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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层央行视角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研究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基于基层央行层面研究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侧重于从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信用保障机制、金融创新等系统分析基层央行如何保障金融服务体系顺畅运行,系统分析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构建过程中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管理体系等面临的难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基于基层央行视角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金融服务研究小组

组长:李雪俏

成员:农丽娜 邱海 王东刚 卿文芳 杨喜孙

【摘要】金融服务体系注重在动态发展视角下理性看待金融服务与经济主体的有机结合,以合理的金融结构为支撑,突出金融产业集聚与空间结构的优化布局,强调通过金融服务价值链条的延展实现金融产业附加值的不断提升,促进金融产业集群化,服务区域经济和谐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强化区域金融功能和促进区域金融创新三个维度,以及完善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完备的信用保障机制和立体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三方面内容。三方面内容与三个维度之间存在着多向关联和相互作用,需要因地制宜,构建符合地方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

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也是引导、促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人民银行稳步推进金融改革,着力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同时,央行金融服务和管理也取得新成果。本文基于基层央行层面研究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侧重于从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信用保障机制、金融创新等系统分析基层央行如何保障金融服务体系顺畅运行,系统分析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构建过程中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管理体系等面临的难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 保障机制 金融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用体系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金融服务体系是由具有层次递进、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门类齐全的现代金融机构,功能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等组成的,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创新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化综合服务体系。它是一个立体概念,注重在动态发展视角下理性看待金融服务与经济主体的有机结合,以合理的金融结构为支撑,突出金融产业集聚与空间结构的优化布局,强调通过金融服务价值链条的延展实现金融产业附加值的不断提升,促进金融产业集群化,服务区域经济和谐发展。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也是引导、促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2003年12月,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大职能。2008年8月公布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了五方面的调整,包括: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人民银行分行;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近年来,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金融改革,着力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同时,央行金融服务和管理也取得新成果:金融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依法行政大力推进;进一步实现了金融统计数据集中,优化了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体系及分析框架;大力推动农村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农村支付环境逐步改善;有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建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运用进一步拓展;征信机构和市场监管建设得以加强,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有力推进;不断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错综复杂,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这对人民银行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各项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对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有必要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全覆盖、做好现金服务、提高经理国库水平及加大反洗钱监管和监测力度等方面作出努力,本文基于基层央行层面研究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侧重于从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信用保障机制、金融创新等系统分析基层央行如何保障本区域内金融服务体系顺畅运行,研究视角具有一定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对改进区域性社会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央行金融服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关于金融服务的特征,英国金融营销服务管理学者亚瑟·梅丹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而亚瑟·梅丹关于金融服务特征研究的服务一般性特征研究成果则源于英国学者佩恩、芬兰学者格罗鲁斯、美国学者科特勒、法国学者艾利尔等的观点。金融服务的本体特征可界定为以下几点:一是无形性,主要是指金融服务与实体产品相比,虽然服务的形式或称为服务的产品形式有形化,但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的内容本身是无形的,或者说使用价值多数情况下或本质上都是无形的。二是不可分割性,是指金融服务的生产过程、销售过程和消费者的消费参与过程是同时进行的,生产、销售与消费在时间上是不可分割的。例如,某只股票在某日上午开盘时,某一投资者和某一抛售者在股票交易的电脑上进行买卖,而证券公司要完成这一服务过程,这时,金融服务者、销售者、购买者只有同时参与才能完成这笔交易,而某一方出现不参与行为都不可能完成这笔交易。三是不可储存性,是指金融服务产品既不能在时间上储存,也不能在空间上储存。还如上述股票交易的例子,如果假定股票的交易是在某日某个时刻完成的,说明金融服务是在那个时间、那个交易的地方完成的,随着交易的完成那次金融服务就完成了,那次金融服务不可能储存在其他的时间和空间地方了。唯一的储存就是关于那次交易、那次服务、那次事件的人和事储存在人的记忆中和记录中。四是不可转移性,金融服务是资金或金融资产所有权的暂时购买或暂时出售,以及为金融交易提供有偿服务,它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例如,银行动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股票市场的股票,具有发行股票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但这时的银行是投资者而不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出售股票的企业也不是金融服务者,而只有证券公司是股票交易的金融服务者,它所提供的有偿金融服务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周建波等人(2004)则从金融服务的市场特征,认为金融服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需求波动性,顾客对某一种特定金融服务的需求具有波动性特征,促使金融服务也具有波动性特征。二是同样性,金融服务产品具有无专利特性,一种新的金融服务的产品形式产生之后,很迅速地就在同类金融服务机构中同样产生。三是差异性,服务品质的差异性是因金融服务产品形式的同样性,导致金融服务企业为了更有效的竞争而促使金融服务品质的差异化竞争。这种差异化的竞争促使金融服务也具有差异性的特征。四是义务性,金融服务企业都有保护其顾客利益的义务,并应该形成良好的信用,利用信用资源来对顾客的利益进行信用保护的义务管理。使得金融服务具有信用保护的义务性。五是相平衡性,服务利益与风险的相平衡性是指金融服务企业在营销服务产品时,卖出的是有偿服务,买入的是风险。金融服务企业要进行营销控制管理,使得有偿服务与风险之间保持平衡的状态。六是关系性,金融服务企业在营销服务时,要以关系营销的客户管理为策略,与客户建立并保持长期的关系为战略,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七是终端性,金融服务企业在营销服务时,要考虑顾客的地域分散性和复杂性、需求的多样性和方便性,使分销渠道的终端服务能够非常便利地延伸到顾客尽可能方便的地方。

