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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时间:2022-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系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即股权)发生变化。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系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即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对于上述(但不限于)事宜引起的股权转让,我们就其申请材料、应注意事项以及获得批准的依据介绍如下:

1.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转报文(原件1份);

(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1份);

(4)其他股东对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意见(原件1份);

(5)股权受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6)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

(7)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1份);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

(10)股权出让方投资者有效的法人证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让外方须提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股东构成证明文件以及授权代表公司签字的代表人证明材料等);

(11)股权受让方法人证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让外方须提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股东构成证明文件以及授权代表公司签字的代表人证明材料);

(12)股权受让方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中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3)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后公司董事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及签字备案名单(原件各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股份转让若涉及中方是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要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局出具的确认书(原件1份)。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1份);

(15)外方投资者股权全部转让中方投资者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不需提交新订立的内资企业合同和章程,但需提交:a.原企业未偿还清的债务由内资企业来承担或担保的承诺函(原件1份);b.企业向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原件1份)。

(16)受让方涉及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17)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的,应附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18)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本企业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印章、所有签字)真实、有效,否则应负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原件1份);

(19)涉及房地产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供:承诺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

(2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此外,如果出现其他投资者不同意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情况,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作法均未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是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3)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

(4)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一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商务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一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6)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形成“一人公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转让外商股份时必须避免因为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导致一人公司的结果。

3.应注意适用的有关规定:

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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