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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庄园的生活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庄园是为庄园主及其附庸农民生产所需物品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单位。庄园实行“敞田制”。在这种制度下,庄园内的各类土地属于集体共有,村民享有共同的权利。通常农奴的妻子需要在庄园主家里纺织、清洁、做饭等。在庄园法庭打官司的农民则要缴纳有关费用和罚金。庄园主人是统辖该地区的领主,有根据习惯法审判、惩罚佃户的权力,不受外部权力的干预。庄园这种管理方式被称为庄官制度。

中世纪的欧洲属于典型的农业社会,人们主要依靠土地为生,其社会组织大体上有三种形态:村庄、庄园、教区。这三种形态各有各的功能,村庄主要具有社会和农业功能,庄园还带有法律功能,教区更多的是宗教功能。三种形态有时重合,有时并不重合。若干散落居住的家庭组成小群体,处于某个领主保护和控制之下,便形成了中世纪乡村的基本社会单位——庄园。庄园在8世纪西法兰克的部分地区成型,流行于9世纪,至11世纪已遍布欧洲大地,绝大多数欧洲人口都居住于庄园之中。庄园是为庄园主及其附庸农民生产所需物品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单位。通过庄园法庭等,领主有效控制和管理了自己的庄园,维持了良好的封建秩序。

每个庄园的实际形状、人口数量都不尽相同,但是几乎每个庄园的格局都大体相同。农民居住在小房子里,这些房子并排挨在一起,后面都带有小院子或空地。村子周围是公共可耕地、牧场,再向外还有荒地、林地、森林。领主和教士的住所一般处于庄园的中心。除了土地外,庄园还有领主的住宅、农民的棚舍、教堂和墓地、谷仓、磨坊、面包房、酿酒坊等。

庄园实行“敞田制”(open field)。在这种制度下,庄园内的各类土地属于集体共有,村民享有共同的权利。可耕地划分成领主直领地和农民份地:领主直领地由领主自己直接经营或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1/3到1/2不等,由服劳役的依附农耕种,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农民份地分为自由农份地和农奴份地,按照土地的位置、质量等分割成许多大小不同的地块,再分割成窄窄的长条形“条田”,一户农民的份地经常散落于庄园土地的多个角落。14世纪土地碎化的现象更为严重,一块6英亩的土地可能被分配给10个佃农,有的土地甚至无法依靠工具耕作,找不到自家土地或在别人家土地上耕作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能够减少邻里间有关耕地和收获分配方面的问题,一些农民通过契约方式进行了土地的交换,使小块土地连为一体。有学者统计,13世纪英国中部地区,领主直领地占32%,农奴份地为40%,自由份地为28%。

中世纪庄园布局示意图

为保持土壤的肥力,每年庄园耕地都会有部分土地轮流休耕。最初是将土地分成两部分,一半耕种,一半休耕,一年轮流一次,称为“二圃轮作制”。此后,由于引进的作物种类增加,三圃制出现,即耕地分为三部分,每年只有1/3土地休耕,其土地利用率明显提高。休耕的土地可以用于放牧。牧场和林地属于公地,平时由庄园成员按照惯例共同使用,可以放牧自己的牲畜。草地在秋冬两季会提供给农民放牧的时间。在公地上允许放牧的牲畜数量等与农民所持有的份地数量、牲畜在庄园的工作量等相对应。

“敞田制”保留了日耳曼的村庄共耕习俗,可以说,敞田在欧洲存活了数百年,直到近代的圈地运动以后很久才寿终正寝。

庄园是西欧主要的地方经济中心,其生产自给自足,产品主要用于满足领主及庄民的生活和消费之需。庄园中也有一些手工业者,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面包师等,制作一些手工制品或提供必要的日常服务,如制衣、腌制食物、修缮工具、建造和修缮房屋、制造和修理家具等。直领地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也在市场出售,一些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诸如金属、盐、酒、香料、珠宝、上等衣料等也通过市场购买。

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农奴还要缴纳一部分实物,如自家养的鸡、蜂蜜蜂蜡等。根据习惯,持有农奴份地的庄民依据土地数量要为领主服劳役。他们使用自己的农具、牲口、种子等为领主耕种直领地,也承担诸如晒制干草、挖壕沟、清理淤泥、沤肥施肥、收割打场、修葺谷仓等劳动。一般农奴一个星期需要到领主直领地上工作三天。有的农奴还安排有其他的工作,农忙季节可能要多劳动几天,还要维修道路和房屋。通常农奴的妻子需要在庄园主家里纺织、清洁、做饭等。农民对教会也有缴纳什一税的义务。一些用于庄园设施的费用会摊派在农民身上。领主招待客人时,农民甚至需要把自家的床板和床单贡献出去。农奴身份是世袭的,份地也是可以传承的,但是必须缴纳死手捐(即遗产税);女儿与庄园外的人结婚要缴纳婚姻捐。在庄园法庭打官司的农民则要缴纳有关费用和罚金。此外,农民必须使用领主提供的水磨、榨汁机、炉子等,并缴纳使用费。新垦地一般位于庄园的边缘,不附带公地条田那样的公用权。有记载表明,在英王亨利三世执政(1216—1272年)的前11年中,库姆斯地区的20名农民占有了160英亩此类的荒地。一位修道院院长在很短时间就开垦了至少291英亩的荒地。也有一些庄民在林区内建房或定居。

