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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篮球联盟及其职业体育政策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职业篮球联盟与俱乐部关系简析1.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美国职业体育包含了俱乐部、球员、资产联盟、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并提供支持。从根本上说,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是“经济上的合资企业,法律上的合作实体”。10年前美国职业体育的收入将近30亿美元。复杂的商业现象使得美国职业体育管理机构设立了各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部门。目前,美国的职业体育机构越来越重视这个部门的作用。

(一)美国职业篮球联盟与俱乐部关系简析

1.美国职业篮球联盟

美国职业体育包含了俱乐部、球员、资产联盟、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并提供支持。职业体育联盟是西方国家体育管理制度形式。美国各项目的职业体育联盟从本质上讲属于民间机构,由职业俱乐部的业主委托一些专家进行管理,代表这些业主的利益。联盟对所属职业俱乐部有较强的控制权和垄断权,被美国商业界称为“体育界的卡特尔”(卡特尔指导工业界为某一目标,如限价、限制工资、控制产品、分配定单等而成立的垄断组织)。从根本上说,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是“经济上的合资企业,法律上的合作实体”。

职业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由各职业俱乐部的业主组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选择受委托的管理专家——即职业联盟的总经理(或称总裁)。总经理只对这个董事会性质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各俱乐部按一定比例(4%)把年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给职业联盟。职业联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业体育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1)确定职业俱乐部的数量和合理分布;(2)决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与流动;(3)确定比赛规则,决定比赛日程;(4)与全国性的电视媒体谈判,出售电视转播权并分配收入;(5)就门票等其他收入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并制订方案等。职业体育联盟的具体组织机构归纳起来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个部门是负责训练和竞赛管理,处理与训练竞赛有关的事务;另一个部门主要是处理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事务,负责全面的经营活动。

众所周知NBA(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全国篮球协会)就是一个庞大篮球商业公司,它除了拥有29个俱乐部以外,还有一个资产公司、一个娱乐公司、一个电视与新闻媒体公司和前两年刚成立的WNBA联盟。NBA下属的29支球队,既受NBA总部的统一指挥,又各自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在美国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下,NBA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形成了自己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其组织结构如图2.1表示:

图2.1 NBA组织结构图

在NBA这个庞大的篮球商业公司中,NBA董事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它由29支球队的老板或者老板指定的代表组成,每年11月召开一次董事会,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也可以临时决定举行会议。NBA最高权力机关是总裁办公室,由总裁、副总裁和主要业务负责人所组成。NBA董事会和NBA总裁以及总部是雇佣关系,董事会拥有决定权,总裁和总部拥有最高行政权,NBA如果要做出重大决策,总裁都需要向董事会通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总裁的提议一经董事会通过,各个球队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NBA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和工作各不相同,但分工却十分明确,各部门的负责人都对总裁办公室或与之相应的负责人联络。遇到重大问题,总裁会直接到部门解决。从NBA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来看,29支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有348名,但总部和四大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有1300多人,其比例约为1∶4。每支球队的正式队员为12名,但俱乐部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比例超过10∶1。

2.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机构

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美国职业体育十分重视处理与职业体育相关的经济现象。10年前美国职业体育的收入将近30亿美元。现已突破70亿,其中橄榄球的收入为17亿美元,职业棒球为15亿美元,职业篮球为7亿美元,职业冰球为4亿美元。

电视是美国职业体育的命根子,职业体育收入的37~40%来自全国性的广播电视网;而近20%的收入来自地方性的电视转播;30%的收入是门票;另外的10%主要是体育产业的开发。复杂的商业现象使得美国职业体育管理机构设立了各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部门。

顾客产品部:负责把与职业有关的产品推向市场,美国的体育产业高度发达,目前NBA有120个生产厂商分布在世界各地,它们负责生产与NBA有关的产品,如服装、鞋帽、体育用品等,出售NBA注册商品的收益已达到天文数字,包括在球迷中盛行的篮球明星卡。1981年—1982年赛季的NBA商品总值1000万美元,远远落后于全国橄榄球联赛和棒球联赛;10年后,1991—1992年赛季的零售总值超过了21亿美元,NBA推销商品的技巧亦被人称道,明星效应惊人,目前,中国也开始制造NBA的产品。

