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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制度

时间:2022-12-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法,是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价格法,是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的权利

按照我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依法享有进行以下价格活动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下义务:经营者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经营者负有使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经营者应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三)经营者禁止的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价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商品、积压类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利用虚假或诱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的行为;提供相同商品与服务方面的价格歧视;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以牟利的行为;其他违法牟取暴利和依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我国价格法还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和收取费用,经营者销售、收购进口出口商品,行业组织的经济活动,均应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经营者有违反价格法规定的不得存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违反价格法规定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市、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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