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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经济思想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世纪是一个很长的时期,完全属于封建主义时代。中世纪的欧洲,除了农奴制的剥削关系外,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特征,它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思想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所以,中世纪的思想家,包括经济思想家在内,除了极少数例外,都是教会中的人。这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就是当时基督教的经济思想。中世纪的宗教思想家继续探讨了这个问题,成为教法学者经济思想的中心理论。

中世纪是一个很长的时期,完全属于封建主义时代。在中国,封建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在欧洲各国封建主义也存在了一千多年——从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到17世纪和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止。整个封建阶段又分为两个时期:封建前期(5~15世纪)和封建后期(16~18世纪)。封建前期即中世纪时期,是本章所讨论的范围;封建后期,那是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适应这个时期的经济条件而产生的经济思想是重商主义,属于下一章讨论的范围。

在欧洲,封建制度是在罗马奴隶社会崩溃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个封建化过程完成于9~10世纪。就是说,到9世纪时,农民的土地都被封建主强占完了,“要找一个自由农民,比找一个白色乌鸦还要困难”。地主把大量的土地划成份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对地主履行封建义务,变成依附封建主的农奴,封建庄园经济由此形成。封建制度的生产关系、大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由此确立。

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有两个集团:一个是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集团;另一个是以教皇为首的统治集团。这时,教会已变成一种封建组织,僧侣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在有些国家,僧侣拥有的土地竟达到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这些土地上同样有大批依附的农奴,同样建立起封建秩序和封建关系。所以,两个统治集团所剥削压迫的广大基础都是农奴。世俗的和宗教的封建主与被剥削的农奴,构成当时欧洲社会的基本阶级。被奴役的农奴反对封建主的斗争,是基本的阶级斗争,它充满了整个封建主义时代;同时也交织着资产阶级和贵族、政治与宗教、异教徒与基督教以及基督教内部宗派等的斗争。到了封建末期城市居民发生进一步分化的时候,这一农奴反对封建主的斗争,便与城市贫民、帮工、学徒反对贵族、富商、师傅(老板)的斗争汇合起来,动摇了封建的统治基础。封建末期的资产阶级就是利用了这些斗争而取得政权的。

中世纪的欧洲,除了农奴制的剥削关系外,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特征,它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思想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等级制度

在中世纪,个人行为是不自由的,受着种种等级的限制。首先,等级制度表现在政治及宗教两个方面,形成两个体系的等级统治。政治等级是:王、公、侯、伯、子、男;宗教等级是:教皇、大僧侣、主教、牧师、传教士。其次,在经济方面,行会制度本身也形成一种等级制度:师傅、长工、学徒。

(二)垄断主义

在农村方面:封建主除了垄断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外,同时还垄断了许多其他生产资料如牧场,磨房、烤炉等。在城市方面:手工业行会基本上就是一个垄断组织(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前者靠封建行会来垄断;后者是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又不排斥竞争);商人行会则不但垄断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交易,而且还组织联盟(如汉萨联盟)来独占国际贸易航线。推翻这些垄断组织,成为后来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教会的势力

教会不但是政治上、宗教上、经济上的统治者,更重要的是思想上的统治者。教会的一个重要组织是寺院制。寺院不仅是一个宗教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它征收捐税、赎罪费、地租,并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经营,此外,还放高利贷,甚至铸造货币)和政治组织(有司法、监狱、武装等);而它的更大权力还在于对文化教育的垄断。可以说,封建社会的全部精神文化生活都是被僧侣控制着,僧侣几乎是社会上唯一受过教育的阶级。教会制定的基督教义,既为神权辩护,也为封建制度辩护。

所以,中世纪的思想家,包括经济思想家在内,除了极少数例外,都是教会中的人。这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就是当时基督教的经济思想。

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思想集中于“经院学派”(又叫“繁琐学派”)。所以,经院学派就是教会思想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以形式逻辑来论证基督教教条的真理性,认为哲学应该为解决这个任务而服务。因此,经院哲学的原则是: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他们在论证教条时,极力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来为神学辩护,所以,实际上经院学派是把基督教义和亚里士多德学说混合起来的一种思想体系。而哲学思想和经济思想又是掺杂在一起的。这种混合起来的思想体系的具体表现就是宗教法典(教法)。或者叫教会法规,它是一种完整的、有系统的法典,包括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目的在于解释经济现象,以法定的和决定的条文形式把它们汇集起来而成为教法,它出现于12世纪。因此,这些学者被叫作“教法学者”。教法学者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马格拉斯和托马斯·阿奎纳(1225—1274),后者被称为“教法学者之王”。

托马斯·阿奎纳(ThomasAquinas)是中世纪欧洲最重要的一个封建思想家,他的思想可以说是中世纪思想的缩影。他出生于意大利贵族(伯爵)家庭,幼年时加入多米尼克僧团(创始人高斯曼·多米尼克,西班牙人,是13世纪的正统神学家),后来被送到巴黎研究神学,毕生从事宗教活动,写了六十多本著作,其中最主要的一部著作为《神学概论》,他的经济思想都包括在这部书中。托马斯·阿奎纳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直到今天资产阶级哲学中还有所谓“新托马斯主义”,它产生于19世纪末叶,它的阶级调和论,博得帝国主义分子和一些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喝彩。