市场与赞助部:主要处理与赞助商的关系,直接与除电视台以外的赞助商联系,目前4大职业联盟各自都有10个以上的赞助商,这是职业体育联盟的重要资金来源。

运动队服务部:帮助职业体育的各个球队处理与地方上的各种商业关系,例如:各队在处理地方上的市场广告方面有自主权。

艺术服务部:这个部门集中一大批艺术家,专门负责设计队微、广告牌以及处理各种宣传品、各队的各种标志都被总部所控制,出售这些标志给厂家,都能为协会带来滚滚财源。

法律部:这里的法律专家们往往最擅长的都是经济法,他们负责制定赞助合同,按《商标法》处理侵权,解决其他各种经济纠纷。

经济部:负责NBA的经济核算和金融事宜,这里还是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经济审计部分。

国际部: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职业体育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一些职业队聘请外国选手加盟;职业队在亚洲和欧洲的国际性商业活动不断加强;加拿大的篮球队和冰球队加入美国的职业联赛;美国的职业运动已经渗透到许多国家,目前全世界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处,国际部的业务主要是开拓国际市场

娱乐部:职业体育的商业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像文艺表演一样具有很强的观赏性,美国职业体育大多强调把体现竞技体育的对抗性、刺激性与观赏性、娱乐性结合起来,如何营造娱乐气氛是职业体育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美国的职业体育机构越来越重视这个部门的作用。

运动员工会: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在职业体育联盟里往往还设有运动员工会,也有工会不属于职业联盟的,运动员工会在确定运动员酬金额度、保护运动员健康、运动员人权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运动员工会的工作人员大多通晓法律,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运动员的权益。

3.NBA管理体制特点

(1)美国的职业体育是建立在各种法律和法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关于权利、义务和利益的个人合同各项条款基础之上的,所以,职业体育管理机构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体育管理工作。无论在训练竞赛管理方面,还是在经营管理方面;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面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领导人大多是法律问题的专家。

(2)在处理球队与协会的关系上较好地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一方面,职业联盟的执委会都由各职业队的代表组成;重大问题由他们决定;另一方面,职业联盟的各个部门高效工作,依法办事,集中性很强,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重大事情与具体事务的关系。

(3)经济活动是关系到职业体育生存的大事,美国职业体育大多设有专门的经济部门,处理诸如赞助、门票、电视转播、市场开发、经济纠纷、审计、经济合同等众多的经济现象。

(4)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领导人主要由执委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工作绩效由执委会或董事会评价,使一批精明能干的领导人脱颖而出。

(二)美国职业体育政策

在某种程度上,美国的职业体育是美国社会的一个缩影,包含了球队、球员、资方、联盟、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处理和协调这些关系的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发挥作用。根据美国宪法的解释,美国的政府机构分为国会、联邦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3个部分。美国职业体育政策首先是在美国政府针对商业机构制定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立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在此基础上,针对美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职业体育运动一些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特殊的政策支持。因此,虽然美国没有专门的联邦行政机构负责管理美国的职业体育,但是它还是有大量的法律和司法决定与职业体育运动有关,有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美国的职业体育政策或体育法规。这些政府的体育政策对职业体育联盟和职业运动队的商业运作和盈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的体育管理学者劳伦斯·查里普认为:“美国政府不仅成为美国职业体育的宏观调解者,而且还是职业体育联盟与职业运动队之间、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双方之间的最高仲裁者。”

美国职业体育的运作涉及大量的法规和法律。这些方面包括到税收、版权保护、运动员资格确定、相关权力分配、移民法、博彩法以及电视转播等各个方面。

一些州的法律和法规也有很大不同。目前,美国主要体育组织的领导人几乎都是律师出身,精通法律。美国政府通过国会质询,联邦行政机构调查和司法部裁定等方式积极干预美国职业体育。总的来说,英国的职业体育政策与以下4个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法律联系最为密切,即《反垄断法》《劳工法》《税法》和《版权法》。

(1)反垄断法与美国职业体育的“反职业豁免”

