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时间:2022-0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认,是指将某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地列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

第二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确认,是指将某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地列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具体到收入的确认,就是判断某个项目能否作为收入要素记账,并在利润表上反映的过程。由于收入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要将某个项目作为收入在利润表中予以确认,除符合收入要素定义外,对不同种类的收入还有不同的确认条件。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由于销售商品的收入源于“销售商品交易”,因此,在对其确认时还须考虑对应的销售商品交易是否已经完成。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这是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如果某一售出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不需要销货方承担,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只保留了其次要风险和报酬,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反之,如果企业保留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则该项交易不属于销售,收入也不予以确认。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是否转移,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2.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比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虽然还未提走货物,但企业已将发货票和提货单交与购货方,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此时应确认收入。又如某商场在销售A商品时向客户承诺,如果卖出的商品在三个月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退货。根据以往的经验,商场估计退货的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场仍保留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客户,因此,该商场在A商品售出后即可确认相关的收入。

3.在某些情况下,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时,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售方或寄销方是否已将商品售出。当企业向受托方发出代销或寄销的商品后,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给受托方,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还有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企业仍保留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这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比如,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上没达到合同的要求,买方则要求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可能会退货。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企业,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其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2)企业尚未完成对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又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时,按合同规定,该企业要负责电梯安装、调试到正常可使用状态。在这种合同条款下,电梯的售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因为电梯的安装、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比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可以在试用期内退货。由于是新产品,企业无法估计其退货的可能性,尽管商品已售出,而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比如,A制造商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中间商。合同规定,A企业有权要求中间商将售出的商品转移或退回。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虽然已将商品售出,但仍对商品拥有实际控制权,因而不能确认收入。

但是,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其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比如,某软件咨询企业销售一个成套软件给某客户,并接受客户的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软件的更新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企业对售出的软件仍实施继续管理,但与软件的所有权无关,软件的所有权已属于客户。此时,如果其他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也符合的话,该企业应确认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就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比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很可能”是一个定性概念,但可以用一个数量范围来表示。通常情况下,“很可能”是指发生的概率超过50%的可能性。

当然,如果企业预计不是很可能收到货款,则一般不会轻易地将商品售给对方。但有时企业可能为了促销,也可能会发生在货款没有把握收回的情况下,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了购货方。因此,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在消除了收取货款的不确定性之后才能考虑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指出判断的依据。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比如,甲公司约定为乙公司生产并销售一台大型设备。甲公司因生产能力不足,委托丙公司生产某部件,丙公司发生的成本经甲公司认定后按成本总额的110%支付款项。假定甲公司、丙公司均完成生产任务,并将大型设备交付乙公司验收合格。由于丙公司还未将有关成本资料交甲公司认定,且甲公司无法合理估计成本金额,尽管产品已经售出,但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只有等到该产品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该产品的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与会计处理

(一)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并及时结转与收入相关的成本、税金等,贯彻收益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企业应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主营业务的核算,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其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本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贷记本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冲减的收入借记本科目。但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而不是冲减发生销售退回当期的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企业根据本期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冲减的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于其他业务的核算,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会计处理。在一般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中,主要是解决该项商品交易的收入是否能够予以确认。如果该交易的收入符合5个确认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税金等。

【例13-1】某企业按照合同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批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生产成本为190000元。假定该项销售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由于销售商品成本一般都是在期末一并结转的,因此,确认一笔收入时不需要同时结转一项销售成本。

如果销售商品收入经判断不能同时符合5个确认条件时,则不能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但商品又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的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发出商品退回时,贷记本科目,当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其销售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例13-2】某企业于5月21日以托收承付的方式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5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该企业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该企业将商品售给了A公司。该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假定该企业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在此例题中,由于购货方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因而销货企业在货款收回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是“很可能”。因此,销货企业对该笔销售交易不能确认收入。由于该企业已将商品发出且已发生纳税义务,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同时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假定8月7日销货企业得知A公司经营状况好转,A公司承诺近期付款,销货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三)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交易金额即已确定,买方和卖方都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入账。因此,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金额应按商品标价中扣除了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定。

(四)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主要发生在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一般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采用总价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例13-3】某企业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按照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售价金额为1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日内收到,B公司获得的现金折扣为2000元(100000×2%),实际收回的货款为115000元(117000-2000)。如果在10日内收到B公司汇来的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3.如果在10日后收到B公司汇来的款项。企业收到B公司的款项为117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五)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为前者,则相当于商业折扣,可以采用与处理商业折扣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如为后者,则在销售折让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还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例13-4】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为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该企业同意并办妥了有关手续。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2.发生销售折让时: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六)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指企业销售出去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与销售折让相似,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应减少发出商品的数量。在会计处理上,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销售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收入的确认额为销售价款中扣除了退回货物价值的金额。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会计处理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一般销售退回。一般销售退回是指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回。其会计处理,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需注意的是,如果当月有与退回商品相同的商品在销售,则应冲减同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果当月没有该种商品销售,则以退回商品的金额冲减其他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情况,应在退回当期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则应同时冲减相应税额。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回。对这类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期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例13-5】某生产企业2000年12月20日销售商品10台,每台售价5000元,单位生产成本26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买方于12月27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2001年5月10日该批产品有5台因质量问题被退回。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商品时:

