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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理论对不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启示作用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于不发达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一直是整个金融发展理论的主线。M-S范式最早提出解除不发达地区金融受抑制状态的根本途径就是金融自由化。

第二节 金融发展理论对不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启示作用

一个好的经济学理论总是可以指导一种社会实践,金融发展理论也不例外。早期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对象是落后经济体,随着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对微观主体的运行基础的补充完善以及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的兴起,金融发展理论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对于不发达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一直是整个金融发展理论的主线。M-S范式最早提出解除不发达地区金融受抑制状态的根本途径就是金融自由化。在此理论思想的启发下,20世纪70年代以拉丁美洲国家为主的不发达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历史数据显示,以金融自由化为指导的改革有成功的案例,但是更多的是以失败告终。通过对比成功与失败的案例,一些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者们重新反思其理论的适用性,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路径选择”、“金融自由化的先决条件”、“金融约束”等一系列更为符合不发达地区实际情况的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依旧在前行,现在,研究者们将经济领域之外的制度因素以演化博弈的研究方法引入到金融发展问题中来。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关于金融发展进程中完善相关法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含义

纵观金融发展理论的发展历程,麦金农和肖所倡导的“金融深化”即金融自由化一直是发展金融的最终选择。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在实施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速度或程度以及方式方法。M-S范式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政策主要从宏观层面考虑利率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因此,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关于“金融自由化”的政策建议也集中在提高利率上。而实际利率又与通货膨胀息息相关。所以,治理通货膨胀以及放松利率管制成为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建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之一——通货膨胀的治理

通货膨胀抑制是困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大经济问题。不发达地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普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正如麦金农与肖的“分割经济”所描述的那样:不发达地区的家庭与企业相互隔离,经济增长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人均收入也低,国内储蓄满足不了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所以,大多数不发达地区的政府当局通过货币扩张的手段来强行增加社会储蓄,但是往往造成货币的过度供应以至产生通货膨胀。

第二,不发达地区经济落后可以归因于货币金融的落后,而货币金融的落后常常成为通货膨胀的一个潜在根源。通常来说,不发达地区金融体系不够完善,金融制度不健全,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能力太弱。所以,由于宏观调控能力太弱,货币供应失控而产生通货膨胀。

第三,在不发达地区,即使纸币发行量在总量上与社会商品总和相适应。但是由于不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所生产的社会产品很大部分不适销,因而无法进入到流通阶段。所以造成了货币发行量的相对过多,导致通货膨胀。

既然不发达地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经常产生通货膨胀问题,而通货膨胀又严重地阻碍了金融发展,那么在金融自由化改革之前,治理通货膨胀就是必须的。人为压低的名义存款利率本来就不利于动员储蓄,如果还处在高通货膨胀的经济状况下,那么将使实际的存款利率更低甚至为负。然而,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中,它们都忽视了对通货膨胀的治理。例如20世纪70年代拉美国家第一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中,智利、阿根廷以及乌拉圭都是面临着高通胀的问题。

(二)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之二——放松利率管制

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的分析指出,金融抑制的突出表现就是实际利率被人为地压制在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水平之下。被压制的利率直接造成了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在高通胀下,不发达地区常常存在负利率的情况,而负利率将严重挫伤人们的储蓄积极性。并且在不发达地区利率管制常常伴随着银行信贷的定向配给。结果常常发生为争夺低成本的信贷而发生腐败和“寻租”成本。显然,要解除不发达地区的金融抑制,最直接的途径就是放松利率管制。

从20世纪70年代的拉美国家的第一次金融自由化改革实践中可以看出,在相关前提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完全彻底的利率自由化是不可取的。这些国家虽然从利率自由化中取得了成效,但是其负面效应也很大。例如,在自由化利率下,银行为吸引储蓄会出现“高息揽存”的恶性竞争银行业为了高收益而更多地投资到风险高的项目中,于是,银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提高了,坏账的规模也随着利率自由化而越积越多。

关于如何放松利率管制,马西森的观点值得借鉴。他指出,如果一下子完全取消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将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大批金融机构破产,引起金融动荡。所以,必须设计一种逐步放松利率管制的方案,才能使政府当局两全其美:既摆脱了金融抑制的状态,又能够避免金融体系出现大的动荡。