美国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文之—,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防止商业运作中出现阻碍自由竞争的行为;防止一家公司在与其他公司进行竞争时,享有特殊的不公平的利益和优势;防止某一行业中限制新成立的公司介入。

在美国,职业体育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相应的职业体育联盟(即职业体育联合会),各球队的所有者对职业体育联盟进行集体领导。一般来说,都要通过选举,产生1名行政总裁具体负责职业体育联盟的工作。这名行政总裁实际上是由球队的所有者们集体雇佣的,行政总裁的权力大小由这些球队的所有者们集体决定。但从理论上说,行政总裁享有很大的权力。

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控制着职业体育项目的各个方面,从比赛规则规程的制定到球队分布的地点和数量;从劳资关系到设施标准;从决定运动员的分配到运动员的流动;从全国性电视转播到门票收入的分成等各个方面对职业体育进行控制。这就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垄断”与“反垄断”问题。为了保证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权威,加强职业的宏观管理以及保证职业体育的整体利益,美国政府给予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至少从以下3个方面影响着美国职业体育。

在职业体育联盟建立的初期,为了保持职业运动队的相对稳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职业体育联盟的决定。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棒球运动不属于州际之间的商业联系,从而决定棒球运动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即给予所谓的“反垄断豁免”,其他职业体育项目也按这一原则进行处理。由于这一司法决定,职业体育联盟决定运动员的分配和流动,使得职业运动员成为职业体育联盟的财产,运动员不能从自己所属的球队自由地转会到另一支球队,职业体育联盟完全垄断了球员转会市场。运动员可以被出售,也能被用来交换其他球员。1946年,美国棒球协会曾经取消了18名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因为他们在没有经过球队同意就“跳槽”到墨西哥的棒球协会打球,在他们希望重返美国打球时,美国棒球协会取消了他们的比赛资格。1951年,又相继出现了8场类似的官司。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甚至一直游说国会,希望国会通过“棒球运动反垄断豁免”的立法。但是,国会最终没有接受立法建议,而联邦最高法院在1953年公开表示支持棒球运动免受反垄断法影响,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这一立场,其他职业体育联盟成立之后也纷纷仿效棒球的模式。虽然美国也成立了职业运动员工会,但是职业体育联盟对工会采取了分化策略,运动员工会的作用远远比不上其他行业的工会。直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最高法院取消了部分职业体育项目的“反垄断豁免”,这些项目的运动员才享有自由转会的权力。

②电视转播权的“反垄断豁免”保证了美国职业体育的整体利益

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职业体育的商业性和交往性越来越显著。美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严格按照美国的经济法规管理职业体育。与此同时,职业运动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反垄断豁免”发起了挑战。70年代开始,法院陆续拒绝在职业美式足球、职业冰球、职业篮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几个项目上实行“反垄断豁免”,失去了“反垄断豁免”,没有了司法系统的支持,职业体育联盟在出现争议的时候,不得不求助于国会支持。

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是美国职业体育的重要收入来源。目前,美国的各大职业体育项目都是由代表所有球队的职业联盟集体与电视网进行电视转播权交易。因为,如果每一支球队都坚持要保持各自对自己球赛的权利而各自为政与电视网进行洽谈的话,某些球队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收入,另外一些球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什么也得不到。各自为政的收入肯定会比联合起来谈判的收入少得多,但是,集中谈判就意味着违反了反垄断法。“反垄断豁免”,保证了职业体育联盟的整体利益。而且,1976年国会通过《版权法》明确对电视现场直播进行版权保护。这实际是在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给予了职业体育联盟独—无二的权利。考虑到电视在职业体育发展中的巨大作用,这两项职业体育法规的确立,为美国职业体育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③反垄断豁免,使职业体育联盟有权确定职业运动队的分布和数量

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除了特殊规定以外,美国的任何一个行业无权限制新成立的公司介入。如果按这一法律规定来处理职业体育中的问题,美国的职业运动队的数量和分布可能出现一种无序状态。

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针对美式足球和篮球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职业体育联盟的运动队实行反垄断豁免。它的后果是严格控制运动队的数量和其分布以及他们的影响范围。如果职业联盟决定扩充,还可以根据反垄断豁免,向新加入该体育联盟的球队收取巨额的入会费。