(2)收回货款时:

(3)销售退回时:

如上述退回是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和2007年3月1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发生的,该项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在2007年的账上应作如下调整分录(假定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调整销售收入:

(2)调整销售成本:

(3)调整所得税费用: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同时,在2006年度会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①在资产负债表中冲减银行存款28750元,增加存货成本13000元,冲减应交税费4250元,冲减未分配利润7705元;②在利润表中冲减主营业务收入25000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3000元,冲减财务费用500元,冲减所得税费用3795元。值得注意的是,如现金折扣是在2007年发生的,则不需要在2006年度报表中冲减财务费用。

在2007年的账上应作如下调整分录:

有关冲减所得税费用和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同上,这里省略。

(七)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主要适用于所售的商品价值较高,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较长,使该项商品交易发生的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大于所售商品本身的公允价值,实质上具有了融资的性质。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例13-6】甲公司年初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的年末分5次收取,每年年末收取2000万元,共计10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如果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一次性支付货款只需付8000万元。

解析:

根据上述条件,应收合同价款10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万元,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则按8000万元入账。并据以计算该项应收账款的实际利率。

已知年金A= 2000、期数N= 5、年金现值P= 8000、年金现值系数(P/ A,I,5)= 8000/2000= 4

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得知:(P/A,6,5)=4.2124(P/A,8,5)=3.9927

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2000万元,应采用实际利率法于每期末进行摊销,每期摊销额的计算如表13-1所示:

表13-1 摊销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1)售出商品时:

(2)第一年末:

同时,对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未确认融资收益)进行摊销:

(3)第五年末:

从第一年末到第五年末,账务处理相同,只是金额不同。

(八)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是一家企业委托另一家企业代为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式。对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应注重分析交易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采用买断方式销售商品时,委托方是否确认收入,要视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协议中规定,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规定与委托方将该批商品直接卖给了受托方无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说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受托方,委托方应确认相关收入;但是,如果协议中规定受托方可以将未卖出的代销商品退还给委托方或当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给予补偿,在这种规定下,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售出,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须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

1.买断方式下的账务处理:

【例13-7】2006年5月10日,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一批商品,并签订了代销协议。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元,协议价11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已发出。9月1日,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1000元,增值税为1870元。B企业实际销售该批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9月5日,A企业收到B企业按合同协议价支付的款项。假定按代销协议规定,B企业可以将未卖出的代销商品退回给A企业。

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 5月10日,将代销商品交付B企业:

(2) 9月1日,收到代销清单:

(3) 9月5日,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2870元:

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 5月10日,收到代销商品时:

(2)实际销售时: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账务处理:

【例13-8】2006年5月10日,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已发出。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规定: B企业按1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按售价的5%支付B企业的手续费; 9月1日A企业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同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5日A企业收到B企业支付的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

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 5月10日,将代销商品交付B企业时:

(2) 9月1日,收到代销清单时:

(3)支付代销手续费:

(4) 9月5日,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2320(12870-550)元时:

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代销商品时:

(2)实际销售时: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4)结清代销商品款时:

(九)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附有回购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如果实质上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销售方虽已将商品售出,但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由于售后回购交易本质上属于融资交易,通常回购价应大于原售价,两者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这部分融资费用应在销售日与回购日的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例13-9】2006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将一批成本为16万元的商品,按20万元的售价售给乙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1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1)发出商品时:

(2)回购价格大于售出价的差额1万元按月计提,计入当期财务费用。6月至9月,每月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

(3) 10月31日,甲企业按协议购回6月1日销售的商品: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实质上不属于融资交易,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合同或者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如果企业承诺购货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时,则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如果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3-10】某企业于3月1日向A公司销售500件商品,单位成本40元,单位售价60元,总成本为2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销售协议约定,购货方于2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货。该企业根据以往经验估计该种商品的退货率为20%。

(1) 3月1日销售成立时:

(2) 3月31日按退货率20%(100件)确认销售退回以及由此产生的负债:

(3)如果5月1日之前退回100件:

(4)如果退回120件:

(5)如果退回90件:

【例13-11】某企业销售给F公司一批W商品,成本为12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并发出了商品,但协议约定试用期为45天,不满意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退货。由于该企业销售W产品的时间不长,该企业无法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其退货率。

(1)销售成立时:

(2)在试用期内收到货款时:

(3)在试用期内没有退货,已经过了试用期时:

(4)在试用期内,发生退货50%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