关于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国内研究学者比较多,主要是结合各省市经济发展特点提出本区域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如王爱俭(2009)从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基本认识的归纳梳理入手,运用“现代金融体系”+“金融生态环境”+“优质金融服务”+“服务天津经济”的分析模式,将金融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并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重要的实施平台进行系统考察,提出了天津市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思路与优化策略。周建松(2011)则从功能范式角度提出了浙江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吴盼文(2010)针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定位,提出了加快构建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整体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等等。

相比而言,国内学者关于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可查阅文献尚为有限,代表性的有周建松(2011),认为从系统论和功能观角度出发,区域性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主要是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强化区域金融功能和促进区域金融创新,一个比较完整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至少应该包括完善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完备的信用保障机制和立体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三方面内容。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三方面内容与三个维度之间存在着多向关联和相互作用,需要因地制宜,构建符合地方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但周建松研究仅从理论上、方法上分析基于系统论和功能观角度浙江省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构建,在研究方法和技术方面缺乏更为具体的数据作为依据用于定量分析。

三、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及“双峰”式金融监管模式

(一)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框架结构

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可通过“三个维度”、“三方面内容”的方式进行概括。

1.三个维度:即促进区域金融创新、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强化区域金融功能。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核心任务,目标是保障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统筹区域金融资源的运用,调控其运行效果,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解决区域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后顾之忧;强化区域金融功能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内在要求,目标是保障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实现金融自身转型升级和推动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是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根本落脚点。促进区域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动力之源,目标是保障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集聚区域内各种金融优势资源,创造性地改善金融资源运作方式,发挥其推动区域金融创新的最大效用,是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推动力。

图1 区域性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

2.三方面内容:即一个比较完整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至少应该包括完善的区

域金融监管体系、完备的信用保障机制和立体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基于基层央行法定履职权限和能力,本课题侧重于对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信用保障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区域性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及金融人才培养体系仅作简单分析。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三方面内容与三个维度之间存在着多向关联和相互作用。首先,完善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但同时并不阻碍适度有效的金融创新,从而能够强化区域金融功能;完备的信用保障机制建设的核心作用在于强化区域金融功能,同时信用体系构建本身也构成了金融创新,完善的信用体系也有助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立体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发挥人才优势,促进区域金融创新,同时随着金融从业者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有助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强化区域金融功能。区域性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可由图1所示。

(二)“双峰”式金融监管模式

在不同的政策目标下,金融监管具有不同的模式,根据Michael Tayfor的“双峰”理论,金融监管有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如图2所示,前者可通过金融稳定委员会等机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后者可通过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以此确保消费者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利益。现实中,有按照典型的“双峰”模式进行机构设置的,如澳大利亚,该国于1997以“双峰”理论为基础,设立了专门的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同时赋予一个机构两项职责的,如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平、欺诈性金融交易损害。在当前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主要涉及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市场效率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监管四个政策目标。