对职业运动队数量和分布范围的控制,可以确保每支球队都能获得足够的球迷支持和保护其相应的市场,特别是保证地方政府对职业球队有充分的支持。在美国,地方政府在对职业运动队进行支持的问题上有—种非常矛盾的态度,因为球队的老板常常以球队的出场问题向地方政府进行“敲诈”,“敲诈”的核心通常是供运动员比赛的公共体育场馆,场馆的场租往往都被球队压得很低,合约一般都对球队非常有利,球队通常只是象征性付给场馆很少的场租,而比赛收入的绝大部分都归球队所有。另外,球队一般在地方上还要求享有多种免税权。职业运动队的“反垄断豁免”充分地保护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球队的市场。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除棒球以外的职业体育项目已经完全被当作一种商业进行运作,而且从理论上应该与美国其他商业活动平等对待。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美国的国会和联邦法院还是给予职业体育项目一些特殊的政策支持。

(2)职业体育中的劳工法问题

美国劳工法要求公正地对待各个行业中的劳工,它是确立雇主与雇员关系的法律条文。根据美国劳工法的规定,美国工人享有从一种工作岗位自由流动到另一个工作岗位的权利;有获得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拒绝在有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权利;也有选举产生劳工代表就报酬和工作条件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①工资集体谈判制与工资封顶制

美国的一些职业体育联盟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由管理层严格控制的。直到运动员工会作为一种永久性的组织成立并且成功地在联邦法院得到认可之后,这种状况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虽然管理层与工会之间偶尔也能达成—致,取得平衡,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紧张的,甚至是敌对的。在美国,带有工会性质的运动员联合会已经建立了—种“集体谈判”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就运动员的工资和权利与资方进行谈判。

美国职业运动员的工资要远远高于美国普通公民的平均工资。目前,美国职业棒球与职业篮球运动员的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100万美元,而美式足球运动员的平均工资也超过了50万美元。美式足球和冰球运动员的收入较低的原因是因为自由转会的权利的问题。美式足球运动员只是在1993年才取得这样的权利,而冰球运动员到目前为止都没能得到这种权利。职业棒球和职业篮球的明星级球员的年收入往往可以超过300万美元。1992年,美国职业运动员的工资管理上出现了—种趋向,也就是“工资封顶”制度。目前,职业篮球和职业美式足球已经接受了“工资封顶”制度,而职业棒球和职业冰球也在1995年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谈判。“工资集体谈判制”与“工资封顶”有利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

②劳资纠纷的处理

美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负责监督美国劳资双方的关系,并在处理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中享有绝对权威。但是,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在处理和解决一些个人争议时,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运动员不希望由此耗费自己宝贵的运动生命。所以,实际上,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在处理这些有关职业体育方面的劳资问题时并不是很有成效,运动员往往更希望到法庭上解决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方面的争议非常复杂,但是大多数争议都集中在运动员希望自己能与出价最高的球队签约。

总之,职业体育联盟中的劳资双方的关系是根据美国劳工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运动员和球队老板集体谈判的方式进行调节的。谈判达成的协议往往决定运动员的报酬和流动,并且由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3)职业体育的纳税政策

美国的税法非常复杂,公司和个人都必须纳税,但是,税法对公司和个人的要求各不相同,对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税法主要用于进行宏观调节,并作为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①购买职业运动队的股权曾经是巨富逃税的“避风港”。

在1976年以前,美国的税法对美国职业球队的所有者们非常有利。按当时税法的有关规定,球队的老板们在计算他们自己应交的所得税时,往往可以声明他们的经济损失,税法允许他们减少应该上交的所得税。在出售球队的时候,其资产增值部分减免税收,运动员合同也减值征税。正是由于有这些税收扶持政策,职业体育运动队的股权往往成为巨富们逃避税收的“避风港”。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这些税收扶持政策曾经大大地激发了美国商界收购和建立职业体育运动队的积极性。但是,随着职业体育的进一步发展,各个职业运动队的运作相对稳定,不少议员提出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趋势和政府的职业体育政策应该取消这些税收扶持政策。1976年,美国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税收政策改革,导致国会修改了税法。与体育产业有关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调整,改革的目的是要使职业运动队的所有权不再对那些希望逃税的老板们有吸引力,联邦政府取消了购买职业运动队股份时给予的税务方面的优惠。