庄园处于领主控制之下,构成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庄园内的居民不论是自由的农民还是农奴都是领主的佃户。庄园主人是统辖该地区的领主,有根据习惯法审判、惩罚佃户的权力,不受外部权力的干预。但庄园的经济完全依赖于劳动力,因此没有了农民,庄园主的收入就会受到影响,其财富和地位也会下降;一旦农民以各种理由怠工、反抗、逃跑,则领主付出的成本远高于在一定程度上善待他们。因此尽管领主要最大限度地获得收益,但也要顾及农民的利益。

有些领主只拥有一块庄园,住在庄园中的房子或城堡里,自己经营管理。有的领主则拥有多个庄园,并且分布范围比较广,因此只能经常巡行于多处庄园之间。这样的庄园设立总管、管事、庄头等职位,负责日常事务。总管一般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自由人,比如领主的亲属或骑士等,主要代表领主实行监督直领地生产的职能,并主持庄园法庭,负责领主的收入等;下设若干管事,由本庄园外有一定身份的自由人担任,分管几个庄园,协助总管监督庄园具体事务,并负责编制庄园账簿;庄头是各庄园实际的管理者,往往从本庄园农奴中选出,实际上是农奴的一项义务。庄头之下设有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人员。庄园这种管理方式被称为庄官制度。

庄头一般没有年薪,但可以获得一块职田,并免除一定的劳役和税收。庄头的工作比较烦琐。首先,他需要每天安排和分派佃户的劳动,定期分发食物;其次,他负责自营地的物品采买和销售;他还需要制订庄园账簿,计算租税,监督检查佃户的劳动;在领主、总管、管事巡行期间,他需要负责各种接待事宜;农奴日常出现的小纠纷也都需要庄头的调停。

在敞田制度下,人们在公地上共同决定种什么,如何协作,什么时间犁地、播种、收割等。传统的村庄共同体承担着农业生产的管理职责,并通过一个耕作者会议履行职责。村社负责定期调整每一户的条田,确定犁地、播种、收割的时间,同时提供“草地划分员”等管理人员的人选。

庄园的管理以及庄园生活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习惯法。庄园有自己的法律习惯和法庭。领主和农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主要通过庄园法庭协调解决。

庄园法属于习惯法,是对已经存在的做法和惯例的一种沿袭和补充,是西欧多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这些惯例只存在于人们的集体记忆中,由庄园中的长者加以引用和解释;后来则零星地散见于庄园的各类档案中,成为庄园法庭裁定时的依据,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涉及庄园生活的各个环节,义务则体现了每个人的法律身份。任何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都可以在庄园法庭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则作为法律纳入习惯法中。

庄园法庭不是定期召开的,一般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些问题才召开一次,并且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的宅院里面,有时在教堂内,有时可能就在庄园里一棵大树下。庄园法庭与现代社会的法庭有所不同,它不仅有司法意义,而且具有行政意义,体现了领主对庄园的管理权。出席庄园法庭、提起诉讼、参与审判是每一个庄园成员的权利,也是庄园全体男性成员的一项义务,没有得到许可而缺席者要缴纳罚款。当缺席者达到一定数量时,判决也要推迟做出。全体庄园成员共同组成法庭,上自领主、管家,下至农奴,都是法官。法庭裁决必须得到公正的“全体租户”或“领主和租户”的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判决需要由全体成员根据充分的证据做出,领主或其代理人只是法庭的召集人、审判过程的主持人和法庭判决的执行人。因此,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的审判,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这就是庄园法遵行的所谓“同侪审判”或“参与裁判”原则。

庄园法庭自然是维护领主利益的工具,审理的案件多与领主利益相关,而且领主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对法庭和陪审团施加压力,使判决有利于领主。怠工、不按时按量向领主交纳规定的租税、侵犯领主直领地、没有按照规定服劳役等行为,都要受到指控和处罚。据估计,涉及领主利益的案件大约占百分之六七十。可以说法庭主要为了领主们服务。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庄园法庭档案中,也记载了大量农民获胜的案件。而且一旦做出判决,该案件就作为惯例,成为类似案件判决的依据。农奴劳役量、各类税负额等就是依靠这样的途径固定下来,在日后成为限制领主对农奴盘剥的依据。因此,庄园法庭在维护领主的利益同时,对领主的权力也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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