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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俊士非贡举常科

时间:2022-12-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将俊士列为岁举常科未见于其他典志,《新唐书·选举志》的依据应该是五代王定保的《唐摭言》一书。记载唐代俊士科的证据主要便是上述两条材料,且仅见于武德四年敕令、武德五年贡举考试。在这种情况下,后世多数史家认为唐代并无俊士科贡举科目,故弃置不论,或点到为止,一笔带过;或认为俊士只是四门学部分学生的称呼。

将俊士列为唐代贡举常科的史书最直接者为《新唐书·选举志》:“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这样罗列科名的叙述方式不太周严,前人已有不少分析,或认为其叙述的逻辑很不清楚,所述各科不够确切[1];或指出其既不考虑科目置废的时间顺序,又不区分举人试科目和选人试科目,加之一科两存,归属错杂[2]。将俊士列为岁举常科未见于其他典志,《新唐书·选举志》的依据应该是五代王定保的《唐摭言》一书。《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说:

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

同书卷十五《杂记》又载:

高祖武德四年四月十一日,敕诸州学士及白丁,有明经及秀才、俊士,明于理体,为乡曲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上等人,每年十月随物入贡。至五年十月,诸州共贡明经一百四十三人,秀才六人,俊士三十九人,进士三十人。十一月引见,敕付尚书省考试;十二月吏部奏付考功员外郎申世宁考试,秀才一人,俊士十四人,所试并通,敕放选与理入官。

记载唐代俊士科的证据主要便是上述两条材料,且仅见于武德四年敕令、武德五年贡举考试。除了以上所记唐初首次开科有俊士科以外,其他所有唐代职官典志及记载唐代贡举的诏令、奏章等文献都不见有俊士科贡举。因此,清代研究唐科举的专家徐松在《登科证考》卷一武德五年条中根据《唐登科记总目》和《玉海》所引赵傪《登科记序》,认为《唐摭言》卷十五所载“俊士十四人”是进士之误。从《登科记考》前叙所云“俊入四门”来看,徐松认为并不存在独立的俊士常科。清人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八一《取士大要有三》对《新唐书·选举志》所述俊士科的看法则为:“若俊士与进士,实同名异。”在这种情况下,后世多数史家认为唐代并无俊士科贡举科目,故弃置不论,或点到为止,一笔带过;或认为俊士只是四门学部分学生的称呼。以往也未见考论俊士科的专文。现在《考论》一文不仅认为俊士科为唐代的常举科目,而且还推衍出俊士科考试内容、录取标准、及第定品规定、考生来源等。如果说俊士为唐代贡举常科的说法能够确立,那可以说是勾出千古之沉,将填补唐代科举研究的重要空白,一些历史著作就要重写。可惜的是,此说明显与其他大量史料产生尖锐的矛盾,存在许多令人无法解释的疑问。

众所周知,记载唐前期科举制度最为可信的莫过于《唐六典》。《唐六典》修纂于开元十年至二十六年,由于开元二十四年发生主考官考功员外郎李昂与进士科举人李权争讼的事件,导致科举主管部门由吏部改为礼部,并于开元二十五年改革科举考试内容。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的《唐六典》因此在卷二《尚书吏部》和卷四《尚书礼部》分别重复记载了科举考试的科目及内容、标准等,不过两处所记反映了改革前后的不同变化。《唐六典》有关科举制的叙述是全书中重复最严重的,作为一部权威的职官法典,从编纂体例上说有所不足,但却为我们研究唐前期科举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唐六典》卷二云:

凡诸州每岁贡人,其类有六:一曰秀才,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曰算。其弘文、崇文生,各依所习业,随明经进士例。

接着详细叙述了以上六门常科和弘文生、崇文生的考试内容和标准等。《唐六典》卷四则说:

举试之制,每岁仲冬率与计偕,其科有六:一曰秀才(试方略策五条。此科取人稍峻,贞观已后遂绝),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曰算……凡此六科,求人之本,必取科举精究理实而升为第。

如果天宝十二载之前存在着常举科目俊士科,《唐六典》就不会说“其科有六”而会说“其科有七”了,为何《唐六典》却未留下当时俊士科的痕迹?我们知道,秀才科停于永徽二年,天宝年间不复存在已基本上成为定论[3],而即使是仅存于唐初的秀才科,《唐六典》都还两处分别记述其科目及停废时间,卷二还记载其考试内容和及第标准,对当时还在实行且考生来源众多(一千俊士生)的“常举科目”俊士科怎么可能完全忽略不计?