②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体育场馆建设。

税收政策影响职业体育的另—方面,是地方和州政府利用联邦税收政策,鼓励私人资金流向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一般情况下,实力雄厚的职业运动队喜欢大本营放在大城市里,而规模较小的运动队只得把自己安置在较小的城市。这些运动队都认为,建设供他们进行比赛的体育场馆是城市或州政府的职责,实际上,美国各大职业联盟所属的球队比赛的体育场馆耗资都在1亿美元以上,很少由私人出资修建。

1986年前,纳税人可以购买由当地政府发行的工业盈利债券,这些债券是免税的。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行这些债券是地方政府为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联邦政府在1986年决定取消这些债券免税特权,但是考虑到有些城市在为职业运动队建设体育场时需要资金,美国国会做出决定,这有些城市在发行这类债券时,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权。

美国的许多州级和地方政府都非常热衷于修建体育设施,因为这些职业体育比赛吸引观众,从而能吸引投资,促进这一地区的商品销售和税收,导致就业机会增加和经济增长;职业运动队还能促进社区公民的社会认同,激发社区公民的自豪感。因此,职业体育不光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也能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些州级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方面利用联邦政府的资金支持体育场馆的建设,另一方面利用各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体育场馆建设,既有税收分流,税收担保,也有直接拨款。当然,这方面也有不少反对者,他们认为,税收金应该用于其他更有价值的项目上。

(4)职业体育的版权保护政策

美国国会曾经就保护美国公众观看职业体育比赛电视转播的权利提出过许多立法议案和听证。据统计。在美国国会讨论的有关职业体育议案和听证中,涉及保护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方面的问题最多,但是,最终很少能形成有效的立法。1976年,美国众议院临时成立了一个国会职业体育委员会,目的就是解决职业体育中的不稳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个任务就是协调职业体育的电视传播问题。

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全国美式足球联盟决定,对那些电视转播权没能出售的主场比赛进行封锁,不允许进行现场直播,结果导致1971和1972年美式足球超级决赛没有进行电视转播,引起了球迷的愤慨。美国国会在1973年通过了一项临时立法,保证在3年内,电视台有权转播这些比赛。但是,1975年这项立法有效期期满后,就这一问题没能出现新的立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职业运动队与电视机构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在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时,往往是法院做最后的裁决。特别是有线收费电视网的产生,使得公共电视网、有线电视台和职业体育联盟之间经常出现摩擦。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明确了职业体育联盟的节目可以享有联邦政府的版权保护,使得这一状况得到改善。为了保证观众欣赏体育比赛的权利,这项法律还规定,有线电视公司可以以象征性的付费重播职业体育比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仍然有—些有线电视公司在不征求球队同意和不支付转播费用的情况下,转播球队比赛。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美国的有线电视公司,具体负责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在他们的干预下,20世纪90年代,职业体育联盟终于与有线电视机构达成了系列转播协议。

(5)关于建立职业体育政府委员会的建议

美国职业体育是建立在各种强大的法律和商业法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关于权利和利益的个人合同和各种协议的基础之上的。然而,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章程以及运动员个人合同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社会所宣传的目标——自由而公开的竞争、保护人权等不相一致。在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官僚主义化的趋向,表现在行政费用开支不断增长以及追求更大利润的倾向。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有的职业体育项目(如拳击)缺乏完善的组织机构,在处理财务事务方面以及与运动员的经济核算方面缺乏透明度;在确定酬金额度时,缺乏法律依据;裁判员与经纪人的体育道德问题;对运动员健康缺乏应有监督等。在美国国内,有相当多的体育界和政府官员呼吁由联邦政府来调整国内职业体育的发展,成立专门的政府委员会来调控和监督职业体育的发展,解决职业体育发展过程的诸多问题。人们预计,这一建议到21世纪初才被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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