图2 “双峰”式金融监管模式

四、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现状

(一)系统性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

为了正确处理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关系,加强对辖区金融机构的管理,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服务,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履职权威。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积极探索加强金融管理服务、提高综合履职能力的新举措,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下,从规范新设机构申请开业管理、加强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等方面入手,系统性地开展“两管理、两综合”相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提升了基层央行履职能力和水平。

1.建立比较完备的“两管理、两综合”制度体系。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从2010年7月开始利用支付清算、人民币结算账户、征信管理等部分业务系统,在系统加入和系统运行的强化管理方面进行了试点,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广西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参与者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广西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5个规定。2011年3月至5月期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密集颁布实施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广西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对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内部的金融管理与服务资源进行整合,将原先分散于各具体业务规定中的管理措施统一起来,注重开业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注重综合评价制度的公正性、科学性、透明性,并通过对违反开业管理制度责任后果的合理设置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使“两管理、两综合”的各项制度有机结合,构成了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业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和综合评价制度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图3 广西辖区新设金融机构管理流程图

图4 广西辖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综合评价)流程图

2.扎实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管理主体上,省市县人民银行系统全部实施,提高了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和联动性,有利于树立辖内人民银行的整体形象和权威;管理内容上,涵盖人民币和外币业务,包含日常管理、信贷政策执行效果、内部控制、践行社会责任四大类别,体现了法定职责,依法拓宽了工作内容;管理对象上,实现了银证保全行业、全机构覆盖;管理外延上,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现了管理的时代性和延展性;管理方式上,强化系统性管理与服务,综合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合法合规硬手段与窗口导向软约束,提高管理的全局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表1 广西辖区人民银行系统开展“两管理、两综合”情况统计表

数据截至2011年10月份。

2010年在对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综合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考虑到广西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来业务发展和经营扩张较快,从金融管理角度需要对其经营及风险状况作综合性的了解和评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组于2011年8月29日至9月23日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对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实施了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组对被查单位及其所辖所在地市区部分分支机构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涉及与人民银行(外汇局)履职有关的十个方面的业务内容进行了抽查,检查共发现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存在多个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检查成效。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则根据辖区情况自主安排决定检查对象,如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在做好选择检查对象、确定检查项目等准备工作之后,6月初确定对建设银行钦州分行本级及其辖区县支行开展综合业务现场检查,促进了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能的科学履行。

3.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了辖区金融稳定。“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实施过程中,广西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级机构可以综合运用通报批评、约见谈话、启动审慎评估、限制或暂停系统服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约束性措施,为基层人民银行在辖区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实施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的履行丰富了手段,提升了能力。2011年,广西开展了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评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和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工作,201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中国农业银行改革试点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决定自2011年6月25日起,对417家检查评估达标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期限至2012年3月24日。根据这一政策,桂林市12家县级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中有11家机构在此次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中执行19.5%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而龙胜县农行三农事业部因评估结果未达标仍执行21.5%的存款准备金率。以2011年9月末数据测算,阳朔县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19.5%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可少缴准备金3044万元,月末各项贷款余额105427万元,比年初增加1275万元。龙胜县农行三农事业部执行21.5%存款准备金率,需多缴准备金1912万元,月末各项贷款余额55143万元,比年初减少993万元。

(二)积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的著名的“双峰”(Twin—peaks)理论认为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两个并行重要的方面,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也表明,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既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成为危机最大的受害者的重要原因。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组织以及欧美等主要国家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国际组织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和复杂化,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构建以强化信息披露、防范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内在要求。

