展中国家中发生非商业风险的概率要远大于发达国家,因此,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具有关键价值。对此,中国投资者应予以充分关注。

(一)国际投资争端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因外国直接投资而产生的各种争端,广义上应包括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合作者之间以及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等三类投资争端;狭义上,其仅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不仅涉及国家与私人两类不同的主体,而且争端涉及的内容和引起的后果均具有特殊性,因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解决,对保障外国投资者权利和完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均有着关键的价值。本书仅对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进行探讨。

(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途径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途径主要有政治解决、司法解决和仲裁解决等三种方式。

1.政治解决方式

投资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包括协商、斡旋与调停,以及外交保护等形式。争端双方通常对协商、斡旋和调停并无太多异议,矛盾焦点集中于外交保护问题中。国际社会通常将外交保护界定为国籍国为保护受损害的本国国民并使其从受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使用的程序[26]。在国际投资中,当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东道国不法侵害时,投资者母国可代表其国民向东道国提出国际请求,因而,它是投资者母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权利的一种事后保护性措施[27]。虽然外交保护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传统方法之一,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弊端,加之世界上已有157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28]和各国之间签署的大量BIT,外交保护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受到较大削弱,但是,外交保护机制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的重要性仍不可忽视[29]

2.司法解决方式

由于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通常都位于东道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首先应服从东道国的管辖,除非东道国另有法律规定或明确同意,否则外国投资者不得自行将其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提交其他国家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要求管辖。卡尔沃主义将东道国的管辖权发挥到极致,主张外国人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如受到损害或发生争端,必须由东道国法院处理,不允许任何外国干涉。自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卡尔沃主义在实践中的作用已经大为削弱。

3.仲裁解决方式

投资争端仲裁不同于一般的国内或国际商事仲裁,当今世界中,依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ICSID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方面发挥的作用最为显著[30]。此外,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也有一定的影响力。仲裁解决方式是本章研究的“积极”投资救济机制中的关键部分,在下文中将作详细论述。

(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的作用

受能源在地理分布特点的影响,中国海外能源投资较多集中于发展中国家。通常意义上,由于发展中国家中发生非商业风险的概率要远大于发达国家,因此,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具有关键价值。实践中,政治解决方式中最强有力的外交保护机制容易将投资争端上升为国家之间的争端,既难以获得东道国的认同,也难以保证对单个投资争端的公正解决。然而,以东道国法院管辖为主的司法解决方式又难以获得外国投资者的认同,因此,糅合了政治解决方式和司法解决方式两者优点的国际投资仲裁方式,自然成为了最具可行性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此,中国投资者应予以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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