二、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含义

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成就在于解释或论证了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如何促进经济增长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发展金融的政策。这些政策建议包括不发达地区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体系的类型选择、金融发展的路径以及金融全面开放的时机等方面。与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建议相比,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家的政策更为具体化、更加贴近现实。

(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之三——金融体系的类型选择

一般说来,一国金融体系由金融中介(银行为主体)和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两部分构成。依据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可以将所有国家的金融体系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金融中介占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德国、日本;另一种是金融市场占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美国、英国。在金融中介占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金融中介机构的规模远远大于金融市场的规模,而且企业的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就是从中介体贷款,即间接融资。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体系中,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非常发达,其规模也大于银行等类型的中介体机构,而且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即直接融资。

其实,对发达国家来说,究竟采用中介体主导的金融体系还是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在效率上是没有显著差别的。但是,对于不发达国家而言,采取中介体占主导的金融体系更为合适。格林伍德和史密斯就指出:由于存在参与成本,不发达国家人均GDP低,无法支付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高成本,因此交易量少、参与人数少,每笔交易成本太高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家们以其理论论证了金融中介机构在不发达国家内生形成的过程,并且进一步指出,在一定经济水平下,金融中介比金融市场更具有优势。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对于金融发展的启示就是:不发达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应该以发展壮大金融中介机构为主,以规范与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为辅。

(二)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建议之四——金融发展的路径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麦金农和肖的理论影响下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而改革的成效却差强人意,虽然少数国家成功了,但多数国家(拉美国家)的自由化都以失败告终。对比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研究者发现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金融自由化的成效是有差别的。即:金融自由化是存在先决条件的。这也是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在政策建议上与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显著差异。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学家摒弃了由“金融抑制”到“金融自由化”的直接发展路径,而是建议在金融自由化之前塑造金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金融微观基础。“金融约束”理论就是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家们打造金融自由化所需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微观基础的理论。

金融约束的目的就在于为私人部门创造租金,而租金的获得者又可以利用其来壮大自己,从而更好地为金融发展服务。可以从如下的图3-1来描述租金的流动。如果政府只对存款利率加以控制,那么只会在金融部门内部产生租金。而如果政府还对贷款利率加以控制,部分租金会从金融部门流入生产部门,这样就形成了租金在金融部门以及生产部门的分配。

图3-1 租金在私人部门的流动

为了说明金融约束对金融发展的影响,赫尔曼等人将租金效应分为两大类[8]:第一类,金融机构和生产企业所获得的租金使它们的自有资本增加,而自有资本比例越高,其越趋向于谨慎行事。尤其是金融部门的低风险对于动员储蓄,稳定储户信心作用很大。第二类,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在没有政府引导的情况下,是不会做出对社会明显有益的行为。但是当政府为私人部门创造租金,并且让各个金融机构以及生产者去竞争租金,那么既引导了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为社会利益服务,又促使效率高的金融机构和生产者获得最高的利润,从而其成长更加迅速。

由金融约束的含义及其效应可知,金融约束并不是一个长期的稳态均衡,而是金融发展过程的一个渐进过程。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同时采取多项限制性措施(对存款和贷款利率的限制以及对进入的限制),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约束。而在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应该放松金融约束的力度,逐步取消各项限制性金融政策,并最终过渡到金融自由化的进程。

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起点就是金融抑制,其终极目标还是金融自由化。金融约束是作为从金融抑制到金融自由化的渐进状态存在的。而其存在的必要性则在于避免了从受抑制的金融直接过渡到金融自由化所产生金融体系剧烈动荡甚至崩溃。于是,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者们普遍赞同从金融抑制到金融约束的过渡阶段再进入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路径。如下图3-2所示。

图3-2 金融发展的过程

(三)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建议之五——金融自由化的前提条件

金融自由化成败事例说明了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成效是不同的。这就是说,先决条件影响了一国金融自由化的成败。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家们对金融自由化的前提条件研究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既是经济政策目标又是金融自由化的基本前提。从促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角度来看,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稳定的物价(通货膨胀的控制)和财政收支的平衡。通货膨胀会引起物价的不稳定,会使长期融资的风险增加而难以进行。即使在市场利率体系中,物价的经常波动都会导致金融市场上借款人和贷款人常常因为无法在资产价格(建立在实际基准利率之上)上达成一致而交易失败。而在管制利率下,高通货膨胀使维持正的实际利率更是难上加难。而负的实际利率是典型的金融抑制状态,是与金融自由化的思想背道而驰的。