1.危机后时期英美两国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举措。一是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对金融监管与保护体系进行大刀阔斧般的改革。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拉开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改革的序幕。2009年10月22日、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先后表决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2010年,又经过参议院、众议院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轮的协商、表决,最终于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所谓的“双峰”理论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确保金融体系稳健的审慎监管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先后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都决定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致力于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滥用。同时,2010年7月26日,英国政府公布金融监管结构改革细节,其中英国央行将被赋予更多权力,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监管职能将移至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将在FSA下设单独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和一个新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三是改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前置,要求金融机构对潜在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对利率等关键条款的变更要提前通知客户;加强了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保护构有权建立金融消费者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包括: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部门,设立独立的免费投诉电话,为金融消费者举报违规行为提供方便,同时收集和跟踪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投诉信息和投诉答复;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加强金融消费者行为研究,为以后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建立公平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多方合作机制。五是强调金融消费者教育。新设立了金融知识教育部门,为消费者提供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教育知识,如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下专设了金融教育办公室,FSA则于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独立、系统、全面地组织开展英国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大了金融教育财政支持,危机后,英美两国用于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经费逐年递增,如近两年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约为2000万英镑,占其年度预算的7%左右;强化政府主导,推动多部门参与金融教育,如美国在财政部设立了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部、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金融教育,英国政府则进一步通过深化校园金融教育等手段扩大金融教育惠及面。

2.国内部分省市积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

表2 广东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统计表

数据来源于:广州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简报》。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爆炸式增长,面对营利性的金融机构以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经验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仍存在收费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充分、代客理财业务运行不规范、存款保障制度缺位、内幕交易和欺诈事件频发、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大和客户隐私泄露严重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可能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一行三会”;二是各级消费者协会;三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走诉讼或仲裁途径。但实际上,“一行三会”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控制与管理,而没有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银监会信访处受理消费者投诉仅是一种象征意义的、缺乏透明的、非常规的制度安排;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对于专业性和风险性很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

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主题,目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南京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等相继启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2009年,西安分行启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前期理论研究和现状调查,2010年7月,西安分行选择西安、渭南和汉中三地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2011年3月,又将试点工作在全省推开,出台了《关于加强陕西省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见》、《关于在陕西全省推开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初步形成了人民银行主导、金融机构参与、社会公众认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格局。2010年7月,南京分行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力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按照地域和经济发展程度代表性的原则,选择辖内无锡、泰州、宿州、阜阳等四家中心支行进行试点。2010年12月,武汉分行正式启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鉴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这个课题比较新,理论性比较强,又没有现有的经验可借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尚未真正展开,本课题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为例介绍华南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2010年整整一年的理论研究和思考,广州分行在2011年正式启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定在广东省选取6个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县支行依法履职创新综合试点相结合,截至2011年10月20日,全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单位由最初的6个增加到17个,覆盖全省大部分地市中支。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展县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主要思路为:一是成立以县(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领导、组织、协调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推动县域所有金融机构签订自律公约,促进各金融机构自律经营。三是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报送平台,报送的内容包括各金融机构现有金融业务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和措施、新金融业务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和措施、金融争议和投诉及处理纠纷信息,并通过对各金融机构送报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发现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根据对各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分析结果,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做好员工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妥当解决投诉和纠纷;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与综合执法相结合);向其监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定期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可单独进行评价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等。五是一般情况下,不处理具体的金融投诉和纠纷,但是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是跨行业投诉和争议或是金融机构久拖不决等特殊案件可以牵头协调解决,解决方式采取行政调处的形式。目前,试点工作进入信息报送阶段,在总结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州分行正积极尝试在中心支行层面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2003年,国务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促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2005年9月1日,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方面的征信活动,一些商业银行利用这两个系统成功识别了改名套贷、隐瞒负债、联保互保、重复抵押等蓄意骗贷行为,减少了信贷风险。人民银行于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2008年8月12日,新获批的“三定”方案使得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扩大到“管理征信业”。这意味着人民银行将从原来仅对商业银行贷款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管理,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在各种非金融领域的负债信息和相关信息,以求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

