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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即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当前的总份额,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定义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即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当前的总份额,就是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二)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了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听巨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式中:FV——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

  P——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

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此类股票常用估值方法: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基金估值中计价错误的处理和责任承担的原则。

1.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计价错误的责任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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