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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核算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⑤代销商品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的,如果双方协议明确代销商品能否卖出或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的话,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收入;如果协议明确将来代销商品未售出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可以要求委托方赔偿,则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就是确定入账的价值。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具体计量遵循以下原则:

①销售有合同或者协议的,按合同或者协议金额确定入账的价值。

②销售无合同或者协议的,按供需双方协议价格或者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入账的价值。

③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是一种理财费用,是企业为尽快回收资金,对顾客提前付款的行为给予的一种优惠。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商业折扣不构成商品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4.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由于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当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取得收入时,贷记该会计科目;当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冲减收入时,或期未结转入“本年利润”会计科目时,借记该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该会计科目按主营业务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一般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在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例7-1】黄河公司销售甲商品4000件给A公司,购销合同规定售价为10元,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异地托收承付方式结算,商品已发出,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成本为6.8元。黄河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A公司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200

贷:库存商品 27200

(3)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商品销售的退回分为未确认收入的商品销售退回和已确认收入的商品销售退回两种情况。未确认收入的商品销售退回,只需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到“库存商品”科目即可;已确认收入的商品销售退回,不论是当期销售还是前期销售的商品,一律冲减当期收入并按当期同类商品成本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成本(如以前销售存在现金折扣的,应在退回月份一并调整);企业在做销售退回时,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专栏。

【例7-2】黄河公司于2014年11月份销售丙商品一批给C企业,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收到对方签发转账支票一张,商品已发出。黄河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①企业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②如该批丙商品成本为17000元,黄河公司于11月底结转销售成本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

贷:库存商品—丙商品 17000

③当年12月份,上述丙商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买方C企业退回,黄河公司收到退回丙商品,并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退回货款及税款。黄河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银行存款 23400

借:库存商品—丙商品 17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00

(4)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通常在赊销业务中发生,故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同时确定相关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使资金回笼而发生的理财费用,所以在发生时作为当期损益,记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

请注意:现金折扣只针对货款不针对税款。

【例7-3】2014年5月10日,黄河公司销售甲商品500件给A公司,合同规定销售单价为每件100元,货款总计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黄河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5月10日在销售实现时,据有关凭证,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②如5月15日买方A公司付清货款,则按售价的2%享受现金折扣1000(50000×2%)元,买方实际付款57500元,黄河公司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58500

③如5月25日买方A公司付清货款,则按售价的1%享受现金折扣500(50000×1%)元,买方实际付款58000元,黄河公司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000

财务费用 5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58500

④如买方A公司在6月4日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不享受现金折扣,黄河公司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58500

知识窗: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如“2/10,1/20,n/30”表示1~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在11~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信用期限为30天。

(5)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而给予买方的售价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的折让,其会计处理与商业折扣相同,按折让后的实际售价计算营业收入,不做账务处理。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的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发生销售折让时(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应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红字金额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专栏。按实际支付或应冲减的货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例7-4】黄河公司销售乙商品1000件给B企业,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价60元,总计60000元,增值税税额102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经协商黄河公司提议在价格上给予4%的折让,B企业同意。黄河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②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808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7392

贷:应收账款—B企业 67392

请注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的金额可以在贷方用红字表示。

(6)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应先和受托方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由于委托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做如下分析。

第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受托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代销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商品,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以在交付商品时,委托方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能作为商品购进处理。受托方在商品售出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才可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因此,委托方发出商品委托代销时,借记“发出商品”会计科目,贷记“库存商品”会计科目;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贷记“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与销售自有商品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还需增设“受托代销商品”会计科目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会计科目。

知识窗:“受托代销商品”是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成本,在收到委托方发来的代销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销商品售出结转成本时,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售出的代销商品。该会计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受托代销商品款”是负债类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收到代销商品时,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代销商品销售后,按接收价款转出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销售的代销商品的价款。该会计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例7-5】黄河公司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20件,协议约定价为每件100元,A商品成本为每件50元,增值税税率17%,黄河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乙企业实际对外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2000元,增值税额为3740元,营业税税率5%。

黄河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①将A商品交给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1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1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2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2000

③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 214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21400

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黄河公司发来的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黄河公司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黄河公司 2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付账款—黄河公司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黄河公司 34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黄河公司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黄河公司 20000

③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收代销手续费时(假设代销业务为乙企业的主营业务):

借:应付账款—黄河公司 23400

贷:银行存款 214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计算缴纳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

请注意:此处的营业税是按照代销收入计算,所以是2000×5%= 100(元)。

第二,支付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其特点是:受托方严格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自己无权定价。受托方应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①委托方账务处理。

代销发出的商品: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成本金额)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委托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收到代销发出的商品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受托方账务处理。

收到代销的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按购入价格计算的金额)

贷:代销商品款

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按购入价格计算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

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按应付的金额: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取的手续费)

银行存款

【例7-6】 2014年3月1日黄河公司委托B商场代销服装2000件,按代销合同规定服装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代销手续费为售价的10%,3月28日黄河公司收到B商场开来代销清单,标明代销服装1500件,黄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装制造成本60元/件。

委托方账务处理:

①代销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②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5500

③同时结转委托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90000

④支付代销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⑤收到代销发出的商品的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 160500

受托方账务处理:

①收到代销的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②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5500

③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借:代销商品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④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按应付的金额: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银行存款 160500

知识窗:视同买断方式与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区别见表7-1。

表7-1 视同买断方式与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区别

(7)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即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结转成本。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采用该方式销售商品时,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别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期计算并结转销售成本。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例7-7】2014年1月,黄河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件,售价40万元,成本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合同约定每半年收款一次,款项分4次等额收回,发出商品时先收取第一期货款。黄河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A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A商品 20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②收到第一期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按比例结转商品销售成本50000(200000÷400000×100000)元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发出商品—A商品 50000

③以后各期到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按比例结转商品销售成本50000(200000÷400000×100000)元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发出商品—A商品 50000

动脑筋:为什么成本要按照比例计算?

议一议: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销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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