1.征信数据库内容不断丰富,层次进一步提升。截至2011年9月,企业征信系统收录广西企业和其他组织11.8万户,已入库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6412亿元。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全区自然人信贷账户2484万户,信贷余额3200亿元,累计开通查询用户1.17万个,月均查询40万次。同时,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拓展,已与劳动保障、公积金、海关、税务、环保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采集、更新拖欠工资企业、个人公积金、海关行政处罚、企业和个人的欠税信息、环保违法信息等。与自治区工商局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每半年采集全区注册企业信息20万户(剔除个体工商户)。2010年8月,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与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与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双方加强了联合宣传法院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克服技术性障碍,使诉讼、判决、执行信息成功地纳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近一年来,广西高级法院按月定期向人民银行南宁中支提供广西各地法院诉讼判决信息1837笔、执行信息179笔,并成功加载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与广西高级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建立的信用与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成为整治“老赖(账)”的重拳,收到了明显效果。2011年4月28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南宁市6县6城区的两级法院统一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宣传,重点出台并宣传限制高消费行为、记录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限制银行贷款等措施。2011年6月9日,经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沟通协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向160个“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乘坐飞机、旅游度假、购房购车等九类高消费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同时,将“老赖”的姓名、住址、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标的金额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各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参考,对于恶意欠款、逃避执行的“老赖”们,各商业银行将拒绝向其贷款融资,也将直接影响其信用评级、信用卡使用、参与投标等社会活动,使其躲避的空间越来越小,敦促其履行债务,从而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风尚。

2.着力培育信用评级市场,促进企业信贷融资。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工信委出台《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暂行办法》,开启了全区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的序幕,并以此为契机争取到南宁市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推动诚信中小企业参加外部评级。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广西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借款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广西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评级机构的市场行为,并连续三年召开广西信用评级工作座谈会和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广西信用评级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借鉴第三方评级结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截至2011年9月,广西辖内今年开展的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评级业务共计96笔,评级业务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1倍。17家发债主体通过开展信用评级成功发行债券,累计发债金额155亿元,较好地解决企业后续发展的融资需求;5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参加评级新增担保户数102户,新增担保业务发生额13.82亿元,担保余额为36.41亿元,74家参加评级的企业2011年上半年共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23.33亿元。

3.整合信用资源,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以及银行票据等传统的银行业务,融资渠道和工具比较单一,创新品种很少使用,这与广西本地银行金融创新能力的欠缺有直接关系。尽管大部分企业融资需求较为强烈但受限于银行金融品种的缺失。通过外部信用评级了解企业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信贷工厂”、“小贷通”、第三方增信、第三方保证、企业联保、组合担保等创新金融产品;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财务咨询机构也根据评级结果创设了有针对性的服务方式;此外,通过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还启动了南宁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极大地丰富了广西信贷市场。数据显示,2011年度参加信贷市场评级的均为中小企业,74家企业绝大部分有银行授信,贷款余额合计18.93亿元,其中属于短期借款为14.77亿元,占比78%。

4.以扩大支农金融服务建设为突破点,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1年7月,广西在全区14个市15个县启动农村信用体系示范县建设,通过示范作用,全面推进以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为基础,以整合共享农村信用信息为平台,以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为手段,以创建信用村镇为载体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1年10月,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县(市、区)”创建评价暂行办法》,认为田东县符合“信用县”各项创建标准,印发了《关于命名田东县为“信用县”的决定》,正式将田东县命名为广西第一个“信用县”,这也是全国第一个以社会信用联席会议名义命名的“信用县”。截至2011年9月末,广西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全区522万农户建立信用档案,给497万农户评定了信用等级,分别占全区有效农户数的54%和51%。全区各金融机构为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累计发放贷款774亿元,贷款余额475亿元,申请贷款农户满足率达90%。全区建立信用组1500个、信用村485个、信用乡镇28个。2011年以来,广西为11.52万户青年和妇女创业累计发放小额贷款40.78亿元,有效解决了农村妇女青年创业就业的资金需求。

(四)金融机构产品及服务创新

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三维变量之间互为因果,相互作用,三者之间适当地平衡有利于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相互协调和共生发展,在不断变化的金融创新环境下,更加需要深入地探究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互动作用机制,遵循金融创新风险与银行监管相互协调的原则。近年来,广西金融机构加大了创新力度,信贷产品创新品种增多,拓宽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目前广西金融机构推广应用的信贷产品创新业务主要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展业通、农户小额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e贷通、农村生产经营贷款、融信达、国内保理、海外代付、房抵贷、融易达、中小企业“信贷工厂”、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循环贷款、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边贸融资等90多种。如河池市巴马农村信用社为适应巴马特色长寿旅游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集体联保贷款,在甲篆坡纳屯(乡村旅游度假村)创新推行以联保的方式对整个屯进行授信,为全屯43户农户提供建房及房屋修缮贷款316万元,有效解决游客、乡村候鸟人住房供求矛盾。桂林银行2008年引入德国IPC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领域的先进技术,成立了专为小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信贷工厂模式为小企业提供了人性化、专业化和系统性的服务,获益企业数量从2008年的862家上升到2010年末的2069家,增长2.4倍,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也从最初的6419万元上升到38158万元,增长5.94倍。