(一)“公正价格”学说

我们在第一节里已经指出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正当价格”观念,后来到了奴隶社会即将崩溃,封建制度即将开始时,北非一个基督教主奥古斯丁又从宗教观点提出类似“公正价格”术语。中世纪的宗教思想家继续探讨了这个问题,成为教法学者经济思想的中心理论。教法学者的“公正价格”观点,与其说受奥古斯丁的影响,不如说是直接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当价格”学说,但是它的继承和发展是与当时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同时,这个理论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经济的变化。在中世纪早期,市场是分散的,各个市场价格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种因袭的价格,没有竞争价格,没有“讲价还价”,各国之间还没有稳定的经常联系,但时常由于歉收或运输中断,使封建主需要的商品供应脱节,于是商品的价格就会高涨起来。这时,一些商人发了大财,封建主则吃了大亏。到12、13世纪,由于工业、贸易的发展,城市消费的增长,商人随意抬高商品价格更屡见不鲜。因此,封建主希望由教会来规定各种商品的价格,管理市场。适应着这种需要,教法学者便提出了“公正价格”的主张。为什么叫公正价格呢?这是因为一切宗教在欧洲当时都是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在价格上冠以“公正”两字,就是说,它是合乎道德标准的价格。依此价格,据说可以使买卖公平,欺诈消灭,纠纷减少,所以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特别是要商人规规矩矩地来遵守。中世纪思想家一般责备发财致富,贪婪被看作是七种死罪之一。

“公正价格”如何确定呢?阿奎纳认为,公正价格并没有一个准确点,而是由某种估计来决定,它根据不同的地点、时间、风险、运费、劳动以及物质成本等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各人的经济利益都是同等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制定价格时,不能不考虑到各个等级的利益,特别是要保护封建诸侯的利益。按照阿奎纳的说法,当人们的收入与他在社会生活中所居的地位相符时,就是公正的。假如他为了使自己致富或改善自己的境况而索取得多,就算犯了贪婪的罪恶。

由此,教法学者所制定的“公正价格”标准是:小生产者的商品价格,按劳动耗费量计算(这是承认当时的客观情况,根据市场经验,把小商品生产者的价格按各自在生产中耗费的劳动量来做估计标准,并用法律固定下来,在客观上使价格符合价值,但他们并不理解这一点,因为没有价值观念),以卖者不受到损失为限,商人贩卖的商品,则把商业利润作为价格附加额;封建诸侯在他自己的市场上出卖商品,则按等级加上不同的生活费。可见这个“公平价格”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主要是保护封建领主的利益。它的不“公平”表现在同一商品有各种不同的价格,除小生产者的交换外,可以说都是不等价交换,使封建领主再通过价格对小生产者进行又一次掠夺。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总是要造反的。在实际生活中,市场上的供求规律常常使价格脱离“公正价格”,围绕着劳动决定的价值而变动,政府的“法价”逐渐变成了具文。结果,公正价格实际上已成为竞争价格。为了迁就事实,教法学者只好对他们的理论一再进行修改。阿奎纳对“公正价格”的修改,是在伦理观念之外加上使用价值观点。他在《神学概论》“买卖中的欺诈”一节的条文中补充说:“如果由于从别人取得东西而受到很大益处,那么,他可以适当地额外多付一点给售卖者,这是一件光荣的事情。”《神学概论》“买卖中的欺诈”第1节。这个补充其目的是想对市场上求过于供引起价格涨到公正价格以上时寻求理论根据。而这个根据是建立在使用价值即效用的基础上。他又说:“假如一个人为了很快得到货币而自愿低于‘公正价格’出售,则购买者不算是犯了盘剥的罪恶。”《神学概论》“买卖中的欺诈”第2节。意即在供过于求时,容许以较低价格出售。这样,承认价格任凭供求关系围绕劳动价值而变动,无异公开宣布可以不依法定的“公正价格”进行交换,而由供求决定价格。但他仍然解释说:“商品的‘公正价格’不能从数字上予以精确决定,只能依靠估算,因此,价格高一点或低一点,并不破坏公正的平等。”同上书,第1节。阿奎纳以后的教法学者干脆从欲望与效用来解释“公正价格”。如布力丹(1300—1358)说,物的价值(即价格)决定于对欲望的满足,因此,物的价值随需要的迫切而增长。最后,比尔(?—1495)更主张:物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它有利于人生的效用,这就是说,价值由使用价值决定,这就开了后来资产阶级效用价值论的先河。