《唐六典》卷二一《国子监》详细记载了唐前期国子监六学的情况,在叙述国子博士职掌、国子学生的学习内容、束修之礼和学业考试办法之后说:“每岁其生有能通两经已上求出仕者,则上于监,堪秀才、进士者亦如之。”叙述太学生则云:“其束之礼、督课试举如国子博士之法。”叙述四门学生和俊士生亦云:“其束之礼、督课试举同国子博士之法。”这就是说,四门学生和俊士生若学成要求出仕,与国子学、太学生一样,参加的是秀才、进士等科的考试。这种毕业求职考试的主管官员是国子监丞。关于其具体考试科目和办法,《唐六典》卷二一又载:

丞掌判监事。凡六学生,每岁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明经帖经,口试策经义。进士帖一中经,试杂文,策时务、征事。其明法、明书、算,亦各试所习业,登第者白祭酒,上于尚书礼部(其试法皆依考功,又加以口试,明经帖限通八已上,明法、明书,皆通九已上)。

由此可见,在开元年间,国子监六学生学有所成参加的只有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科举。而明法、明书、明算三科专门对应六学中的后三学律学、书学、算学,此三学的规格和学生数远不如四门学,如果存在着专门对应四门学俊士生的俊士科,《唐六典》肯定不会漏载。除去明法、明书、明算科,四门俊士生只有参加明经、进士科考试以求出仕的可能。唐代六学中前三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性质相近,只有入学资格高低之分而无学习内容之分,因此常被称作“三馆”[4],有时此三学学生又被称作“三馆进士”,颜真卿便说康国安“明经高第,以硕学掌国子监,领三馆进士,教之策”[5]。三馆进士的提法说明四门学俊士与国子学、太学生的应举考试不会有什么不同。

把俊士科说成为一门以四门学俊士生为主要取士对象的常举科目会引出一系列无法化解的疑惑。设想开元年间存在这种科目,《唐六典》却丝毫不载,便是重大的疏漏,《唐六典》的权威性便要大大降低。若有俊士科,当时社会上便会有不少俊士及第者,而《唐六典》的作者张说、张九龄、徐坚、余钦、韦述等人却闻所未闻,岂不令人奇怪?尤其是徐坚曾于开元中任国子监祭酒[6],韦述后来也于开元二十七年至天宝初任国子监司业[7],这些《唐六典》作者怎么可能不知道国子监中的大量四门俊士生要专门参加俊士科举,却说俊士生“督课试举同国子博士之法”?对此,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当时并不存在这种贡举常科。

与《唐六典》类似的是《通典》。在《通典》这部翔实记载唐前期科举制度的典籍中,我们也无法找到能说明存在招收四门俊士生的俊士科的任何蛛丝马迹。相反,倒是可以从中证明并没有俊士这一贡举常科。《通典》卷十五《选举》载唐代科举说:“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新唐书·选举志》开头的叙述方式明显与此类似,只是在“有明经,有进士”之间加入一句“有俊士”。仔细比较即可发现,《新唐书·选举志》所述德宗以前的内容是参考《通典》和《唐六典》诸书加以修改充实而成的。然《通典》也未见有何俊士常科考试的记述,《新唐书·选举志》应该是据《唐摭言》所载武德四年贡俊士的史料而加上“有俊士”的。

《通典》卷十五在叙述唐律对贡举非其人的处罚规定后说:“初,秀才科等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废绝(注略)。自是士族所趣向,唯明经进士二科而已。”后又指明“然秀才之科久废”。俊士科常贡若停于天宝十二载,则存在时间远比秀才科要长,为什么连废绝已久的秀才科的考试内容及演变情况还加以记载,却不提俊士科?《通典》一书是杜佑在开元末年刘秩所撰《政典》的基础上充实而成,不可思议杜佑这么一位博古通今、对当朝制度和历史典故了如指掌的史家会如此忽略一个贡举常科,否则,史传对杜佑“该涉古今”[8]的历史评价就会令人怀疑,《通典》这部史书的价值便要大打折扣。

此外,唐人刘肃《大唐新语》卷十《厘革第二十二》也记载了唐代六科的情况:“隋炀帝改置明、进二科。国家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为六科。武德则以考功郎中试士,贞观则以考功员外掌之。士族所趣,唯明、进二科而已。”后来一些史书,如五代时王溥撰《唐会要》、薛居正修《旧唐书》所述六科皆与上述诸书类似,也都没有关于贡举俊士常科的记载。

还有一些难以解释的疑问。如果俊士科是一门以四门学俊士生为主要取士对象的常举科目,那为什么唐代多数史籍已将俊士生称为俊士,若俊士科贡举及第又称俊土,不是会混淆吗?若有区别的话,不称俊士又称什么?四门学俊士又是如何招收进来的?怎样才能从庶民子弟中区分选拔出“俊异”者?按《唐摭言》所记武德五年贡举人数,俊士比秀才、进士要多,仅比明经举人少,通过考试的俊士人数也比秀才多得多。若到天宝中还存在着每年考试的贡举俊士途径,且俊士的初仕定品又与进士在同一档次,为什么唐前期两《唐书》有传之官员标明为进士出身者达125人,明经也有72人[9],而录取人数并不比进士人数少的俊士出身者,在两《唐书》和其他文献中却决然不见呢?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史志记载过于疏略,而是由于本来就不存在俊士这一贡举常科,当然找不到俊士出身的官员,对俊士常科的录取标准、及第初仕定品就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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