五、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面临的难题

(一)“两管理、两综合”的规范性及管理手段的均衡性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是各省市人民银行制定的管理程序、标准各异,对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来说,面临开业管理中申报标准不一致、部分材料重复申报等问题,不便于金融机构掌握规则和标准,不利于人民银行提高公信力。与此同时,全省各市县统一联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难以做到处罚时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相对一致,处罚标准宽严不一可能会对人民银行执法规范性产生负面影响。二是根据执法权限,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反洗钱等业务有执法检查和处罚权限,对金融科技能检查而不能处罚,对利率、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业务只能进行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的制度依据不足,制约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分析判断;对违反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假货币等规定的行为,处罚限额明显偏低。尤其是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后续处理中,会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比较后的逆向选择,不利于人民银行全面有效履职。三是“两管理、两综合”制度规定、工作手段和方式的合理性、科学性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完善,开业申报规定、综合评价内容、方法及评价结果的运用需要在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加强研究和提升。四是目前综合执法检查重点仍是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对风险性关注不够,对检查信息的分析运用和深度挖掘不够充分;仍停留在各执法项目的物理整合上,项目间信息的相互利用和整合有限。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普遍存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10)认为主要有:一是在金融立法指导思想上,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二是目前还没有机构设立任何一家受理消费者投诉、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监管机构;三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还没有进入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四是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作用有限,相关协会的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

当前,现行制度规则偏重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虽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行业协会很大程度上成为监管机构的权力延伸。监管部门更多的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机构提高防风险能力为主,由于并没有在法律层面赋予其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职责,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往往被监管机构所忽视。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上缺乏专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机构。目前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可能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一行三会”,二是各级消费者协会,三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走诉讼或仲裁途径。但实际上,“一行三会”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控制与管理,而没有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对于专业性和风险性很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

由于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之间的资金融通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线越来越模糊,一些交叉出售的金融产品使消费者难以分辨,一旦出了问题,向不同的监管机关投诉的消费者,又可能获得迥然不同的对待。但从部分省市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实践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章,对照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目录规定,目前部分省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规定仅对征信领域、银行卡领域、票券领域、人民币流通领域、外汇领域及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进行调处,难以实现对银证保全行业、全机构覆盖。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道义劝告、考核评价、执法检查等非强制性手段相结合,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三)信用体系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局限

1.《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尚需时日,基层央行履行征信职责难。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2011年7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征信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以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为重点,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8月22日截止,出台尚需一定时日。而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对金融征信体系的地位以及征信系统信贷信息的征集渠道、征集方法、披露范围、披露时效、使用权限等都没有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对失信行为、失信机构、失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处罚条款以及基层人民银行和相关地方政府机构的裁决处罚权,还缺乏细致、完善的表述,从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效力。目前人民银行仅仅依靠2008年国务院通过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履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

