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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当WTO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若一方有意将争端投诉至WTO,则需首先认定该项争端是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以内。需要说明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复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以每个复边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适用DSU的条件的方式加以适用。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当WTO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若一方有意将争端投诉至WTO,则需首先认定该项争端是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以内。根据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或之后因解释或适用DSU附件1列举的协定(在DSU中称为“相关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

所谓WTO相关协定,具体包括:

(1)《WTO协定》;

(2)多边货物贸易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产品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服装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3)《服务贸易总协定》;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5)《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

(6)各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从上列协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适用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有关贸易本身的争端,也适用于《WTO协定》和《谅解协定》本身。需要说明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复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以每个复边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适用DSU的条件的方式加以适用。复边贸易协定目前尚存两个,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

应该指出的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项多边贸易协定中,有一些规定了适合本协定所产生的争端解决的特殊或补充规则与程序。这些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的特殊或补充规则与程序可能与DSU中规定的一般规则与程序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解决有关当事方的争端之前,就存在着应适用哪个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问题。为此,DSU第1.2条规定:本谅解的各项规则与程序的适用,应从属于附件二中各有关协定所含的特殊或补充规则与程序。换言之,当DSU中的各项规则与程序和附件二中列出的各具体协定中的特殊规则与程序之间发生冲突时,这些特殊的规则与程序应当优先适用。

具体而言,这些特殊或补充规则与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协定中:①《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第11.2条;②《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14.2条至14.4条以及附件2的有关规定中;③《反倾销协定》第17.4条至17.7条;④《海关估价协定》第19.3条至19.5条,附件2第2(f)条、第3条、第9条和第21条;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2条至4.12条、第6.6条第7.2条至第7.10条、第8.5条、脚注35、24.4和27.7、附件5等;⑥《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3条、第23.3条以及有关附件。

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并且这些协定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和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经与各争端当事方协商,应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确定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而DSU所规定的规则与程序只有在为了避免冲突之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即应当尽可能采用特殊规则与程序。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中的特殊或补充规则与程序使用的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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