而要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需要严明的财政纪律。通常,严明的财政纪律有两层含义[9]:第一,限制政府当局借款支出。政府当局可以进行国内借款和国外借款。其中,国外借款直接导致外资流入,而政府货币当局为了维护汇率的稳定,不得不购入外汇,这样导致国内高能货币供给过多,引起国内通货膨胀。第二,政府应该避免靠征收通货膨胀税来维持支出。在金融抑制下,负的实际利率就是政府征收通货膨胀税的现象。征收通货膨胀税是与金融自由化完全背离的行为,所以在金融自由化之前必须减少财政赤字。20世纪70年代阿根廷的金融自由化的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高外债、高通胀。

2.审慎而有效的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不是意味着“金融机构想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而是金融机构在遵循一套制度下的自由经营。实际上,在自由化的市场下,金融机构所受的制度约束应该比金融约束下的政府管制更为严格。因为在自由化的市场中,更为激烈的竞争以及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急剧增加,隐蔽性也增加。审慎而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有力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审慎的监督与金融管制是有区别的。金融管制是政府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而审慎的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的品质要求,以防止风险和促进良性竞争,而银行对具体经营具有处决权。很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在金融自由化之前建立自由化条件下的监管制度,使得在推行改革之后,银行业犹如脱缰的野马四处出击,脱离了应有的监管,最后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总之,制度化与自由化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并驾齐驱的金融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三、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含义

(一)金融发展理论的政策建议之六——金融立法

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都证明制度尤其是法律与金融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金融自由化是一种全球趋势,它能给众多不发达国家带来机遇也能带来灾难。这关键要看一国关于金融的法律是否合适,是否健全。

1.金融立法要以市场规律为基础

金融立法要建立在对市场规律的研究之上,金融法律要保护什么,要规范什么,要惩罚什么是要根据市场的规律来决定的。要了解市场规律,读懂市场运作的过程,才能懂得如何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但是,许多不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十分的不合理,不但没有促进金融的稳定发展,而且阻碍了金融发展。

2.金融立法要吸取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

金融自由化是一种全球趋势,全球金融市场的融合也需要金融立法的相互接轨。不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中要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并且合理应用于本国的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也是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和需要做到的。金融自由化开放了国内金融业,倘若要吸引外国资本的进入,除了要解除进入限制外,还必须渐进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让境外投资者感受到熟悉可信的制度环境。

3.金融立法要与金融开放的“度”相适应

金融开放是金融自由化的一个过程,成熟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普遍采用了渐进式的开放战略。开放能带来譬如资金、先进技术以及优秀管理经验等好东西,也会带来国内金融业的动荡不安,因为不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本身就是比较脆弱的。那么,为了保护受冲击的本国金融业,金融立法就十分必要了。首先,由于金融开放是渐进式的,金融立法肯定要跟上开放的节奏,进行新的立法或者相应的修改,而不能停滞不前,阻碍金融的开放。金融立法必须与金融开放合拍,更好地规范开放的金融市场。再者,金融立法不能追求“一劳永逸”的做法。如果金融法律从一开始就以完全自由的金融为基础而制定,超越了本国的实际金融特征,那么不管法律本身是多么完美,也会因为不合时宜而阻碍金融发展。因此,虽然立法需要一定的前瞻性,但是金融立法也不能不顾实际地超过金融开放的“度”。

【注释】

[1]江时学:《论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拉丁美洲研究》,2003年第2期。

[2]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信息部:《印度尼西亚手册:1993年》,第112页。

[3]吴崇伯:《20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尼西亚金融自由化研究》,厦门大学,2005年。

[4]John Mcbeth:“Suharto could lead into the 21st century”,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May 18,1995,pp.56-58.

[5]经济评论:《外国银行开始涉足我国》,《印度尼西亚日报》1995年5月17日。

[6]吴崇伯:《印度尼西亚金融自由化试析》,《世界经济》,1996年9期,第43页。

[7]印尼《雅加达邮报》1996年1月26日。

[8]谈儒勇:《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和我国的金融政策》,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

[9]谈儒勇:《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和我国的金融政策》,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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