(二)货币学说

在货币起源问题上,教法学者基本上是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意见,认为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在交换中自然需要一种媒介手段,于是货币就适应这种需要而出现,所以货币是自发产生的。根据“公正价格”学说,货币的主要用途是为了有效的交换,若把货币蓄积为资本,则不仅是对货币做了不正当的使用,而且成为一切罪恶的根源。但是,这种看法是和他们后来不反对商业利润的观点相冲突的。因为商业利润的产生,必须以货币资本为前提。所以当他们被迫承认商业利润时,只好同时宣布:“货币不但有货币的性质,它还有资本的生产性质。”

由于教法学者把货币只看作是流通的工具,从而便把铸币看作是唯一的货币形态,这样,铸币的名义内容和实在内容相分离,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货币的这一职能可以用价值符号来代替。这个观念的产生,是由于当时铸造货币的大权完全操之于国王或侯爵手中,流通中的铸币虽然重量减轻,成色降低,却不影响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由此得到如下一个结论:君侯既有权创造货币,又有权改变货币的重量和成色。这个观点孕育着后来货币国定说和货币名目论的胚胎。但是教法学者还有另一种概念,即货币商品说观点。当时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大城市已经进行着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发生了国际上的货币兑换,而任何货币,一旦离开本国流通领域,走进世界市场,就必须还原为贵金属,承担世界货币的职能。于是,一些思想家便把货币看作是商品。这是他们有价值的见解。但是他们不知道货币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一种特殊商品,它起着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三)利息学说

教法学者的利息学说是他们经济思想中的重要部分,它是在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基础上加上神学观点而组成的。

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基于宗教伦理观点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立场,直到12、13世纪都是反对利息的,特别反对高利贷,这因为当时的借款人大都是贫穷的小生产者与平民,而货币资本不多,利息率往往较高,致使债务人一旦陷入债务即沦为赤贫,加深社会矛盾,动摇社会基础。宗教学者反对利息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认为货币的主要用途是交换媒介,而交换是等价的,所以货币不能产生货币。因此,放款取息是不公正的,不应该的,这等于出卖并不存在的东西。

第二,根据神学的观点,援引《圣经》来证明上帝是禁止取利的。《圣经》上说:“假如你的货币贷与我们的贫苦人民,切不要像放债那样,切不要取利。”《圣经·出埃及记》第20章,第26节。教法学者对《圣经》上的话加以解释:贷出货币收回时多出来的东西(利息)乃是时间的代价(即由时间差距产生),而时间为上帝的恩赐,属于上帝所有,不能以上帝的时间来取利,即“不能贪天之功以为己功”。他们大声谴责高利贷者,说他们把上帝的恩赐物窃为己有。这个观点后来被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奥地利学派所利用,发展成为“时差利息说”。

第三,根据罗马法的观念,他们把物分为消费物与固定物。阿奎纳认为消费物的让渡和使用是分不开的,货币是消费物,贷款就好像消费物的让渡,故不能对贷款的使用收取报酬(利息)。假如一个人贷出酒或小麦而接受两次赔偿:一次是同值东西的归还,一次是使用的价格即利息,那就是让渡同样东西两次,算是犯了不公平的罪恶。至于出租房屋这样的固定物而收取租金,则是公正的,因为使用权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教法学者这种禁止利息的说法是完全脱离现实的。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信贷业务也在发展,他们的禁利政策就根本无法实行,不但世俗的法律公开承认利息的合法性,僧侣们自己也放起高利贷来了,这就迫使他们不得不为自己寻找借口。于是,阿奎纳补充说,如债权人因贷款而丧失了取得收入的机会,可以要求补偿,如以合伙名义把钱放给工商业者,可以请求由于利用这笔钱所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后来,当他们承认货币“有资本的生产的性质”时,利息的合法性就完全确立了。

(四)利润观点

中世纪早期基督教基本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商业上买贱卖贵的牟利行为,是违反自然的,是一种罪恶。到了阿奎纳时代,商品交换日益增长,国际贸易也开始大规模地进行,禁止利润已不可能。当时国王在经营商业,教会自己也在不事声张地经营商业,于是迫使教法学者对利润解释不断做出让步和妥协。阿奎纳说:“如果购买某物后,经过改良,或者因为地点或时间的变动而使价格发生变动,或者是因为担负了运输上的风险,那么,这种买贱卖贵所得到的利润,都不能被认为不合理。”《圣经·出埃及记》第20章,第4节。又说:“贸易是合法的,因为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能直接为一些必要的甚至光荣的目的而赚钱。”同上。至此,已公开承认利润的合法性。但是,教法学者仍想顾全教会面子,板着一副虚伪的面孔,告诫僧侣们要回避这种谋利经商的活动,因为“勤于俗务”,便“怠于修行”“务为神之兵卒者,不得以世事由累”。

从以上可以看出,教法学者的经济思想,是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而辩护的。当时不断向前发展的现实生活向人们提出了新的任务,但他们却利用奴隶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和神学结合起来,力图把这些日益出现的商品货币经济现象硬塞进神学观念的旧筐子里去,务使旧秩序固定下来,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们的理论和客观实际脱节,必然要为时代所摈弃,最后只有彻底破产。因为它是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违反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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