2.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分散,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难。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障碍之一在于缺乏统一的或者能够有效共享的平台,表现为区域征信主体多,征信主管部门多,征信体系内在的兼容性低,使得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无法共享,不利于区域金融风险的集中分析、识别和管理。这种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的多元主体的信用体系一方面造成信息收集方面的重复劳动,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不同渠道信息之间进行比较和筛选的难度。目前,大约60%的信用信息被政府各部门和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掌控,主要来自工商、公安、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和业务部门,拥有这些信息的各个部门都有责任加强信用的保密管理,没有无偿向外提供的义务。再者,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的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同时,各部门和各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法进行横向交流;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使得信用信息公开受到阻碍,不便于信息共享。基层人民银行受工作性质等限制,难以协调社会各部门信用信息的采集,即使协调政府批转相关文件,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也极其被动,进展缓慢。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尚未将贷款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评级等信用中介机构纳入其中,使信用报告缺乏担保、财产抵押、信用等级等信息,影响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3.现行征信系统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削弱和阻碍着系统作用的发挥。一是商业银行系统入库数据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在一定差异,这是征信系统设计和运行中的最大问题,也影响了征信系统的使用功能。在人民银行历次对入库数据的检查核对中,总是存在着商业银行系统入库数据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一致的问题。二是信用信息数据更新速度慢,数据质量不高,影响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对商业银行系统应用情况的调查,普遍反映出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或个人的贷款已结清,但在系统中仍然体现;企业大事记、欠息信息不准确、不完整,降低了征信系统的利用率与权威性。三是系统功能不完善,例如查询无统计功能。据商业银行系统管理员反映,由于无查询统计功能,各行对两大系统的运用情况根本无法统计,不能正确掌握各分支行的贷款审批情况。由于没有自动统计功能模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及系统管理员无法发现各分支行以及各专业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贷前查询和贷后风险控制。四是人民银行建成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信用信息绝大部分属于企业、个人借贷信息,通过系统加工整理成信用报告。目前仅为金融系统内部提供借款人的资信咨询服务,服务面较窄,庞大的网络优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四)信用评级市场有待于发展

为有效解决企业资金需求与银行采信之间信息不对称,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着力培育广西信用评级市场,以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为切入点,联合自治区工信委、南宁市工信委等单位大力推进信用评级工作,截至2011年6月30日,有102家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了评级协议,取得了广西评级业务量2011年三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1倍的可喜成绩,有效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参与评级企业的数量和业务量绝对数仍较少,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例,目前,广西获得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的180家担保公司,仅有不到十分之一参加了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发挥作用的渠道有限,2010年以来,全区共有1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主体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为3家AA,10家A,4家BBB。2011年参评的5家公司评级结果均为A。对柳州、桂林、玉林、河池、百色、钦州、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来宾、崇左市(除南宁市及梧州市外,以下简称12市)调查显示,12市共有7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整顿后获得经营许可证,总注册资本金59.27亿元,由于评级机构对担保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均采用全国统一标准,而广西属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担保公司实力相差甚远,存在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欠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导致大多数担保公司参与信用评级的积极性不高。统计数据显示,7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中66家未参与评级,6家正处在评级中,仅5家担保公司完成信用评级,其中,B+++1家,A-1家,A1家,A1家,AA1家。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沿用“备案制”,即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先在其一级分行以上机构有备案登记,才可以与其下属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合作。12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普遍较弱,难以达到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在审批条件、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高标准严要求,导致担保公司无法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如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要求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为AA以上,经营2年以上,实缴资本1亿以上,年累计代偿率不超过3%,年累计损失率不超过1%。在7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符合条件的仅1家。

六、构建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规范管理与服务程序,强化管理手段及法定履职的操作性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银行职能转变,金融服务的基础性和广泛性日益增强,已不再局限于传统领域,而逐渐拓展成为传导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贯穿于履行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各个方面。基层央行既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管理和服务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健发展,实现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两管理、两综合”是人民银行履职方式的创新和重大转折:一是“两管理、两综合”整合了人民银行服务与管理事项,也齐集了管理手段和方式,应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建议此项工作从目前合规性的管理、检查和评价逐渐向金融机构整体性风险核查和评估转变,将其与稳健性非现场监测评估和现场评估有机结合、有效衔接,形成手段相互补充、信息共同分享、成果互相利用的良性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基于“两管理、两综合”内容、充分整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系统,为加强金融稳健性评估和宏观审慎管理奠定基础。二是制定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法定履职的操作性。应完善和制定一批与履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界定监管职责,细化管理规定,使日常管理依据更加充分、操作性更强。对不适应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应尽快废除或修订,对虚报报表等个别处罚标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应尽快修正,对处罚标准差距过大、管理手段软硬悬殊的问题应尽快综合考虑和平衡,对改革后的新职能应尽快出台行政法规。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落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机构。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其工作人员在应对金融消费纠纷时存在着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知识结构等多方面的客观性限制因素,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非常不足的。而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我国长期没有明确一个负责具体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即便是在各个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尽完善。在金融业迅猛发展、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的大背景下,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面临着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各种金融业务日益创新、交叉经营的复杂局面。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使得存款人、投资人和保险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因此,迫切需要由一个全国性的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机构全面负责金融服务领域所有消费者维权和纠纷解决事宜。

建议借鉴英国的做法,由人民银行成立一家消费者保护机构——类似于向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的FOS(金融舞弊调查专员公署),专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在交易规则的设置、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审查、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宏观调控部门,被赋予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能,这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完全契合。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在外汇、支付、反洗钱、征信等领域所肩负的相关金融监管职能也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密切相关。同时,由人民银行来负责组织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具备人才专业素质高、分支机构覆盖面广的有利条件。当然,如此的机构设置模式就要求继续加强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性,建议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消费者保护的长效协调机制,实现三会与人民银行之间有效分享和交流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信息和数据。同时,继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和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对消费者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消费者素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现阶段,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可派出学习组到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等交流、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吸取其他地方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良好经验,邀请专家就对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行授课,在广西辖区尽早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

(三)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解决管理征信业务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规范政府、信用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集、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保护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征信监管体系,并对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限给予法律授权,明确其行使征信管理和征信维权机构职能,以促进征信市场的规范快速发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征信市场准入制度,并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有序开展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征集。鉴于当前非银行信用信息征集中的诸多困难,应当有步骤的开展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征集,根据各部门的不同特点,由人民银行总行自上而下协调,借助政府的力量,结合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打破非银行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打通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首先,应当在保证采集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有序进行数据的采集。对于那些系统建设较好、数据集中程度高的部门,由总行统一开发接口程序,通过集团公司的入口将数据导入征信系统,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基层央行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对于能在上一级(省、市)集中采集的,就不要到下一级(市、县)采集,对工商、税务等省辖内使用统一软件的部门,由央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统一开发接口程序,每个省只留一个入口接入同级人民银行。最后,对于以市、县为单位的部门数据,在总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与其上级单位协调达成协议并且联合发文的基础上,由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进行采集,减少基层人民银行采集数据的阻力,同时也能提高数据的数量与质量。三是提高征信系统使用效率。首先,征信系统功能应按照便于操作,直观读取的原则来丰富和完善,对于基层央行和各商业银行具体操作人员强烈要求增加的功能应重点予以考虑并加快功能的开发进度,从而在保证系统人性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系统,完善功能。例如,提高企业系统的查询功能,能够查询与显示辖区内一定时间段内办理贷款卡企业的详细名单,支持系统的模糊查询,以利于基层人民银行对相关企业、相关数据的分析。其次,下放一定征信系统权限于基层人民银行,提高系统的利用率与对外服务质量。例如,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与异议处理权限下放至县支行,以提高人民银行县支行的服务形象,提高办事效率。

(四)稳步推进评级市场发展,积极引导评级机构规范开展业务

一是继续推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本着企业自愿原则开展,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大规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落实专项补助资金给予参加外部评级的企业进行补贴,将获得较高评级结果的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推荐,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融资等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为诚信企业提供品牌推广服务。二是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使评级结果真实科学反映参评企业和机构在当地的发展状况,便于当地金融机构认可、使用和互用评级结果。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科学合理的整合企业信用指标,调整指标权重,建立简明实用的符合广西经济发展实情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减轻信贷机构的负担,为信贷市场的科学规模审批发放提供风险保障。三是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与外部信用评级的映射机制,积极采用信用评级机构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审查担保机构的必备条件,纳入审批程序。同时,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必须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并在经营有效期内参加年度的跟踪评级。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西部金融,2010(8).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事处课题组.欧盟及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R].2010(12).

[3]王中志.金融服务特征解构分析[J].南方金融,2006(7).

[4]周建波,刘志梅.金融服务营销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芬兰)克里斯廷·格罗鲁斯,韩经纶等译.服务管理与营销[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6](英)A·佩恩,郑薇译.服务营销精要[M].中信出版社,2003.

[7](英)英亚瑟·梅丹,王松奇译.金融服务营销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8]王爱俭.加快天津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方略[J].现代财经,2009(9).

[9]周建松,姚星垣.构建浙江省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研究[J].浙江金融,2011(6).

[10]王勤.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监管研究[D].武汉大学,2010.

[11]吴盼文.加快构建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J].中国金融,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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